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南宁市涉外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的通知(南府办〔2020〕

栏目:成人教育  时间:2023-02-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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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管委会,市级各双管单位,市直各事业、企业单位:

  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南宁市涉外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2020年7月20日

  目? 录

  1.总则

  1.1编制目的

  1.2编制依据

  1.3适用范围

  1.4基本原则

  2.组织指挥体系和职责

  2.1市涉外突发事件应急指挥部

  2.2市涉外突发事件应急指挥部职责

  2.3市涉外突发事件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及职责

  2.4市涉外突发事件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职责

  3.预警机制

  3.1预警信息的收集

  3.2预警信息的发布

  3.3预警分级和行动

  3.3.1一级(红色)

  3.3.2二级(橙色)

  3.3.3三级(黄色)

  3.3.4四级(蓝色)

  4.应急响应

  4.1信息报告

  4.2先期处置

  4.3分级响应

  4.3.1Ⅰ级响应指标

  4.3.2Ⅱ级响应指标

  4.3.3Ⅲ级响应指标

  4.3.4Ⅳ级响应指标

  5.处置程序

  5.1启动

  5.2处置措施

  5.3应急响应终止

  6.应急保障

  6.1通信保障

  6.2资金保障

  6.3物资保障

  6.4人力保障

  7.宣传教育和培训

  8.责任与奖惩

  9.附 则

  9.1名词解释

  9.2解释与修订

  9.3发布与实施

  南宁市涉外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1.总则

  1.1编制目的

  为建立健全我市处置涉外突发事件应急机制,使涉外突发事件处置工作规范化、科学化,维护国家利益,保障外国驻南宁机构和人员的生命财产安全及其合法权益。

  1.2编制依据

  依据宪法、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广西壮族自治区涉外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等制定本预案。

  1.3适用范围

  (1)针对外国驻邕领事机构和人员及其他外国在邕机构和人员的重大政治性突发事件,如大规模非法集会、游行、示威,严重的蓄意破坏袭击、群体性冲闯馆舍等事件;

  (2)市内自然灾害、事故灾害、公共卫生、社会安全等突发事件,严重威胁外国驻邕领事机构和人员及其他外国在邕人员生命财产安全及其合法权益或造成重大人员伤亡、财产损失的;

  (3)在我市发生的敏感涉外案件,如:涉及人数较多,引起国内外媒体和外国驻华使领馆关注;涉案人员身份特殊,如外国官员或知名人士;涉案人员国家与我国外交关系正处于敏感期;

  涉及港、澳驻我市机构及其居民的突发事件参照本预案的有关规定。如无特殊说明,以下“涉外突发事件”均指发生在我市境内涉外突发事件。

  1.4基本原则

  (1)以人为本、力保安全

  维护国家主权和利益,以国家利益、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为处置涉外突发事件各项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最大限度地维护外国驻邕机构和人员、外国其他在邕人员的生命财产安全和合法权益,避免或减少损失。

  (2)统一指挥、分级负责

  涉外突发事件的处置工作由市政府统一领导和指挥。根据事件的性质、规模和影响,成立市涉外突发事件应急指挥部进行处置。市级有关部门、有关县(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和相关单位,按照其职责分工,共同做好处置工作。

  (3)分工协作、条块结合

  发生涉外突发事件后,市级有关部门、有关县(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和相关单位应在市政府和市涉外突发事件应急指挥部的统一领导下,分工协作,密切配合,妥善处置。

  (4)畅通联络、共享信息

  市级有关部门、有关县(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和相关单位,应保持通信联络畅通,加强信息沟通,做到信息共享。

  (5)预防为主、平战结合

  坚持预防为主、防范处置并重,增强忧患意识,强化宣传教育,开展培训演练,加强队伍建设,做好应对涉外突发事件的思想准备、预案准备、组织准备及物资准备。

  (6)依法办事、保守秘密

  对涉外突发事件须依法决策和处置,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国际条约。在处置突发事件的过程中,严格遵守国家保密规定和外事纪律,保守国家机密。

  2.组织指挥体系和职责

  2.1市涉外突发事件应急指挥部

  指 挥 长:市政府分管领导

  副指挥长:市政府分管副秘书长

  市外事办主任

  成员:由市政府办公室、市外事办、市公安局、市应急局、市政府新闻办等单位负责人组成,必要时增加市人民检察院、市国家安全局、市司法局、市教育局、南职院、南宁学院、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人社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商务局、市投促局、市文广旅局、市卫健委、市市场监管局、市体育局、邕州海关、南宁吴圩机场海关、南宁邮局海关、县(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等相关单位负责人。

