幼儿园里遇伤害,赔偿责任谁承担?

栏目:成人教育  时间:2023-01-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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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幼儿园是儿童健康成长的重要驿站。虽然法律法规对幼儿园教育和管理有非常明确的规定,但当幼儿被伤害时由谁承担赔偿责任常常引发争议。以下4个案例,分别对不同情况下的责任承担进行了明确的区分。

  【案例1】

  儿童被同伴戳伤眼睛

  幼儿园承担管理责任

  小强与小明均系3周岁儿童,2018年春进入林女士开办的个体幼儿园。同年11月21日下午3点许,小强在教室里玩耍时不慎用铅笔戳到小明的右眼,导致小明右眼受伤。双方家长分别于事发当日下午3时、次日早上才得知情况。

  之后,小明住院治疗,花费4万元医疗费,仍落下八级伤残。然而,三方未能就赔偿事宜协商一致,小明的父母只得将小强及其父母、幼儿园告上法庭。法院审理后判决:幼儿园和小强的监护人各承担50%的赔偿责任,各赔偿小明及其家属8万余元。

  【评析】

  小强用铅笔戳伤小明眼睛,小强作为伤害行为的实施者应承担责任,因小强系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故应由其父母承担侵权责任。小明、小强均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其在幼儿园学习、生活期间,幼儿园对其负有教育、管理、保护的义务。而且,该注意及防止义务应较大龄儿童有所加重。然而,在事故发生时,该幼儿园并没有及时制止、通知其家长,表明其在履行管理职责中存在过错,因其未能尽到教育管理职责,故应承担相应的过错责任。

  【案例2】

  托管所外玩耍摔伤

  托管所承担过错责任

  朱某未经工商登记即在家中开办托管所,在中午将放学的小学生接到托管所并为其提供午饭,饭后再安排其活动或者休息,直到下午上课前将其送回学校。为了方便,沈女士将其8岁的儿子小宇交给朱某托管,并交托管费2300元。

  2017年12月20日11点30分左右,小宇饭后在无人看护的情况下到楼下玩耍不慎摔伤,经诊断为左肱骨髁上骨折。此后,小宇先后8次到医院治疗,花费10294.1元。经鉴定构成十级伤残。

  【评析】

  《侵权责任法》第38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承担责任,但能够证明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不承担责任。”本案中,小宇刚满8周岁,属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托管班里受到人身损害。朱某作为小宇的临时监护人,负有保护小宇人身、财产和其他合法权益的责任与义务,而其在无人看护的情况下摔伤,托管所应对此损害承担主要赔偿责任。

  【案例3】

  “熊孩子”被老师打伤

  幼儿园承担全部责任

  4周岁半的明明是个非常淘气的“熊孩子”,经常惹老师生气,之前也曾因为上课不听讲被老师打过,但并不严重,家长也没当回事。

  “为了教育孩子,老师打一下两下也无所谓。”明明家长说,2019年11月的一天,明明在课后将教学挂图踩坏,老师一气之下打明明的屁股时致其摔伤,明明因此住院治疗花费医疗费6300余元。事后调解时,幼儿园提出明明有错在先,应减轻其赔偿责任。

  【评析】

  《义务教育法》《未成年人保护法》均明文规定不得体罚殴打学生。依照《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第9条规定,“学校教师或者其他工作人员体罚或者变相体罚学生,或者在履行职责过程中违反职业道德或者其他有关规定”造成学生伤害的,学校应当依法承担相应责任。本案中,尽管明明过于淘气,但其系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即便其存在过错,也不能减轻幼儿园的损害赔偿责任。此外,学校还应根据《教师法》第37条规定,对殴打明明的老师给予行政处分或者解聘。

  【案例4】

  幼儿乘坐校车受伤

  学校应当先行赔付

  晶晶系周老师开办的个体幼儿园舞蹈班学生。幼儿园为方便家长及儿童上下学,雇用张某的校车统一接送学生。学生每月额外支付通勤费200元。

  2019年9月1日17时07分许,晶晶乘从校车回家途中,司机为躲避横穿马路的行人急刹车,导致晶晶在车厢内摔成重伤,因治病花费医疗费9100余元。经交警部门认定,行人与司机对事故的发生负同等责任。事后,幼儿园提出,因司机采取措施不当应由其承担50%责任,剩下的一半由行人承担,而幼儿园无责任不担责。

  【评析】

  本案属于侵权纠纷与服务合同纠纷竞合,晶晶即可以服务合同纠纷要求幼儿园承担赔偿责任,也可以侵权纠纷要求司机、行人共同承担赔偿责任。因为,晶晶每月交纳200元通勤费,学校负责接送其上下学,双方之间形成了服务合同关系,学校有义务保障其安全。而学校未能尽到其应尽义务,故应承担全部损害赔偿责任。当然,学校赔偿后可向司机及行人行使追偿权。

  杨学友 检察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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