宋家玉:奸淫幼女是极端的人格变态

栏目:成人教育  时间:2023-02-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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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年来,性侵女童案件频频发生,在引起全社会广泛关注的同时,心理学家也对性侵者做了详细的心理学调查,原来所有性侵儿童(幼女)的罪犯都有严重的人格缺陷——

  美国犯罪心理学专家布鲁塞尔博士2010年对美国36件性侵幼女案做了详细的心理学调查,结果发现所有性侵儿童(幼女)的罪犯都有严重的人格缺陷,主要集中在两个方面:一是过分且不切实际的性幻想,这些人大都表面忠厚老实,性格内向,不善与人交往,但性的欲望和冲动一点不比正常人差。这些人当中大部分已有家室,有正常的性伴侣,但他们依然对其他异性抱有强烈的性幻想、性渴望。由于他们大都胆小怕事,不敢与正常的成年女性提出性要求,所以总是选择年幼的女童作为发泄性欲的对象,他们认为幼女对性没有预防和抵御能力,即便受到性的侵扰,幼女也不知道是怎么回事,还以为是正常的爱抚慰或爱表达。其次,对幼女实施性侵害比较容易得手,不会引起剧烈的反抗或严重的后果。另外,在实施性侵过程中,他们的内心会相对比较平稳,不像对成年人实施性侵,压力会很大,常常忐忑不安,心有余悸;二是这些人的性心理依然停留在少年时期的性萌动期。布鲁塞尔的调查认为,大多数性侵幼女的罪犯都怀有强烈的童年(或青少年)时期的性萌动记忆,他们对那个时期的性萌动或性行为记忆格外深刻,大都有过非常具体的性幻想对象或曾经有过实际的性经历,那种经历让他们终生难忘,往往对方十分“配合”,就像两个人“你情我愿”的性游戏。这些人成年以后虽然有正常的性生活,但较之少年时的性萌动经历,他们更怀念儿时的那种感觉,对成年现实的性生活反倒不甚在意,主要差别在性意识和性反应上,他们觉得儿时的性活动更清纯、更无瑕、更天真,而成年后的性活动会带有羞涩感、不洁感、自责感,所以会经常选择幼女作为性侵或性幻想对象,以获取他们儿时的那种性感受、性体会。

  我国在抑制和防范性侵未成年人(幼女)犯罪方面远远落后于欧美国家,基本上没有成熟完善的预防体系,就连有关的统计数据也不多见,这是我们与发达国家之间的差距,但类似事件并不比发达国家少,近年来,数量有攀升的趋势,引起了全社会的广泛关注。

  2013年5月8日,海南省万宁市后郎小学6名6年级的小学女生被该市另一所小学的校长及一名政府职员带走开房,6名小学女生均遭受到性侵,这个事件在当地造成了极其恶劣的社会影响,也给6名小学女生及他们的家庭带来了巨大的伤害。一个小学校长,一个政府职员,本应为人师表、为人表率,但他们却冒天下之大不韪,做出了如此大逆不道、伤天害理的事情,这绝不仅仅是道德问题,与布鲁塞尔所说的两种丑陋心理和变态人格应该有直接的关系。在校长看来,小学女生和他有自然的亲近感,依仗他的身份、年龄和与小学生们的特殊身份关系,获取小学女生们的信任是非常容易的,多少给她们点“好处”或关照,小女生们就深为感动,受宠若惊,就把他当成了“亲人”、“好人”、“恩人”。小学生特别缺乏的是辨别真伪的能力,她们不可能看透“关心”她们的校长“葫芦里买的是什么药”,即便在受到性侵害时也未必能搞清楚这意味着什么,是爱抚?还是友好?是喜欢?还是特殊的关爱?两名犯罪嫌疑人正是利用了小学生这些不成熟的心理心智实施了犯罪。

  河南永城的一名政府官员通过网络聊天的方式,多次以金钱诱骗未成年在校女生,先后与11名未成年女孩发生了性关系。这名官员在选择女孩方面条件非常苛刻,非“处”不要,他侵害的女孩年龄最小的仅12岁。河南信阳的一位60多岁的村办小学教师,在课堂上以让女生到讲台上朗读课文为借口,趁机用手触摸女生下体,全班女生无一幸免,致多名女生处女膜破裂。这类衣冠禽兽都有种共同的变态“嗜好”,就是对小女生(处女)情有独钟,尤其对小女生的下体怀有极强的窥探欲和触摸欲,他们的变态心理无疑与他们青少年时期过分压抑的不健康性心理有直接的关系。

  再回过头来看看小女生是如何一步步被色狼诱入圈套的。被校长性侵的6名小学女生一起被校长邀请到KTV唱歌,她们当中甚至有的还单独陪校长吃过饭喝过酒,这些事情发生在一个小学女生的身上,不奇怪吗?学校的监督管理有没有问题?学生大白天都干了些什么,甚至晚上都不回家,学生的家长为什么没有发现?学生的家庭成长环境有没有问题?一个身处健康成长环境的小学生,想必不会和自己父辈一样年纪的校长抑或其他无任何关系的成年男人出去喝酒唱歌、开房过夜吧?这无疑暴露出学校的教育管理和学生家庭监管方面存在的严重漏洞和缺陷。

  美国多个州的法律规定,一旦儿童长到12岁,严禁异性为其沐浴更衣,哪怕是他们的监护人,只要有这类接触都会被认定为非法,一旦被发现将剥夺家长的监护权,严重的还会追究家长的刑事责任。学校在这方面的规定更加严格,只要学生举报被成年人非礼甚至过分抚摸他们的身体,成年人都会被追究法律责任。学校经常开设两性关系的课程,明确告知孩子们该如何防范性骚扰。

  最近,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等四部门联合下发了《关于依法惩治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的意见》,提出对国家工作人员强奸幼女和在教室等场所猥亵幼女的将进行重罚,明确指出对不满12周岁的幼女予以绝对的保护,对性侵幼女的犯罪给予严厉的打击。

  法律对抑制和惩戒性侵幼女的犯罪一定能起到巨大的作用,但教育、宣传、心理、科普等各环节都应该互动配合,整个社会对抑制这类犯罪都有义不容辞的义务和责任,只要大家都重视起来,对这类犯罪齐声喊打,想必这类龌龊变态的行为会像过街老鼠,无栖身之处。□宋家玉(婚姻心理学专家、婚姻情感咨询专家)

  (来源:齐鲁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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