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法时刻|离婚后,子女课外兴趣班的费用,父母双方如何承担?

栏目:高等教育  时间:2023-03-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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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来源:陕西法制网

  

  夫妻感情破裂,离婚一别两宽,但孩子却是不能割断的纽带,但对于孩子的“抚养费”问题,父母双方易产生纠纷。那么,离婚后子女课外兴趣班的费用父母双方应如何承担?

  基本案情

  王某(男)与董某(女)原系夫妻关系,婚后生育一女王某云。后因感情破裂,双方于2019年3月经法院判准离婚,判决书载明:婚生女王某云由董某抚养,王某每月给付抚养费1000元至王某云年满十八周岁时止。2022年11月,董某以王某云名义诉至法院,要求增加抚养费至2000元/月,并分担英语培训费8000元及绘画兴趣班费用4500元。

  诉讼中,被告王某辩称,其职业是驾驶员,受多方面影响,近年来工资收入并不稳定,但其一直按时给付抚养费,从未间断。现原告要求增加抚养费至2000元/月已超出被告负担能力,且无任何依据。同时,我国是九年制义务教育,原告目前正处小学教育阶段,其主张的相关大额培训教育费与当前国家“双减”政策不符,且超出一般家庭的承受能力,故不同意予以分担。

  经法院审理认为,原告母亲与被告系经法院判决离婚,离婚判决书中明确了抚养费的支付标准及支持方式等内容。现原告主张其学习、生活支出不断增长,原判决书载明的抚养费标准1000元/月已不足以满足其日常学习、生活需要,要求增加至2000元/月,但并未能提供充分证据予以佐证,故本院不予支持。但考虑到居民消费性支出的逐年增长而原告母亲董某的工资收入依然维持在较低的水平以及不同年龄段子女的需求差异等因素,法院从未成年人利益最大化原则出发,酌情将抚养费标准调整为1200元/月。对于原告主张的英语、绘画等大额培训教育费,鉴于前述费用属于超出基本教育范围的额外费用,并非一般家庭普遍必需,且事先亦未与被告充分协商并征得被告同意,故应视为原告母亲董某自愿为原告负担的部分,不宜划入被告王某应分担的抚养费范围。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五条:离婚后,子女由一方直接抚养的,另一方应当负担部分或者全部抚养费。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前款规定的协议或者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者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四十二条: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七条所称“抚养费”,包括子女生活费、教育费、医疗费等费用。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十三条:抚养费的给付期限,一般至子女十八周岁为止。

  十六周岁以上不满十八周岁,以其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并能维持当地一般生活水平的,父母可以停止给付抚养费。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十八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子女要求有负担能力的父或者母增加抚养费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一)原定抚养费数额不足以维持当地实际生活水平;(二)因子女患病、上学,实际需要已超过原定数额;(三)有其他正当理由应当增加。

  法官说法

  对于争议较大的教育培训支出,若抚养人之间未约定或约定不明的,直接抚养一方应履行必要的告知义务,未能协商一致的非必要支出,应视为直接抚养一方自愿为子女负担的部分,不宜划入不直接抚养一方的抚养费分担范围。(敦化林区基层法院)

  编辑:樊婧

  责编:郑黎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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