  2.2市涉外突发事件应急指挥部职责

  (1)统一领导、指挥、协调涉外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及时上报有关情况;

  (2)确定市级有关部门、县(区)政府和开发区管委会处置涉外突发事件时的具体职责及工作分工;

  (3)分析、研究涉外突发事件的各种信息,判断事件形势及事态发展走向;

  (4)决定涉外突发事件处置决策、应对措施和善后工作,指挥、协调市级有关部门、有关县(区)政府和开发区管委会组织实施,并监督检查落实情况;

  (5)决定市级有关部门、有关县(区)政府和开发区管委会涉外突发事件应急响应机制的启动范围;

  (6)决定涉外突发事件的信息发布、舆论引导、中外记者采访等有关事宜;

  (7)研究、决定其他有关涉外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的事项。

  2.3市涉外突发事件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及职责?

  市涉外突发事件应急指挥部办公室(以下简称“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市外事办,指挥部办公室主任由市外事办主任担任。其职责是:

  (1)负责市涉外突发事件应急指挥部的日常工作;

  (2)组织汇总上报有关信息,组织承办有关会议,传达有关指示和命令;

  (3)负责制定涉外突发事件处置方案;

  (4)负责协调实施涉外突发事件的处置工作;

  (5)提出启动和终止涉外突发事件应急状态的建议;

  (6)协调一般(Ⅳ级)涉外突发事件的处置工作;

  (7)督促市级有关部门、有关县(区)政府和开发区管委会落实相关处置措施。

  2.4市涉外突发事件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职责

  市外事办:负责制定涉外突发事件专项应急预案;在市政府领导下,协调各相关单位,组织、监督实施各类涉外突发事件的处置;提出启动和终止响应的建议;配合自治区外事办与涉外突发事件所涉及国家驻华使领馆交涉。

  市公安局:参与处置涉及外国官方、非政府组织及外国公民生命财产受到损害或严重威胁的突发事件。

  市应急局:参与市内发生的涉及外籍人员安全生产类、自然灾害类等突发事件的处置。

  市政府新闻办:负责指导、协调市内涉外突发事件处置的地方和部门开展新闻报道和信息发布,做好统筹协调新闻发布和记者采访服务管理工作。

  市人民检察院:提供相关法律依据及处理意见,提前介入有关证据搜集、分析工作等。

  市国家安全局:参与处置外国驻南宁领事机构和其他官方机构及人员的政治性突发事件;负责收集外国官方驻南宁机构涉外政治性突发事件有关预警情报信息;负责处置涉及国家安全的涉外政治性突发事件。

  市司法局:提供相关法律依据和处理意见,协助办理文件公证。

  市教育局:参与处置中小学及培训机构外国留学生、进修生、交流访问学者以及外籍教师生命财产受到损害或严重威胁的突发事件。

  南职院、南宁学院:参与处置本院校留学生、外籍教师、外国专家生命财产受到损害或严重威胁的突发事件。

  市民政局:协助处理相关殡葬事务,参与处置涉及境外非政府组织及其人员的突发事件。

  市财政局:负责涉外突发事件应急处置的资金保障及资金使用的监督管理。

  市人社局:参与处置涉及南宁用人单位中的外籍工作人员的突发事件。

  市交通运输局:参与处置市内发生的营运客运车辆所涉及的外籍人员生命及财产受到损害或严重威胁的突发事件。

  市商务局:参与处置涉及参加进出口贸易、会展及经贸、商务活动人员的突发事件。

  市投促局:参与处置外国驻南宁商务机构、外资企业相关突发事件。

  市文广旅局:负责处置经批准来南宁进行文化交流活动的外国团组(个人)以及外国来南宁旅游团组人员生命财产受到损害或严重威胁的突发事件。

  市卫健委:负责组织协调市内涉外突发事件的医疗救援工作。

  市市场监管局:负责处理涉及食品、药品零售和使用、医疗器械、化妆品经营、特种设备安全、获得工业产品生产许可产品质量安全方面的事件。

  市体育局:参与处置涉及外国体育团组、人员的突发事件。

  邕州海关、南宁吴圩机场海关、南宁邮局海关:提供涉外案件应急物资通关依据,并办理验放手续。

  县(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负责及时收集、上报有关涉外事件信息,并在市涉外事件应急领导小组的统一指挥下,在其事件发生辖区内做好组织抢救和善后处理工作。

  如涉外突发事件涉及其它有关部门,该有关部门也将作为市涉外突发事件应急指挥部临时成员,参与事件的处置工作。同时,以上单位应依其职责做好涉外突发事应急处置的其他相关工作。

