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护士心肺复苏操作被指不专业?那规范的心肺复苏是怎么样的?

栏目:成人教育  时间:2023-02-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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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如何看待同行质疑救人女护士施救不专业?

  首先需要指出的是,“质疑”的说法不准确。

  正确说法应该是,同行“指出”护士心肺复苏操作中的不规范。

  网上很多人和媒体甚至说,键盘侠指责护士的救人行为,更是不负责任的无的放矢。

  我们必须分清楚指出不足与指责之间的差别。

  为什么说是指出不规范,而不是质疑不专业

  理由很简单,护士的操作的的确确存在系列不规范,这作为一个经过专门医学学习和专业训练的执业护士是不应该的,当然应该被指出,自己也应该反思,并加强业务能力。

  如果她的这种不规范操作发生在执业行为中,并造成不良后果,就可能构成医疗事故,需要承担相应责任,就像沈阳孙向波一样(尽管一审法院判决孙不承担责任)。

  

  或有人说,你凭什么信誓旦旦说护士的操作的确不规范?

  因为有所谓“有图有真相”的视频为证。

  又有人说,视频并不完整。

  其实不然,网上流传的视频是从护士翻转倒地男孩开始,即从实施心肺复苏之前开始的。

  视频清楚地显示,男孩在被翻转过程中上下肢有主动性运动。

  仅从上面这个动图中,我们也可以清楚地看到男孩的状况和护士操作的不规范:

  1)男孩双腿屈曲撑地,头颈部、双下肢和可见的左上肢都有主动运动。

  双下肢屈曲撑地,说明伸肌和曲肌都维持充分的肌张力;并且还能主动运动,这足以说明肌肉还具有相当的血液供应,也就说明心脏还在有效泵血。

  我们知道,心肺复苏的适应症是心跳骤停,没有绝对禁忌症。

  心跳骤停包括两个方面,心脏完全停止“跳动”(失去电活动),心电图上呈直线;

  

  另一个是虽然还存在电活动,但是,却失去正常节律,不能有效泵血。主要的是快速性室性心律失常,包括室性性心动过速,室性扑动和室性颤动(最常见)。

  

  后者也是进行电击除颤的适应症,及时的除颤往往可以恢复正常心跳,是复苏成功率最高的情况。

  心跳骤停也因此被分为可电击心跳骤停和不可电击心跳骤停。

  这也意味着,前者电击除颤无效。

  而后者如果得不到及时有效救治,很快就会转成前者,复苏成功率大大降低。

  不管是哪种情况,表现都是心脏停止泵血,全身组织器官缺氧,功能障碍和丧失。

  其中,最敏感的是脑功能神经元,最先表现出来的是意识丧失和肌张力丧失。

  前者就是陷入意识障碍;加上后者,就会使人失去维持身体姿势的能力,而倒地。

  但是,正因为脑神经元的敏感,即使心跳没有停止,仅仅是脑短暂的供血不足,也会因为缺氧而造成一过性意识障碍和肌张力降低或丧失而倒地,这在医学上被称为晕厥,民间称为“晕过去”。

  由于心跳呼吸存在,晕厥引发倒地后处于平卧状态,脑不再“高处不胜寒”,缺血缺氧迅速缓解,通常在很短时间内就会(部分)恢复意识和肌张力,以及肌肉主动运动。

  视频显示,新闻事件中,男孩在护士给他反转体位时,就已经表现出身体具有对抗外力的肌张力,和肢体的主动运动;随后的心肺复苏过程中,男孩显示了更强的肌张力和肌肉主动运动,说明男孩肌肉保持着或者恢复了部分肌张力和肌肉运动能力,也就说明心脏仍在工作,没有发生心跳骤停。

  也就说,无可争辩的证据显示,护士心跳骤停的判断是错误的,不管她有没有进行判断。

  2)心肺复苏动作不规范。

  一个人实施的胸外按压和人工呼吸循环进行的心肺复苏要求是,每分钟按压100~120次,按压有效深度5~6厘米,每连续按压30次,进行2次口对口人工呼吸。

  仅以动图所示的这个操作循环,护士仅进行了2次半的胸外按压,而且深度远远不足规范中要求的5~6厘米。

  原因是,护士操作的姿势不正确。

  

  正确的姿势是,施术者跪在倒地者身侧,大腿和躯干尽可能保持直立,身体前倾(上图女性导师所演示的),这样可以提供足够的高度,让双上肢相对伸直,然后利用上半身体重和肘关节屈伸的双重力量来实施胸外按压,这样才可以一方面施加足够的力道,达到规范要求的5~6厘米深度;

  更重要的是,充分利用体重重力,才可以最大限度保存体力,更长时间维持有效的胸外按压。

  心跳骤停绝对不是简单按几下就可以复苏成功的,通常需要连续保持有效按压十几甚至几十分钟。

  心肺复苏终止的指证只有3个:

  一个是,倒地者恢复自主呼吸心跳;另一个是,专业急救人员达到现场接手救治;第三个是,施救者完全力竭。

  而一个成年男性,可以连续维持有效胸外按压的时间不会超过3、5分钟。连续按压超过2分钟,质量就会下降。

  因此,正确的姿势和施力是进行有效心肺复苏的重要要求和条件 。

  可见,护士的不规范是显而易见的,不存在争议,也就不存在质疑,仅需要指出。

  心肺复苏第一步做什么?

