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面落实带薪年休假制度,专家这样建议……

栏目:成人教育  时间:2023-03-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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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直以来落实带薪年休假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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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我国早在1994年颁布的劳动法中就确立了带薪年休假法律制度。2008年,国务院颁布《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以国务院令的形式明确了职工带薪年休假的权利。但长期以来,实践中职工带薪年休假的落实情况堪忧,尤其是制造业企业职工享受带薪年休假的情况十分不理想,甚至沦为“纸面上的权利”。

  多种因素导致带薪年休假无法有效实现

  人社部一项调查数据显示,有近半数的人没有享受到带薪年休假。按照在职职工工龄计算,我国人均带薪年休假约为10天,而实际上人均享受带薪年休假天数仅为6.29天,民营企业职工甚至不足4天,超过72%的民企职工未完整享受过年休假。

  中国政法大学民商经济法学院教授王显勇认为,用人单位带薪年休假的法定义务转化成为替代性经济补偿义务,直接导致带薪年休假无法实现。

  按照《条例》,用人单位在没有安排年休假或支付替代性经济补偿的情况下,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对逾期不改正的,除了劳动行政部门责令该用人单位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外,用人单位还应当按照年休假工资报酬的数额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

  然而,实践中一些用人单位直接用补偿金来代替给员工放假,而一些劳动者为了加班费,也愿意主动放弃带薪年休假,替换成金钱补偿。

  王显勇表示,行政介入劳动争议的实施机制难以有效实现,也是导致带薪年休假无法全面落实的重要原因。

  一方面,面对数量庞大的用人单位以及劳动法全域范围内的各类违法行为,劳动监察往往力有不逮。另一方面,由于监察成本与诉讼风险都要由劳动行政部门承担,很容易导致劳动行政部门在主观上不愿意监察介入,希望劳动者通过劳动仲裁或诉讼予以解决。

  两会代表委员关注带薪年休假问题

  全国人大代表、无锡拈花湾文化投资发展有限公司董事长吴国平提出——

  把带薪休假制度真正落到实处,从根本上解决淡旺季平衡问题,让旺季的游客满意度能够得到提升。

  全国政协委员,全国总工会副主席、书记处书记江广平在《关于让带薪年休假制度真正落实落地的提案》中建议——

  强制实施带薪年休假相关政策,完善企业违反法律责任的规定,强化对企业年休假执行的约束,非特殊情况禁止企业协议取消职工年休假,对企业确因工作需要不能安排职工年休假的情形作出明文规定。

  增加违法成本,适度提高对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标准。加大劳动监察部门的追责力度,注重发挥工会组织的监督职能,依法及时惩处违反职工带薪年休假规定的企业和企业负责人,并要求限期整改,切实维护好职工休息休假权益。

  建议适时修订《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

  王显勇建议,适时修订《条例》,通过修法建立多元综合机制带薪年休假权的实施机制。

  其一,明确带薪年休假具有劳动基准与债权请求权的双重属性。带薪年休假基准是用人单位对国家所负担的强制性公法义务。实行带薪年休假必休原则,建立带薪年休假基准的行政执法实施机制。

  其二,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的带薪年休假争议回归劳动争议,包括请求实际休假的年休假争议、请求支付年休假工资的年休假争议、请求支付替代性金钱补偿的年休假争议。

  其三,法律可授权劳动行政部门通过行政调解的方式介入带薪年休假争议。

  其四,工会通过代表机制和法律监督机制帮助劳动者实现带薪年休假权益。

  关于带薪年休假

  这些法律知识点你要了解

  01

  带薪年休假能休几天?

  《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第3条规定:职工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满20年的,年休假15天。国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不计入年休假的假期。

  由此可见,劳动者可享受的带薪年休假天数,与其工作年限直接相关,工作年限不同的劳动者,享有不同天数的年休假,并且此处的累计工作时间,并不限于劳动者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劳动者在其他单位的工作年限也可以在新单位累计计算工作时间,进而享受相应的年休假天数。根据相关规定,职工的累计工作时间可以根据档案记载、单位缴纳社保费记录、劳动合同或其他具有法律效力的证明材料确定。

  值得注意的是,劳动者依法享有的探亲假、婚假、丧假、产假等国家规定的假期以及因工伤停工留薪期间均不计入年休假期间。

  02

  今年没休完的年假,明年可以继续休吗?

