运城学院2022年度教师系列职称评审工作方案

栏目:成人教育  时间:2023-03-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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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持续推进人才强校战略,建设特色鲜明的高水平应用型大学,根据《关于做好2022年度全省职称评审工作的通知》(晋人社厅函〔2022〕550号)、《关于开展2022年度全省高等学校教师高级职称评审工作的通知》(晋教师函〔2022〕64号)文件精神,结合我校教师队伍建设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评审范围和类型

  (一)具备高等学校教师资格,在聘在岗且兑现相应专业技术岗位工资,从事专业与申报专业一致并符合申报条件的专业技术人员。

  受到政务处分的兼职公职人员、受到记过以上处分的专业技术人员,在受处分期间不得申报。退休人员(已经办理退休手续或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的人员,以开始收受申报评审材料之日为界)不得申报。

  (二)教师职称评审包括讲师、副教授和教授。讲师为中级职称,副教授和教授为高级职称。

  (三)教师高级职称实行分类评审。

  申报教师高级职称人员,根据本人实际担任的教学课程和承担的教学任务,按照教学型、教学科研型、科研教学型、社会服务与科技成果应用推广型、专职辅导员型等中的一种类型申报职称评审,不同类型采用不同评价标准。

  二、评审要求

  (一)思想政治和师德师风要求

  1.坚持政治合格、师德过硬、德才兼备、以德为先。所有申报人员进行师德承诺,师德考核结果合格方可推荐申报教师职称评审,对触犯国家法律法规或思想政治表现差、违背教师职业道德和学术道德人员,违反《运城学院师德师风负面清单及师德失范行为处理办法(试行)》(校字〔2019〕17号)规定情形的人员,严格实行一票否决。

  2.35岁及以下青年教师晋升高一级职称,须有一年以上担任辅导员、班主任等学生工作经历,或支教、扶贫、参加孔子学院及国际组织援外交流等工作经历,且考核合格。

  (二)学历要求

  1.具有与本人实际从事专业相同或相近的国民教育经历。

  2.原则上要求具备研究生学历或硕士以上学位。年龄在45周岁以下(1976年12月31日以后出生)申报晋升副教授、50周岁以下(1971年12月31日以后出生)申报晋升教授者,必

  须具有研究生学历或硕士学位。

  (三)任职年限要求

  1.晋升教授,须副教授任职满5年,即2017年底前聘任。

  2.晋升副教授,须讲师任职满5年,即2017年底前聘任;或研究生取得博士学位后从事本专业工作满2年,即2020年底前从事本专业工作。

  3.晋升讲师,须助教任职满3年,即2019年底前聘任;研究生取得博士学位,经考核能胜任本专业岗位职责,自受聘为教师之日起认定其讲师任职资格。

  4.破格申报高级职称,只能比上述规定任现职时间提前2年。博士破格晋升副教授须试用期满1年且考核合格,中级职称不实行破格评审。任职年限的计算,根据专业技术人员聘任文件下达当年算起,实算至2022年底。

  (四)考核要求

  1.年度和聘期考核要求

  正常晋升者,申报教授、副教授近5年内,申报讲师近3年内,年度考核和聘期考核结果均在合格及以上(年度考核合格的,当年聘期方可计入任职年限);破格晋升者,任现职以来的年度考核、聘期考核结果都在合格以上,且在近3年内至少有一次年度考核结果为优秀。

  2.教学质量考核要求

  申报教授、副教授人员近5年内,申报讲师人员近3年内,教学质量达到学生评教和校督导委员会、校教学指导委员会考核评价标准。

  (五)工作量要求

  申报参评人员,按照《运城学院2021年职称评审教师工作量计分规则(修订)》考核教学工作量。任职不满需破格者,按实际任职年限计算。

  (六)参加培训要求

  申报参评人员,按照《运城学院教师及其他专业技术人员分级培训研修管理办法(试行)》(院字〔2018〕23号)要求,须完成规定的继续教育和培训学时,破格晋升社会服务与科技成果应用推广型不做要求。

  (七)项目经费要求

  各院(系、部)对参评人员的项目经费完成情况(产学研合作项目及纵向科研项目的到账经费)进行分级分类考核,各类人员的考核评价标准分别报人事处和合作交流处备案。

  三、评审条件

  学校根据事业发展和教师队伍建设实际,制定《运城学院教师职称评审条件》(附件1)。符合《中共山西省委组织部山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改进职称评审工作的通知》(晋人社厅发〔2017〕60号)及破格晋升相关规定要求的,可破格参加高级职称评审。

  四、评审程序

  (一)个人自主申报

  由教师个人向所在院(系、部)提出申请,申报思想政治教育学科的辅导员向学生处提出申请,如实填写教师职称评审情况登记表和职称评审基本条件申报表,提交相应申报材料以及材料电子版。

  申报人应当在规定期限内提交申报材料,并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负责,申报材料不符合规定条件的,应告知申报人需要补正的材料,逾期未补正视为放弃申报。

