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知身份证号码就立不了案?这一规定太教条
在通过网银给员工发工资时,长沙一个小微企业主不慎将5000多元钱转到了他人账户,银行几次协调归还无果。这个小微企业主原本以为,通过打官司可以讨回自己的钱,但跑了好几趟法院,却连案都没立成。原因其实很简单,她没有对方身份证号码,法院工作人员说无法立案。(7月19日《新华每日电讯》)
转错了账人家又不还钱,无奈之下只能寻求司法支持,可是这位企业主接下来却遇到了“立案难”的问题。由于这不属于诈骗等刑事案件,警方并不受理,转而走诉讼途径之时,却又因不知对方准确的身份证号码而无法立案,就这样来来回回拖了快1年也没解决。
法院对此的解释是,“不能提供对方身份证号码,相当于没有明确的被告人,按照相关法律规定,我们法院真的无法立案。”乍一听法院这样说确实也有些道理,你都不知道具体要告谁,怎么给你立案呀!如果都随便拿个模糊的被告人信息就来起诉,必定会造成诉权的滥用和诉讼资源的浪费,有时说不定还会闹出“告错人”的乌龙来。
然而问题的关键在于要有明确的被告人就必须要身份证号码吗?特别是这身份证号码一定要起诉人提供吗?乃至最后不得不剑走偏锋,还要“找关系”、“托门子”来解决?据湖南一位不愿具名的律师透露,在代理一些民事案件时,有时当事人无法提供对方身份证号码,在迫不得已的情况下,只能走非正规途径,私下找人查对方身份信息。
事情显然不该如此。一方面,民诉法第119条规定在起诉时必须要有明确的被告,但并没有说一定要提供身份证号码。例如这起案例中明明有对方的姓名和银行账号,不是一样可以确定对方的身份吗?另一方面,虽说作为提起诉讼的人,有必要先确定好诉讼对象,这可以说是民事诉讼中原告的一项法律义务,可是在很多情况下,要求原告提供被告准确的身份证号码可能真的有些勉为其难。因为公民的身份信息一般只有警方掌握,银行等第三方虽有却不会随便泄露,仅靠原告个人获取,实在有很多困难。
法治不应让自身利益受到侵害的维权者作难,这种要求提供身份证号码才予立案的限制显然就是一个诉讼体制的BUG,也是一种司法教条主义,理应尽快予以修复。现实中是不是可以进行如下操作?
一是修改立案规则,不再唯身份证号码为先决条件。无论是姓名、银行账号、家庭住址、工作单位等各种信息,只要可以互相印证,基本确定身份的唯一性,就可以视为“有明确的被告”。二是对确定对方身份确有困难的原告提供相应的司法协助,譬如可以由法院通知警方或银行等第三方协查,赋予原告查询被告身份信息的合法理由与司法便利。
总之,司法便民不该是句空话,诉讼相对人的身份证号码不该成为横亘在民事原告面前一道难以逾越的立案难关,更不该成为受害人寻求法律支持和司法救济、依法追求公平正义的拦路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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