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创从“风闻言事”制度的开与禁,探究清代前期的朝政监察措施

栏目:成人教育  时间:2023-02-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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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原标题:从“风闻言事”制度的开与禁,探究清代前期的朝政监察措施

  “风闻言事”作为一种监察方式,自魏晋南北朝时起初步创立,至唐宋时期得到进一步的发展完善。一直延续至明清时期,“风闻言事”制度仍然在监察中得以广泛应用。

  清代前期,由于顺治帝认为“风闻言事”滥用引发的党争是导致明亡的主要原因,因此“风闻言事”制度在短暂的实行之后,受到陈名夏事件影响即被明令禁止。

  而至康熙后期,经过长时间的休养生息和国力恢复,官员腐败现象日渐严重,为了打击不法、惩治贪腐,康熙皇帝重新允许科道官“风闻言事”。

  乾隆朝“风闻言事”制度溯源

  一、两晋“风闻言事”制度初立

  关于“风闻言事”制度的渊源,学界有不同的声音,但普遍观点认为该制度应于魏晋南北朝时期创立。宋人洪迈经过考证于《容斋随笔》中:尚书令,依此诏书所述,元熙即东晋恭帝年号,虽然未见史书关于元熙年间许风闻奏事的直接记载,但是经过推断亦可知之。

  此外,如《昭明文选》卷四十“弹事”栏载南齐永明年间,御史中丞沈约弹劾王源与满氏联姻、受满氏聘钱五万事,即因“风闻”;《陈书·徐陵传》御史中丞刘孝仪与陵先有隙,以“风闻”劾陵在县赃汙。宋、齐、梁、陈诸朝,类似御史台官僚以风闻弹劾大臣的故事,屡见不鲜,北朝亦有类似御史风闻劾奏故事。

  从上述案例可见,此时“风闻言事”的权力掌握在御史手中,其余官员不得以“风闻”进行弹劾,但是御史弹劾时亦需经过核实情况方可进行。

  二、唐宋以降“风闻言事”制度的发展

  南北朝时期御史“风闻言事”对于纠举官吏不法和惩治贪污受贿起到了积极作用,因此唐代亦沿袭前代之法,赋予御史“风闻言事”之权,以期于整饬吏治有所裨益。但同时为了避免南北朝时期御史以“风闻言事”为由滥用职权肆意弹劾的情况重现,唐代对御史“风闻言事”之权进行了规范和限制。

  此时的“风闻言事”制度与南北朝时期相比更加规范化,其主要体现在以下两点:

  第一,“风闻言事”的程序更加规范合理,御史台并无接受诉状开堂审案的职责,而是审核举报人的诉状,如果诉状属实,御史可以隐去弹劾人的姓名,以“风闻”之名上报皇帝。

  第二,明确了风闻不实的责任。若风闻官员有罪,需提交弹劾状,相关曹司不得没有弹劾状即行审问,亦不得以不实之言上报,否则需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唐律疏议》的规定使得御史在“风闻言事”之时不得不严格把关,一定程度上阻塞了以“风闻”弹劾官员的渠道,以致后来“御史嫉恶者少,通状壅绝”。开元十四年,唐玄宗设立授事御史每天受理弹劾状,但是需要题具弹劾人的姓名,更与自古风闻之义相悖。

  而且唐玄宗之后,宰相以御史权重,建议弹奏先白中丞、大夫,复通状中书、门下,然后才得以上奏皇帝。这对于御史的职权无疑是一种极大的削弱,御史在弹奏官员时,需“先白台长”,经过“台长”即御史中丞审核之后,还需经过中书省和门下省的审核,弹劾程序的复杂化和弹劾不实的责任使得御史弹劾的积极性受到了打击。

  宋代的“风闻言事”制度上承隋唐,但是在唐代的基础上有较大变化。宋代重文轻武,对士大夫的宽容可说是达到“三王所不及,五帝所难行”的程度,近乎真正实现“与士大夫共治天下”的理想。因此宋代官员尤其是台谏官——御史台和谏官的合称——在与皇帝的辩论中可说是寸步不让。

  宋代“风闻言事”制度也在言官与皇帝的不断争辩中形成了与唐代截然不同的特征:

  首先,宋代“风闻言事”的主体呈现扩大化的趋势。不仅御史可以言事,而且谏官以及负责地方监察的监司和走马承受均可在“风闻”官员不法之事后向上一级长官或者皇帝报告。

  其次,宋代言事官无需对“风闻”消息来源进行说明。再次,宋代言事官不必承担言事不实的责任。宋太宗之后的历朝君主均广开言路虚心求谏,不以言事不实惩罚言事官员。

  “风闻言事”经过唐宋的发展,已然成为皇帝了解国情民情不可或缺的手段,同时也为御史言官行使纠弹不法、整肃纲纪职责提供了便利。

  但是世上没有永远完美的制度,尤其是在人治时代,绝不会有一项制度历久而不变,一项制度实行效果如何往往受君主的影响,“风闻言事”亦如是。

  伴随着君主集权的逐渐强化,如唐宋时期君臣共治天下的美好愿景最终被历史的车轮碾碎,取而代之的则是在清代高度集中的君主专制之下,如风中烛火摇摆不定的“风闻言事”制度。

