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检:支持被性侵未成年人依法行使损害赔偿请求权

栏目:成人教育  时间:2023-02-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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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南都讯 记者刘嫚 发自北京 12月7日,全国检察机关贯彻实施民法典工作会议召开,在未成年人保护方面,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张军要求,检察机关要积极、有效履职,特别是支持遭受性侵害的未成年人依法行使损害赔偿请求权。

  督促职能部门落实困境儿童临时监护规定

  南都记者关注到,民法典把“最有利于未成年人原则”贯穿始终,许多条款涉及未成年人权益保护,新修订的未成年人保护法将“强制报告”“入职查询”等相关机制写入,同时要求“人民检察院通过行使检察权,对涉及未成年人的诉讼活动等依法进行监督”。

  张军称,各级检察机关要把贯彻实施民法典与修改后未成年人保护法有机贯通衔接,紧密结合持续落实“一号检察建议”,更好促进未成年人保护综合治理。

  民法典总则编专设“监护”一节,未成年人保护法也明确了家庭监护职责、国家监护制度。对于监护侵害、监护缺失致严重损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及合法权益的,不仅要依法惩治,还要督促、支持民政部门、有关个人或者组织向法院起诉撤销监护人资格,解决监护照料问题。

  对此,张军要求,要立足检察办案,通过检察建议、工作协调机制,督促职能部门落实紧急情况下对未成年人临时生活照料,对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困境儿童临时监护、长期监护等规定。

  积极开展非法收集未成年人信息法律监督

  民法典、未成年人保护法都对未成年人权益遭受侵害司法救济作出具体规定。

  例如,民法典第191条明确:“未成年人遭受性侵害的损害赔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期间,自受害人年满十八周岁之日起计算”。未成年人保护法第106条规定:“未成年人合法权益受到侵犯,相关组织和个人未代为提起诉讼的,人民检察院可以督促、支持其提起诉讼;涉及公共利益的,人民检察院有权提起公益诉讼”。

  “检察机关要积极、有效履职,特别是支持遭受性侵害的未成年人依法行使损害赔偿请求权。”张军称。

  针对未成年人个人信息保护问题,民法典第1035条明确规定,处理个人信息的应“征得该自然人或者其监护人同意”;未成年人保护法第72条也明确:“处理不满十四周岁未成年人个人信息的,应当征得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同意”。

  当前,利用网络、手机应用程序非法收集、使用未成年人个人信息问题时有发生。张军要求,检察机关要通过检察建议、公益诉讼等方式积极开展法律监督,推动专项治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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