  3.预警机制

  3.1预警信息的收集

  市级有关部门、县(区)政府和开发区管委会收集主管业务范围内或本地区可能发生涉外突发事件的各种信息。对可能引发重大涉外突发事件的信息,市级有关部门、有关县(区)政府和开发区管委会要在2小时内报市政府并抄送市外事办。

  3.2预警信息的发布

  预警信息由市外事办汇总后报市政府,经市政府批准后上报或对社会发布。

  3.3预警分级和行动

  3.3.1一级(红色)

  指标迹象:表明特别重大突发事件威胁逼近,或局部地区发生冲突、战乱或情报证实将发生武装或恐怖袭击。

  行动:有关机构做好应急准备,警告有关人员减少外出或不去危险的地区。经市政府批准,有关机构按职责分工和授权,发布警示。做好启动应急预案的准备,采取各项措施保护有关人员和机构的生命财产安全。

  3.3.2二级(橙色)

  指标迹象:表明有发生重大突发事件的现实可能性,或局部地区发生冲突、动荡。

  行动:有关部门注意收集情报信息,跟踪事件动态,研判发生突发事件的方式、规模、影响,完善或制订具体应对方案,必要时经市政府批准,发布建议或提示。

  3.3.3三级(黄色)

  指标迹象:表明有发生较大突发事件的可能性增大。

  行动:有关机构和人员高度重视,注意收集情报信息,跟踪事件动态,同时考虑突发事件可能发生的方式、规模及初步应对措施。

  3.3.4四级(蓝色)

  指标迹象:表明可能发生一般突发事件。

  行动:有关机构和人员思想重视,注意收集情报信息,跟踪事态发展。

  4.应急响应

  4.1信息报告

  涉外突发事件发生后,事发部门或发生地县(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要按照分级标准立即向市政府报告,同时抄送市外事办。详细信息最迟不得晚于事件发生后2小时上报。市外事办接到较大以上突发事件信息后,立即上报自治区外事办。

  4.2先期处置

  涉外事件发生后,事发地县(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和有关部门要及时赶到事发现场,根据各类突发事件应急预案进行先期处置,采取措施控制事态发展,组织开展应急救援工作,核实、了解、收集、报告有关信息,包括了解事件规模、伤亡人员姓名、国籍、人数、伤亡情况、财产损失等基本情况,及时向市政府和市外事办报告。

  4.3分级响应

  根据事发地点、性质、规模和影响,涉外突发事件分为特别重大(Ⅰ级)、重大(Ⅱ级)、较大(Ⅲ级)、一般(Ⅳ级)四级响应。

  4.3.1Ⅰ级响应指标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为特别重大涉外突发事件:

  (1)造成死亡人数30人以上或重伤人数100人以上的涉外突发事件;

  (2) 造成在我市外国领事机构及其他外国在我市机构和人员安全及财产重大损失,并具有重大政治和社会影响的涉外突发事件;

  (3)市政府认为有必要启动Ⅰ级响应的涉外突发事件。

  4.3.2Ⅱ级响应指标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为重大涉外突发事件:

  (1)造成死亡人数10人—29人,重伤人数50人—99人的涉外突发事件;

  (2)造成或可能造成在我市外国领事机构及其他外国在我市机构和人员安全及财产较大损失,并具有较大政治和社会影响的涉外突发事件;

  (3)市政府认为有必要启动Ⅱ级响应的涉外突发事件。

  4.3.3Ⅲ级响应指标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为较大涉外突发事件:

  (1)造成死亡人数3人—9人,重伤人数30人—49人的涉外突发事件;

  (2)造成或可能造成市内外国领事机构及其他外国在我市机构和人员安全及财产一定损失,并具有一定政治和社会影响的涉外突发事件;?

  (3)市政府认为有必要启动Ⅲ级响应的涉外突发事件。

  4.3.4Ⅳ级响应指标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为一般涉外突发事件:

  (1)造成死亡人数1人—2人,重伤人数1人—29人的涉外突发事件;

  (2)造成或可能造成市内外国领事机构及其他外国在我市机构和人员安全及财产少量损失,并具有轻微政治和社会影响的涉外突发事件。

  5.处置程序

  5.1启动

  (1)发生特别重大(Ⅰ级)、重大(Ⅱ级)突发事件时,必须先行启动较大(Ⅲ级)响应,同时在自治区政府的领导下开展应对特别重大(Ⅰ级)、重大(Ⅱ级)的应急处置工作。

  (2)发生特别重大、重大、较大涉外突发事件时,由市外事办提出启动建议报市政府,由市政府启动Ⅰ级、Ⅱ级和Ⅲ级响应;发生一般涉外突发事件时,由市外事办视情启动Ⅳ级响应;

