强奸女友签下私了协议 法院判决协议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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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江西网讯 吴云、胡志群报道:近日,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一起确定协议效力纠纷案,确认一份因强奸达成的赔偿协议无效。
2010年,40岁的李某通过某QQ交友群认识了近40岁的女青年张某,并确定了恋爱关系。交往一段时间后,张某认为李某所说的职业、学历虚假,不想与李某继续交往,退出了交友群。
一天中午,李某到张某住处谈两人的关系,张某未理会,李某强行与张某发生了性关系。次日,张某与哥哥一起到李某家,就强奸一事达成“调解协议”,载明:李某支付被害方精神损失费20万元;第一次支付9万元,余款3个月内结清;款结清后,双方互不干涉。事后李某转了9万元。7月,张某向公安局报案称被李某强奸(2013年,李某因犯强奸罪被判刑三年)。李某以调解协议无效为由,向法院起诉。
李某诉称,双方都系大龄未婚青年,确定了恋爱关系之后多次发生性行为。没想到双方在被告住处发生关系后,被告打电话将哥哥叫来,说自己被强奸,被告哥哥提出要20万私了。原告无奈之下达成“调解协议”,该合同无效。依据《合同法》规定: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所以要求确认“调解协议”无效,被告立即返还9万元。
张某辩称,双方虽有过交往,但不存在恋爱关系,并且在事发前其明确拒绝与原告交往,原告对张某实施的行为违背张某的意志,构成“强奸罪”。在双方家人见证下签订的《调解协议》不存在无效的情形,要求被告赔付尚未支付的11万余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李某与张某就强奸一事达成的“调解协议”是就强奸罪达成的协议,强奸罪是刑事公诉案件,属于刑法调整的范畴,双方当事人签订的协议,侵犯了公权力,原、被告无权私了。故双方当事人规避公权达成的协议,可确认为无效协议,应予解除。李某因犯强奸罪已被判刑,但因李某的过错行为,实际上已导致张某身心受到伤害,对于原告给付被告9万元的自愿行为,被告亦予以了接受,作为民事赔偿,法院对李某要求张某立即返还9万的请求不予支持。该院依照相关法律的规定,判决解除李某与张某签订的“调解协议”,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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