以案释法 | 机动车未投保交强险,发生事故谁担责?

栏目:高等教育  时间:2023-03-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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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2年10月孙某驾驶小型轿车由西向东行驶,与横过道路的行人张某相撞,导致张某受伤,车辆受损。本次事故经交管部门认定,孙某为主要责任,张某为次要责任,另查明孙某驾驶的小型轿车未投保保险。二人就赔偿产生矛盾纠纷,遂诉至法院。

  裁判结果

  孙某驾驶的车辆属于机动车,应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被告虽然未按规定为其驾驶的车辆投保,但其也应当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最终法院判决其在交强险限额范围内赔偿张某损失三万余元。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三)“机动车是指以动力装置驱动或者牵引,上道路行驶的供人员承用或者用于运输物品以及进行工程专项作业的轮式车辆”。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道路上行驶的机动车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规定:未依法投保交强险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当事人请求投保义务人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法官寄语

  为避免出现交通事故,驾驶员及行人一定要遵守交通规则,车辆在路上行驶的时候,需多观察多注意路况;行人和非机动车一定不要抢行、闯红灯。永远不要抱有侥幸心理,都需要记住“宁慢三分,不抢一秒”,遵守交通规则,不要拿自己的生命当儿戏。

  如已发生交通事故,人员一定要迅速转移至安全地带,避免二次事故的发生。确认安全后尽快拨打交警及救援电话,等待救援。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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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吉林省农安县人民法院

  原标题:《以案释法 | 机动车未投保交强险,发生事故谁担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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