  (3)启动应急响应的请示主要内容包括:事件概况、启动建议、参与处置的部门名单。

  5.2处置措施

  (1)指挥长或受委托的副指挥长召集会议研究部署应急处置工作,相关会议由指挥部办公室负责承办;

  (2)指挥部办公室通知各相关部门和单位参与应急处置,要求各相关部门、单位确定专人负责处置工作,直接相关单位安排专人24小时值守,各单位建立联络人通讯录,并保证24小时通讯畅通,以及时沟通信息,交流情况,快速应对事态的发展和变化;汇总各有关涉外突发事件信息后向市涉外突发事件应急指挥部报告并通报各相关部门和单位;

  (3)应急处置工作中,相关成员单位负责人每日召开工作会议,互相通报情况,形成一致的工作方案或对上级通报和对外表态的口径,并通报各相关单位;

  (4)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市外事办配合自治区外事办向外国驻华使领馆通报有关情况,安排其官员赴事发现场探视,协助安排伤亡外国家属来南宁探视、处理善后事宜;

  (5)较大(Ⅲ级)以上涉外突发事件发生后,按照突发事件新闻发布和记者采访管理的有关要求,由市政府新闻办牵头,会同事发地县(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事故处置主管部门和外事、公安等部门相关人员设立临时新闻中心,统筹协调新闻发布和境内外记者采访服务管理工作,主持新闻发布会。由负责事件处置的地方和部门负责人担任发言人,统一对外发布信息。对涉及特别重大、重大涉外突发事件的舆情,要快速反应,最迟要在5小时内发布权威信息,在24小时内举行新闻发布会,并根据工作进展情况,持续发布权威信息。发布的方式包括提供新闻通稿、召开新闻发布会、接受新闻媒体采访、官方信息平台发布、专家解读等。

  5.3应急响应终止

  (1)Ⅰ、Ⅱ级涉外突发事件处置完毕,由市政府提出终止应急响应。Ⅲ级涉外突发事件处置完毕,由指挥部办公室提出终止应急状态的建议,经市涉外突发事件应急指挥部批准后,终止应急响应并由指挥部办公室通知相关部门和单位。Ⅳ级涉外突发事件处置完毕,由市外事办终止应急响应。

  (2)应急响应终止后,市有关部门、有关县(区)政府和开发区管委会要进一步做好有关人员安置、损失评估、赔偿、奖惩等后续事宜;及时组织专家对事件处置过程进行评估;起草总结报告上报市政府,同时抄送市外事办;通过总结处置工作的经验和教训,修订本部门应急预案,或对本预案提出修改建议。

  6.应急保障

  6.1通信保障

  市有关电信主管部门应组织电信运营企业做好应急状态下的通信保障工作。

  6.2资金保障

  市财政局按相关财政应急保障的规定,负责涉外突发事件应急处置的资金保障工作。

  6.3物资保障

  市级有关部门、县(区)政府和开发区管委会,要在救助装备、物资、交通工具、医药、安置场所等方面作必要的储备,确保及时提供充足的物资保障。

  6.4人力保障

  由市应急局协调市安全、公安、武警、消防、卫生健康、交通运输、民政等部门进行支援、救援。

  7.宣传教育和培训

  市级有关部门、县(区)政府和开发区管委会须加强各项应急预案的内部宣传和贯彻落实工作,普及应急救援基本知识和技能,教育职工树立忧患意识、危机意识和应变意识。市级有关部门和县(区)政府以及有关单位应加强对涉外突发事件处置工作的研究,开展应急培训并适时组织模拟演练活动,提高涉外突发事件的应对处置能力。

  8.责任与奖惩

  涉外突发事件发生后,参与处置工作的人员须做到各司其职、反应迅速、行动有序、处置得当。对参与处置工作表现突出的人员,有关单位按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对玩忽职守、不负责任、办事不力、扯皮推诿,造成严重后果的人员,有关单位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直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9.附 则

  9.1名词解释

  境内:指中国大陆主体及领海。

  境外:指外国及港澳地区。

  市内:指国家确定的南宁市行政区域。

  境外非政府组织及其驻南宁机构:除联合国系统外的其他外国非政府组织及其驻南宁机构。

  外籍人员:非中国公民,包括无国籍人士。

  本预案有关数量表述中,“以上”含本数。

  9.2解释与修订

  本预案由市外事办负责解释并适时修订。

  9.3发布与实施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施行,2020年1月22日印发的《南宁市涉外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南府办〔2020〕8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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