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口一女与男子同居生女儿11岁了 才知对方是有妇之夫
如今婚姻无望,潘婷对郭达早已死心。潘婷从事出纳工作,每月收入6000元。潘婷认为,郭达从一开始就刻意欺骗她并隐瞒自己已婚的事实,还以夫妻名义与她同居并骗她生育了一个女儿,郭达的行为已构成重婚罪。潘婷说,为了女儿的合法权利,她将郭达告到法院,请求法院判令:原告与被告的非婚生女儿郭紫妍由原告抚养;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郭紫妍的抚养费每月2000元,直至孩子年满18周岁,教育费、医疗费以实际发生的金额为准另付。庭审时,郭达未到庭答辩。
法院:双方属于同居关系,男方应每月支付抚养费1200元
海口美兰区法院经审理查明,原告潘婷与被告郭达认识后于2004年10月26日生育女儿郭紫妍。双方同居期间住在海口市美兰区潘婷的家中。双方因同居事由发生争吵,2015年3月被告郭达离开了原告,并对孩子郭紫妍不尽抚养义务。于是,原告向法院起诉。郭紫妍向法院提交了《个人声明》,表示愿意与母亲一起生活。
法院认为,原告潘婷与被告郭达未经婚姻登记机关登记就在潘婷居住的小区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双方关系应属于同居关系。父母对孩子有抚养的义务。双方所生的孩子郭紫妍,原告、被告对孩子均负有抚养的法定责任。因女儿郭紫妍从小一直跟原告一起生活,故原告请求孩子由其抚养,法院予以支持。原告要求被告每月给付抚养费2000元,因原告未能提交证据证明被告的收入,同时结合原告的收入情况,法院酌情确定被告每月应付给孩子郭紫妍的抚养费为1200元。法院依照相关规定,对该案作出如下判决:原告潘婷与被告郭达的非婚生女儿郭紫妍由原告潘婷抚养;被告郭达自2015年3月起每月给付孩子郭紫妍的抚养费人民币1200元至孩子满十八周岁时止。(文中人物为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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