阿拉身边的代表·说法(18)|对孩子的特殊人文关怀

栏目:成人教育  时间:2023-02-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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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民法典》实施后,上海法院依法审理上海首例非婚生子女抚养案。

  案件的起因是,张某和王某在国外留学时相识,确定恋爱关系并同居生活,但未结婚登记。张某回国生活生育女儿,女儿出生后一直随其生活至今。其间,张某和王某因感情不和分开,考虑女儿逐渐长大,为更有利于女儿接受教育、健康成长,双方对女儿的抚养权归属发生争议,张某向法院起诉,请求法院判令女儿由其抚养。

  

  法院经审理认为,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不直接抚养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或生母应当负担子女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直至子女能独立生活止。子女随父亲还是母亲生活,应着重考虑有利于子女生活和身心健康,并结合父母双方的抚养能力和抚养条件等具体情况,以保障子女合法的权益为基础确定。结合本案实际情况,以及双方诉辩意见,法院最终判决女儿随张某继续生活为宜,由王某每月支付抚养费2000元直至女儿年满18周岁止。

  这个案例的司法价值导向是,非婚生子女抚养适用最利于未成年子女原则,这也是《民法典》对孩子的特殊人文关怀。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一条规定,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视。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四条规定,对子女抚养权归属问题,适用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原则。

  据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第四十六条规定:对已满两周岁的未成年子女,父母均要求直接抚养,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予优先考虑——

  ◆已做绝育手术或者因其他原因丧失生育能力;

  ◆子女随其生活时间较长,改变生活环境对子女健康成长明显不利;

  ◆无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

  ◆子女随其生活,对子女成长有利,而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者其他严重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与子女共同生活。

  无疑,父母对于未成年子女有抚养、教育、保护的权利和义务。孩子无法决定父母的婚姻状况,但可以确定的是,当父母离婚或者解除同居关系时,未成年子女抚养权应当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确定,最大限度保护未成年子女身心健康和合法权益。

  法院以此作出司法裁决,正体现了《民法典》对未成年人的特殊人文关怀,同时倡导全社会形成重视家庭文明建设,树立优良家风,切实保护家庭中未成年人等弱势一方合法权益,维护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价值导向。

  陈峰(市人大代表、大成(上海)律师事务所主任)

  新民晚报首席记者 姚丽萍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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