  (二)民主评议推荐

  院(系、部)和学生处负责审核申报人提交的材料,对申报人的思想品德、师德师风、工作态度、学术技术水平、工作能力、业绩贡献及青年教师担任辅导员(或班主任)工作经历等进行综合评价,与申报人签订“双承诺书”,审核不合格者不得参加当年评审,通过人员的评审材料在本单位公示5个工作日后,提交人事处。

  (三)职能部门审核

  相关职能部门对推荐人员进行审核,为审核通过人员量化计分排队,出具鉴定意见,结果在全校范围内公示5个工作日。

  (四)学术答辩

  教师晋升高级职称,须参加学校统一组织的学术答辩,答辩有关规定按照《山西省高等学校教师、实验系列晋升高级专业技术职务学术答辩规则》执行,答辩结果当年有效,破格晋升须学术答辩成绩为优秀,上年度答辩未通过者,须提交新的学术成果。

  (五)学科组评议

  学科评议组对申报人员的任职资格条件和提交的材料进行评议,提出书面评议意见。评议组组长根据评议结果,在评委会上介绍申报人的评议情况,作为评审委员会评议表决的参考。

  (六)评委会表决

  高级职称评审委员会召开封闭会议,评审会议由主任委员或者副主任委员主持,评委会经过评议,对学科评议组推荐评审并通过答辩的人员进行无记名投票表决。

  (七)评审结果备案

  评委会表决结束后,向省人社厅、省教育厅提交表决结果,接受抽查,抽查合格后,在校园网公示5个工作日。

  (八)审核发证

  公示期满10个工作日内,将评审结果报省人社厅、省教育厅审核后发文公布,颁发任职资格证书。

  五、转评和确认

  (一)凡由其他专业技术岗位转评高校教师职称的人员,应先转评同级高校教师职称,须经过一年以上教育教学环节实践,经考核表明能胜任本专业教学工作,且有1篇(在规定的篇数内)到高校教师岗位后发表的论文,并达到相应教师职称评审条件。

  (二)由外省调入的高校教师,达到我校相应职称任职条件,省教育厅按照同系列、同等级原则进行首次确认,经学校教师职称评审委员会通过后聘任;由省内其他单位调入我校的高校教师,其职称达到我校同系列、同等级任职条件,经学校教师职称评审委员会认定后聘任。

  (三)引进或调入人员申报教师高级职称,须至少发表1篇以“运城学院”为第一署名单位的D级及以上期刊论文。

  六、成果认定

  (一)项目成果

  1.申报人承担的科研、教研、人才类项目须是任现职资格以来获批准立项,与从事专业相关的业绩成果;正式入校工作期间运城学院为第一完成单位。

  (1)国家级项目: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全国哲学社科规划办、科技部批准立项的各类科技计划(基金)项目,教育部批准立项的人文社科项目。

  (2)省部级项目:除国家级项目之外的其他中央部委项目,省哲学社科规划办、省科技厅等省级部门及科研主管部门批准立项的各类科技计划(基金)项目,教育厅批准立项的科研、教研项目,省委组织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科技厅、教育厅等省级部门批准立项的各类优秀人才项目。

  其他与上述条件相当的项目或成果,提交校学术委员会认定后执行相应标准。

  (3)横向科研项目:除纵向科研项目以外的所有科研项目,是指企事业单位提供完整经费支持并与我校合作立项,有一定研究价值,成果能产生一定经济效益和社会影响力的科研项目。

  2.在教学科研成果的申报材料和获奖证书的获奖排名,以及在科研项目的立项和结题文件中,申报人工作角色应一致,排名不一致的以靠后排名为准。

  3.横向科研项目要求申报人提供项目合同和经费到账证明。

  (二)论文和专著

  1.论文

  (1)申报参评人员提交的学术论文按照《运城学院学术期刊级别认定办法(试行)》规定进行认定。

  (2)无论何年发表在增刊、专刊、特刊、论文集、非专业和非学术性刊物、各种以介绍知识为主或以发表文艺作品为主的刊物上的论文,无论收录与否一律不算。书评、人物介绍、学术动态不算有效论文。

  (3)发表在同期同刊的学术刊物上的论文,或申报当年发表的本专业非课题研究论文(无具体科研、技术项目内容依托),只计算1篇。

  (4)申报参评人员提交多篇会议论文只计算1篇。

  (5)发表在学习方法类、教辅参考类刊物(读者对象为学生的)、市(地)级报纸、各种小报上的论文以及非核心的旬刊、非核心的半月刊上的论文不能作为参评条件。

  (6)学术论文不能少于3000字。在高等学校学报发表论文,其学报等级不能低于我校层次。

  (7)艺术、体育、专职辅导员类高水平期刊

  除《运城学院学术期刊级别认定办法(试行)》规定的高水平期刊外,以下期刊为艺术、体育、专职辅导员类的高水平期刊。

  