  清代前期“风闻言事”的开与禁

  一、顺治时期“风闻言事”的慎重实行

  清代建立之初原为游牧民族,起于白山黑水之间,在制度文化上落后汉族甚远,因此皇太极建立满金之时,即提出“参汉酌金”的指导思想建立国家法律体系和政治制度。都察院作为重要的监察机关,顺治帝登基之初仍以都察院为最高监察机关,同时明确规定“左都御史、左副都御史、给事中御史皆许风闻言事”。可见清代建立之初,朝廷对于“风闻言事”是支持和鼓励的。

  但是在“风闻言事”制度施行不久,于顺治十一年时,顺治帝因陈名夏案对科道言官大加训斥,并且对“风闻言事”也产生了深深地怀疑。

  陈名夏原为明代官员,在清代入关后降清,被保荐而复原官,曾劝多尔衮篡位。因其文采超卓而深受顺治帝器重,累进至大学士,他极力主张沿袭明代的相关制度,被视为南党领袖。但是陈名夏为人“性锐虑疏”,引起了满官和北方籍汉官的强烈不满,最终被大学士宁完我以“结党怀奸”、“情事叵测”为由弹劾而处以绞刑。

  在此案中,陈名夏所言“留发复衣冠,天下即太平”的确是触动了顺治帝的神经,但是更大的原因是朝廷不同派系之间的斗争已经到了不可调和的地步——满官、北方籍汉官、南方籍汉官三方势力相互倾轧、争夺权力可谓是明末党争的延续甚至犹有过之。

  可以说在经过陈名夏案后,清代统治者对于言官“风闻言事”的态度已不再是绝对支持和认可,反而对此制产生了深深的怀疑——行之则党争不休,不行则言路闭塞。

  在不断权衡二者利弊之间,顺治帝既冀图凭借言官风闻言事来拓宽言路,保证信息的通畅,又频繁地对言官进行戒谕,令其“访实劾奏”“据实指参”,不得以“摭拾之词敷衍塞责”。

  这实际上使得“风闻言事”与前代规定相违背,甚至已经名存实亡。风闻言事发展至顺治帝后期,言事者——包括言官在内——不仅需要“言所从来”说明信息来源,还需要承担言事失实的责任,甚至不言事亦有被处罚的风险。

  二、康熙时期“风闻言事”的禁而复开

  康熙前期,仍然沿用顺治时期的做法,对于风闻言事并未明确禁止,但是要求言官“凡发奸剔弊,须据实指陈……指陈利弊,必切实可行,纠弹官吏,必确有证据”,不得参奏涉虚或者诬告他人。

  顺治十八年正月丁丑,山西道御史胡来相上奏建议:科道言官进行弹劾时,可以根据风闻提起,但是需要确定信息来源并且保证信息准确方可进行,否则科道言官(弹劾人)和“具揭人”(举报人)均需承担“反坐”之责,此奏疏经吏部商议上覆皇帝后实行。康熙即位之后,频繁地对都察院及科道官进行戒谕,要求纠参务须据实,不得捕风捉影,隐瞒塞责。

  艾元徵认为世祖章皇帝(即顺治帝)在位时对于没有言事之责而妄言的官员及风闻失实的官员都加以惩处的原因在于这些官员以“风闻言事”为由对其他官员进行打击报复,造成了党派林立互相攻讦的局面,对国家政治毫无裨益。

  因此他提出,今后官员对于政治弊端和奸佞官员亲眼所见,即使没有言事之责,也可以据实陈奏,而其他的事项则不允许以“风闻”的方式上奏。该建议得到康熙帝的认同并随后“下部议行”。自此,以风闻对官员进行弹劾被明确禁止。

  综上观之,风闻言事被明令禁止只不过是时间问题,从顺治时期开始,严格要求言官“指实纠参”已然与风闻背道而驰。禁止风闻言事在很大程度上扼制了清初的党争问题,党争加速明代灭亡已成为不刊之论,深为清代统治者所警惕。

  从顺治时期对风闻言事的严格控制到康熙十年明确禁止风闻言事,再到康熙二十六年重开风闻言事,这段时间内清代朝廷内部处于相对和谐的状态,避免了出现如明代言官阿附权臣互相攻讦的局面,为缓和清初激烈的社会矛盾和民族矛盾提供了平和的政治环境。但是,禁止风闻言事导致言官不敢纠参,也造成了言路沉寂的后果。

  针对言路沉寂、奏疏寥寥的情况,康熙帝意图通过对科道官加以考核,罢免一部分老弱疲弊之官,保持言官队伍活力,但收效甚微。康熙二十六年十一月,新诏谕颁行之后,为沉寂已久的言路注入了新的活力,笼罩在科道言官头上的阴霾被一扫而空。

  康熙三十九年十月,康熙帝再次向大学士等发布诏谕曰:“嗣后各省督抚将军提镇以下、教官典史千把总以上,官吏贤否,若有关系民生者,许科道官以风闻入奏。”他认为重开风闻言事可以有效拓宽信息来源,了解“臣下贤否”,保持官员的廉洁性,使“贪暴敛迹、循良竞劝”,对于民生大有裨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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