  《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第5条规定:年休假在1个年度内可以集中安排,也可以分段安排,一般不跨年度安排。单位因生产、工作特点确有必要跨年度安排职工年休假的,可以跨1个年度安排。

  因此,年休假一般应当在一个年度内使用完毕。用人单位确因工作需要有必要跨年度安排职工休假的,在征得职工同意后,可以跨1个年度安排。

  实践中,职工休年假一般是由其本人申请,用人单位审批同意后方可执行。如果未经用人单位批准,职工不得擅自休年假,也就自然不能擅自决定年假跨年度休息。

  03

  如果单位未安排员工休假,该如何补偿呢?

  休年假是劳动者的法定权利,用人单位不得设置各种障碍,变相剥夺或限制劳动者休年假。用人单位确因工作需要,在经职工本人同意后,可以不安排或少安排年休假,但是应当对职工予以补偿。

  《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第5条规定:单位确因工作需要不能安排职工休年休假的,经职工本人同意,可以不安排职工休年休假。对职工应休未休的年休假天数,单位应当按照该职工日工资收入的300%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

  需要注意的是,在劳动者未休年假的正常工作期间,如用人单位在当月已向劳动者支付了100%的工资,则尚未支付的未休年假工资仅为日工资的200%,以充分保障劳动者的年休假权益。

  04

  如果员工自愿放弃休年假,这种情况下还有补偿吗?

  根据《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第10条,用人单位安排职工休年休假,但是职工因本人原因且书面提出不休年休假的,用人单位可以只支付其正常工作期间的工资收入。

  因此,员工自愿放弃年休假是用人单位不用补偿未休年假工资的法定前提。也就是说,用人单位虽未安排劳动者休年假,但劳动者书面同意不休的,用人单位只需支付劳动者的正常工资,不需要支付3倍年休假工资。

  此外,依据法律规定,劳动者享有的带薪未休年假工资,由用人单位承担举证责任。所以,如果劳动者自愿放弃享受年假的,用人单位一定要让劳动者出具书面声明,由用人单位留存,以供日后发生争议作为证据使用。

  05

  哪些情况下,员工当年不能休年假?

  用人单位应当依法保障劳动者休年假的权利,但法律规定的年假并非人人都有,也并非年年都能享受,依据《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第4条,出现以下五种情况,职工不享受当年的年休假:

  ■职工依法享受寒暑假,其休假天数多于年休假天数的;

  ■职工请事假累计20天以上且单位按照规定不扣工资的;

  ■累计工作满1年不满1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2个月以上的;

  ■累计工作满10年不满2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3个月以上的;

  ■累计工作满20年以上的职工,请病假累计4个月以上的。

  此外,《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第8条明确规定,若职工已享受当年的年休假,但年度内又发生上述情形后四项之一的,不再享受下一年度的年休假。

  06

  如果因年假发生纠纷,员工该如何维权?

  ■劳动者可以向当地劳动行政部门举报,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事部门或者劳动保障部门责令用人单位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除责令用人单位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外,用人单位还应当按照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的数额向职工加付赔偿金。

  ■劳动者可以向所在单位的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或基层人民调解组织申请调解,经调解达成一致意见的,劳动者可以与用人单位签订调解协议,用人单位应当按照调解协议履行。

  ■劳动者向用人单位所在地或者劳动合同履行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劳动者主张未休带薪年休假工资的仲裁时效为一年。劳动仲裁是劳动诉讼的必经程序,仲裁裁决具有法律效力,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若劳动者对仲裁结果不服,还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15日内,向仲裁机构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给予最后的救济。

  来源:法制日报、北京日报

  编辑:宋晓光

  校对:李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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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原标题:《全面落实带薪年休假制度,专家这样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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