  2.专著、译著、教材

  (1)专著、译著、教材。不含论文集、习题集等,工作量的认定必须以前言或后记中的说明为准。教材是经教材审定机构批准立项的规划教材(以中央宣传部出版社数据中心

  https://pdE.Eapub.En/,进入规划教材界面检索为准),须提供国家部委教育部门下达的组织编写教材文件。

  (2)多人合撰著作,书中章节(字数)未注明者,在总字数内采取按角色分享再平均计算的办法确定,即第一层次人员(主编)占总字数30%,第二层次人员(副主编)占总字数20%,第三层次人员(编委)占总字数50%,编委多人的按人均平分。

  申报参评人员提交的论文、专著必须是获得现任职资格以来公开发表、与本人从事专业一致、以第一作者或独著(晋升副教授的著作可非第一作者)身份在国家批准的出版社和主办单位为省级以上、本专业学术性期刊公开出版、发行(以国家新闻出版署官网https://www.nppa.gov.cn/查询为准)。专著要有统一书号(ISBN),刊物必须有刊号(标有国内统一刊号EN和国际统一刊号ISSN)。用稿通知、清样或编辑部证明一律不算。

  凡申报提供的学术论文原刊和学术著作须全部通过“国家新闻出版署”检索,期刊论文和著作须进入查询网页进行查询和EIP数据验证。论文须附在知网、万方、维普网站的检索页。

  (三)国家级教学竞赛

  国家级教育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的教学竞赛,如全国高校青年教师教学竞赛、全国高校教师教学创新大赛、全国高等院校教师教学基本功大赛及专业教学基本功竞赛、全国高校思想政治理论课教学展示活动奖等(全国高校思想政治理论课教学展示活动奖特等奖为教学竞赛一等奖,一等奖为教学竞赛二等奖,二等奖为教学竞赛三等奖)。

  (四)专利

  指申报人为发明人或设计人,运城学院为专利权人。专利须已实施并取得明显推广效益(需提供签订的技术转让开发合同书和学校财务处出具的到款进账收据)。

  (五)大学生学科竞赛

  大学生创新创业中心认定的山西省大学生学科竞赛项目目录支持的学科竞赛。

  (六)同一成果取得不同级别奖励的按最高等级统计,不重复计算。

  七、其他规定

  (一)我校教师职称评审在山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山西省教育厅的监管和指导下实行评聘结合,并结合校内岗位空缺情况,开展职称评审工作。

  (二)申报人提交的成果符合职称评审条件方可参与量化计分,参与计分的成果必须为评审必备或应备条件。

  (三)横向项目不可同时作为必备和应备条件参加评审。

  (四)晋升教师高级职称提供的学术论文,D级及以上刊物发表的论文不再进行查重,在其他刊物上发表的论文重合率必须低于20%方可作为申报支撑材料。

  (五)晋升教授代表作须匿名送省外同行专家鉴定,专著(含音像制品)作为申报教授应备条件的在出版后次年外审。代表作鉴定结果分为优秀(A)、良好(B)、一般(C)、差(D)四个等次。鉴定结果中,如有3个以上(含3个)C或D的视为不合格。代表作学校每年只送审一次,不得补审或重复送审。

  (六)进一步推行代表性成果评价制度。按照《运城学院教师系列职称评审代表性成果评价办法(试行)》规定,教师取得代表性学术成果可直接晋升相应职称或代替科研必备条件和其他应备条件。列入目录的成果内容,次年度评审方可使用。

  (七)在职攻读博士学位期间及毕业后一年内发表的论文,申报人须为第一作者(2017年以后发表的论文,运城学院须署名为第二单位),引进博士入校一年内不做要求。

  (八)对评审结果有异议者,在评审会议结束24小时内书面提出复议申请,并附相关证明材料,逾期不予受理。人事处根据申请,组织相关部门进行复查,复查结果提交执行评委会进行无记名投票表决,表决结果即为最终结果。

  凡在评审过程中弄虚作假或干扰评审工作正常进行者,在全校范围内通报,取消当年参评资格,且在三年内不得参加职称评审。

  (九)教辅及其他系列申报职称,在符合省人社厅评审条件的基础上,申报高级职称需在D级及以上学术刊物发表1篇论文,或E级及以上学术刊物发表2篇论文;申报中级职称需在E级及以上学术刊物发表1篇论文。

  (十)评审和答辩费按山西省物价局、山西省财政厅《关于核定教师(教辅)系列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收费标准的通知》(晋价行字〔2005〕44号)标准,晋升教师高级职称评审费每人300元、答辩费每人300元;晋升中级职称评审费每人200元。

  九、本方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与本方案不一致的以本方案为准。

  十、本方案由人事处负责解释。未涉及问题,按照我省现行职称政策执行。

  附件:1.运城学院教师职称评审条件

  2.运城学院专职辅导员型教师职称评审条件

  3.运城学院社会服务与科技成果应用推广型教师职称评审条件

  4.运城学院公共基础必修课程目录

  5.运城学院2021年职称评审教师工作量计分规则(修订)

  6.运城学院教师系列职称评审代表性成果评价办法(试行)

  7.运城学院教师系列职称评审量化计分办法(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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