犯罪时未满18周岁审理时已成年该如何量刑

栏目:成人教育  时间:2023-02-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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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情:    2012年2月,被告人吕某被某法院审判,经审理查明,被告人吕某参与盗窃六起,盗窃“五菱”牌小客车一辆、“昌河”牌小客车一辆、“比亚迪”F0小轿车四辆,共计价值人民币121124元。另查明,被告人吕某在最后一次犯罪时尚未年满十八周岁,但是开庭审理时已年满十八周岁。本案中被告人吕某该如何量刑?    争议焦点:    第一种意见是,根据《量刑规范化指导意见》对被告人吕某应当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剥夺政治权利一年以上,五年以下。    第二种意见是,根据《量刑规范化指导意见》对被告人吕某应当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分析:    本案中,被告人吕某经具有在犯罪时属未成年人一个法定的从轻或减轻处罚情节,其他例如初犯、无犯罪前科,退赃等为酌定量刑情节,根据量刑规范实施细则的规定,对其量刑应当在十年以上有期徒刑量刑,并处罚金。问题在于对犯罪时未成年人,审判时已成年的被告人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是否可以剥夺政治权利?    “剥夺政治权利”是刑罚的一个罚种,是审判机关依法对犯罪分子判处的犯罪人在一定时期内丧失政治权利的制裁,是一种政治性最严重的意识性惩罚,简单的讲是对人的一种政治资格上的处罚,在形式上可以是附加刑,也可以是独立刑。1997年《刑法》第54条的规定,剥夺政治权利的内容,(1)、剥夺选举权与被选举权,(2)剥夺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等自由权,(3)剥夺担任国家公职权,(4)担任企业、事业等领导职务权。《刑法》关于“剥夺政治权利处罚”是第五十五、第五十六、第五十七条的规定,其规定是,对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分子应当附加剥夺政治权利,对故意杀人、强奸、放火、爆炸、投毒、抢劫等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犯罪分子,可以附加剥夺政治权利。    不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犯罪,最重可以判至无期徒刑,从而应当附加剥夺政治权利,从立法上看,规定是明确的。对未成年人是否适用剥夺政治权利的问题,有人认为对犯罪的未成年人,对于《刑法》第54条规定的第(1)项权利,未成年人在年龄阶段本来也不具备,其否定没有现实意义;第(3)、(4)项权利,也因未成年人年龄不具备,不可能担任其职务。只有第(2)项权利,关系未成年人切身利益。未成年人可塑性大,不剥夺政治权利也可以改造为新人,因此   对于犯  罪的未成年人,不应当剥夺政治权利。    但是也有学者认为,未成年人在执行主刑期间可能年满18岁而享有政治权利,如果不剥夺其政治权利,就不利于同未成年犯罪人作斗争和对他们的改造。    在我国的司法实践中,1995年,最高人民法院公布了《关于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适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规定:剥夺政治权利的适用,坚持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第(一)项规定,对犯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罪的未成年人罪犯,除依法判处无期刑、死刑缓期执行的外,一般不附加处剥夺政治权利;不单独适用剥夺政治权利。最高法院将剥夺政治权利处罚要求全国各级法院将未成年人案件与成年人案件区别开来适用法律,对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倾向于“一般不附加剥夺政治权利”处罚,实行对未成年人的特殊保护。1995年《解释》,对未成年犯罪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罪犯(是只有判处无期、死缓不取消剥夺政治权利)是一般不附加剥夺政治权利处罚,允许各级法院还可以适当对未成年罪犯判处剥夺政治权利。2006年,最高人民法院颁布了《关于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关于在处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上作出了重新规定,第14条规定:第一款、除刑法规定的“应当”附加剥夺政治权利外,对未成年罪,一般不判处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第二款、如果对未成年罪犯判处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应当依法从轻判处,对实施被指控犯罪时未成年,审判时已成年的罪犯判处剥夺政治权利,适用前款的规定。只规定对判处无期的未成年罪犯判处剥夺政治权利,无期以下判处的一律取消判处剥夺政治权利,而且对于判处无期的一律从轻处罚剥夺政治权利。    综上所述,对于被告人吕某判处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但是不应当附加剥夺政治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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