父母离异 绵竹一未成年起诉亲生父亲获法院支持

栏目:成人教育  时间:2023-02-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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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川在线德阳消息(记者 薛伟光)日前,在绵竹市某小学上一年级的小天(化名)为维护自身合法利益,将自己的父亲起诉到绵竹市人民法院,要求从起诉之日起至年满18周岁止,给付他生活费及医疗费、教育费用。近日,经过绵竹市人民法院的审理小天(化名)胜诉。

  几年前,小天(化名)父母离婚,小天(化名)跟随母亲一起生活,此后,父亲既不关心自己,也不支付抚养费。面对父亲的这种做法,小天(化名)把父亲起诉到法院,要求从起诉之日起至年满十八周岁止,给付他生活费每月600元;同时承担自己50%的医疗费和教育费。庭审中,小天父亲辩称,他与小天母亲离婚时签订了协议,小天(化名)的抚养费由小天母亲全部承担,所以请求法院驳回小天(化名)的诉讼请求。

  绵竹市人民法院经审理认定:小天父亲、小天母亲于2016年3月2日协议离婚,约定小天(化名)随母亲生活,抚养费由小天母亲承担。另外《财产分割协议书》载明小天母亲在离婚时未分得任何财产。

  法院审理认为,根据《婚姻法》有关规定:“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和教育的权利和义务。”同时,根据《婚姻法》第三十七条规定:“离婚后,一方抚养的子女,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分或全部……”虽然小天母亲、小天父亲离婚时约定由小天母亲承担小天(化名)的抚养费,但因小天(化名)开始上小学,费用增加,小天(化名)请求小天父亲给付抚养费,符合上述法律规定,法院予以支持。

  此外,该案中《财产分割协议书》载明小天母亲在离婚时未分得任何财产,这与那种夫妻双方在离婚时,一方采取通过放弃要求对方给付抚养费的方法从而多分得夫妻共同财产,随后又再起诉增加抚养费,使另一方的合法权利受到损害之违背诚实信用的行为加以区别并不相同。同时,父爱与母爱对未成年人都是不可或缺的,父母依法承担抚养义务,将父母双方离婚对未成年人的影响降至最低,有利于未成年人健康成长。

  最终,绵竹市人民法院作出民事判决:被告小天父亲于每月10日前给付原告小天(化名)抚养费300元,至其年满18周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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