  有人说,是判断环境是不是安全。

  严格来说,这应该是第二步的内容,第一步是,判断是不是需要实施心肺复苏。

  如上所述,心肺复苏的唯一指征是心跳骤停,没有任何绝对禁忌症。

  因此,第一步也就是判断有没有发生心跳骤停,而且是以最简单有效的方法。

  这包括两个环节:

  1)意识判断:呼唤或者拍打倒地者,“呼之不应”可以判断为意识丧失;

  2)呼吸判断:虽然最终判断的是心跳骤停,目前国际规范却不要求真正判断是不是存在心跳停止。也就是,不需要去听心音(即使携带有听诊器),也不需要像目前国内要求的那样(也是新闻中护士所称的那样)摸颈动脉有没有搏动,更不需要摸有没有周围脉搏。

  ——因为这些判断既费时还不够准确(摸颈动脉也不是简单事)。

  仅需要查看有没有呼吸。

  查看方式也不是想沈阳孙向波所称的那样,用手指放在患者鼻孔测试有没有气流,而是看胸廓有没有呼吸动作。

  只要判断为意识丧失,呼吸停止,就可以确定为心跳骤停,就应该即刻实施心肺复苏。

  而确定需要实施心肺复苏,才需要查看周围环境是不是安全,比如溺水心肺复苏,就不能在随时漫水的地方进行。

  再者,心肺复苏需要将倒地者仰卧平放在硬质平面上,比如,地板或路面;如果没有这种平面,可以在身下放置一块木板。

  绝对不要像沈阳孙向波那样,戚老太太在半坐在连椅上就开始按压。

  因为,不放置在硬质平面上,不可能进行有效胸外按压;同时,也容易造成诸如肋骨骨折等继发性损伤,甚至容易造成肋骨骨折断端刺入肺部的损伤。

  接下来的操作规范,在上文中已经介绍,不再重复。

  心肺复苏中造成肋骨骨折等继发性损害,实术者需要承担责任吗?

  这需要区别对待。

  如上所述,对于心跳骤停者实施心肺复苏没有绝对禁忌症,只要是心跳骤停,就可以进行心肺复苏。

  对于医院(医疗机构)外发生的心跳骤停,任何人自愿实施 心肺复苏,都属于法律规定的善意救助,不论后果如何,包括复苏是否成功,以及是否出现继发性损害,施术者都不需要承担任何责任。

  即使是医疗人员,即使是判断出现失误,就像新闻中的护士那样,也不需要承担任何责任,更不应该遭受任何指责。

  现在的问题是,很多人,包括媒体,分不清楚指出不规范,和指责的差别。

  继发性损伤中最引人注目的肋骨骨折问题。

  这么说吧,肋骨骨折、胸骨骨折等胸部骨折几乎是有效的心肺复苏的一部分,很难避免。

  比如,一项研究中,有效心肺复苏造成86%的男性和91%女性的胸部骨折。

  

  由于心肺复苏是心跳骤停唯一可能的续命手段,所有这些都不构成实施心肺复苏的障碍。

  因此,只要旁观者(不管是不是医务人员)针对医院外心跳骤停实施的心肺复苏,都属于善意救助,施术者都不需要承担任何责任。

  在 医疗 机构内执业医者针对需要接受心肺复苏者进行的规范的心肺复苏中造成的继发损伤,和复苏失败,也不需要承担任何责任。

  相反,如果执业行为不符合规范,出现判断错误,或者操作不规范,则需要对因此造成的继发损伤和其他不良后果负责。

  因为,持有执业证书的执业人员,在注册地的医疗活动,意味着他必须输出合格的医疗服务,不允许出现差错。否则就属于医疗差错,造成严重不良后果的就可能属于医疗事故,需要承担相应责任。

  因此,新闻中护士的行为属于善意救助,只是被指出其不规范,没人指责她的施救行为。

  她的这次操作如果发生在执业医疗活动中,就属于医疗差错,就会面临严厉的批评和行政处罚,包括重新接受心肺复苏培训。由于没有造成不良后果,不构成医疗事故,也不需要承担其他责任。

  但是,最近引发热议的沈阳孙向波事件则完全不同,他是在自己注册的执业地(自家诊所兼药店)从事医疗活动中由于系列诊断和处置错误造成戚老太太的12处肋骨骨折,属于医疗事故,理应为此负全责。

  一审法院的采信的事实和医疗鉴定结论都错的离谱,判决显失公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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