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福建省文化艺术类校外培训机构准入指导意见(试行)》的政策解读
一、政策背景
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减轻义务教育阶段学生作业负担和校外培训负担的意见》《中共福建省委办公厅、福建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减轻义务教育阶段学生作业负担和校外培训负担的实施方案的通知》文件精神,省文化和旅游厅、省教育厅、省民政厅、省市场监管局制定了福建省文化艺术类校外培训机构准入指导意见(试行)》(以下简称《准入指导意见》)。
二、制定意义
《准入指导意见》界定了文化艺术类校外培训机构范围,明确了机构设立条件、设置标准、资金监管、审批登记等事项,明确了审批部门、审批流程,为我省文化艺术类校外培训机构准入和管理提供了依据。
三、主要内容
全文共分六大部分,包括适用范围、设立条件、设置标准、资金监管、审批登记等内容。
一是明确机构设置标准和具体要求。在“设置标准”中,对组织机构、从业人员、场地设施、培训内容提出17条具体要求。引导机构合法合规设置,切实提升师资配备、场地基础、教材质量、安全保障等。
二是明确资金监管。针对培训机构“退费难”“卷钱跑路”等现象,通过明确文化艺术类校外培训机构收退费流程、开立预收费资金托管专用账户等要求,防范损害群众利益的问题发生。
三是明确审批登记流程。明确文化艺术类校外培训机构审批登记实行属地化管理。文化和旅游行政管理部门作为行业主管部门,会同教育部门对相关资质进行审批并颁发审批文件;民政部门、市场监管部门作为登记部门,根据文化和旅游行政管理部门的审批文件,办理营业执照或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
四、特色亮点
一是坚持政策延续。《准入指导意见》参照了省教育厅、民政厅、人社厅、市场监管局于2018年11月联合印发的《福建省校外培训机构设置标准(试行)》中适用范围、基本条件等14个部分内容的框架,在此基础上结合中央、省委省政府相关文件精神制定,保持了政策连贯性和延续性。
二是坚持精准对接。深入学习领会《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规范校外培训机构发展的意见》《教育部办公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印发<校外培训机构从业人员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印发<中小学生校外培训材料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教育部等六部门关于加强校外培训机构预收费监管工作的通知》等中央、省委省政府“双减”文件精神,结合文化和旅游部《社会艺术水平考级专业分类要求》《社会艺术水平考级考点、考场设置及环境要求》等标准,兼顾省内各地实际情况,制定《准入指导意见》。
三是坚持发展导向。明确文化艺术类校外培训机构审批登记实行属地管理,各地以年检年报、建立“黑白名单”等方式,努力构建文化艺术类校外培训机构规范有序发展的长效机制,更好满足人民群众多层次、多形式接受美育教育的需要。
五、咨询渠道
联系人:福建省文化和旅游厅曹琦,联系电话:0591-876278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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