与教育培训机构发生纠纷,应找什么部门维权?

栏目:成人教育  时间:2022-11-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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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与教育培训机构发生纠纷,应找什么部门维权?

  情景再现:

  张某来到某教育咨询机构报名研究生入学考试辅导班,在工作人员的引导下,填写了一张个人联系表,交纳学费、资料费共3500元,该教育咨询机构没有向张某开具发票,双方也没有签订培训合同。张某回家后考虑再三,决定退班。但该教育咨询机构告知其已签订协议,约定学员要求退班,某教育咨询机构不退费。张某表示,报名时并未签协议,但某教育咨询机构向其提供当时张某填写的个人联系表,在个人联系表的背面有拒绝退款的条款。但当时并没有人告知张某背面有此合同,张某是在毫不知情的情况下填表签字的。其后,张某向教育管理部门寻求帮助,当地教育局称某教育咨询机构并未在教育管理部门备案,不归教育局管,退还费用的问题建议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求助。而工商部门则称,某教育咨询机构并非企业不由工商部门监管。

  案例解读:

  某教育咨询机构为当地民政局登记注册的非营利性单位,业务主管单位是当地教育局,教育局理应对某教育咨询机构进行监管,而不能推卸责任。当学员与教育培训类机构发生纠纷,与教育机构协商未果,可向当地教育部门、消费者保护组织进行投诉。如果问题仍然不能妥善解决,则应及时寻求司法救济。而不管通过何种途径解决争议,首要条件都是保留好相关证据。

  就本案的实体问题而言,某教育咨询机构尚未获得教育培训资质,未在教育部门备案,其从事教育培训业务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同应属无效。除应退还所收取的费用外,还需接受教育部门的处罚。此外,某教育咨询机构让张某填写个人联系表而没有告知联系表背面有教育培训合同,构成欺诈。

  维权提示:

  由于社会上教育、办学、培训方面的问题存在诸多不规范,公众对正规办学的鉴别能力较低等原因,近年来,由培训合同引发的纠纷明显增加。纠纷发生后,当事人应及时与办学机构沟通协商解决或及时向当地教育部门、消费者保护组织进行投诉,或向人民法院起诉,通过合法途径解决纠纷,保障自身的合法权益。当事人与办学机构达成调解协议或人民法院作出生效裁判文书后应积极申请执行,避免事后办学机构已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超过申请强制执行的期限。在诉讼前,则可按照《民事诉讼法》的规定申请诉前财产保全。

  法律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52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

  (一)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

  (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

  (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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