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光权:坚持刑法基本原则 坚决维护妇女合法权益

栏目:成人教育  时间:2023-04-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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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转自:法治网

  周光权

  中国犯罪学学会常务副会长、清华大学法学院院长、刑法学教授

  对于社会广泛关注的被告人董志民严重侵犯小花梅人身权利犯罪一案,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已公开宣判,采纳了公诉机关的指控意见,认定被告人董志民犯虐待罪、非法拘禁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九年,充分展示了司法机关维护妇女合法权益的坚强决心和不懈努力。

  一、严格按照罪刑法定原则的要求准确定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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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据我国刑法规定,虐待罪是指通过殴打、冻饿、强迫过度劳动、限制行动自由、有病不治等各种手段,使家庭成员遭受极端非人道的对待。在本案中,被害人小花梅和被告人董志民共同生活了20多年,属于事实上的家庭成员,属于本罪的侵害对象。董志民的虐待行为具体表现为:第一,明知小花梅有病而不予送医治疗。证据表明,小花梅刚到董家时,虽然精神有异常表现,但总体精神状况尚可,在生育二子、三子后逐步产生恶化趋势。董志民在明知小花梅精神疾病不断加重的情况下,对其疾病放任不管,不予医治,导致其社会功能严重衰退,最后发展为精神残疾二级。第二,将小花梅置于恶劣的生存环境中。小花梅精神状况恶化后,董志民让其生活于不通水电的环境中,生活起居得不到正常保障,时常挨饿受冻。第三,致使精神状况差的小花梅连续生育。自2011年以来,被告人董志民不顾被害人小花梅身体状况致其连续生育多名子女,使小花梅的健康状况不断恶化。董志民的上述虐待行为严重侵害被害人的人体健康和人格尊严,情节恶劣,依法应构成虐待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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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按照刑法学基本原理,一个故意、一个行为,符合一个构成要件的,成立一罪。本案被告人董志民除实施上述虐待行为之外,还实施了性质极其恶劣的拘禁行为,完全剥夺了被害人小花梅的人身自由,该行为方式严重超出了必要限度。对董志民的这一行为,根据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的规定应认定为非法拘禁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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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上述分析表明,本案对于被告人董志民的定罪,完全符合刑法第三条罪刑法定原则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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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根据罪刑相适应原则妥当量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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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我国刑法第五条规定了罪刑相适应原则,即“刑罚的轻重,应当与犯罪分子所犯罪行和承担的刑事责任相适应”。本案的量刑很好地贯彻了这一原则。按照刑法第二百六十条第二款的规定,犯虐待罪,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在本案中,案发时被害人小花梅精神状况恶化,达到重伤的程度,系由被告人董志民的虐待行为所致。在小花梅存在精神健康状况问题的早期,如其能够得到系统治疗和良好监护,是存在治愈的可能性的。但董志民对小花梅有病不送医治疗,将小花梅控制在恶劣环境中有病不治,且致使其连续怀孕生育,导致其精神状况恶化,董志民应当对这一危害结果负责,因此,其行为属于虐待致人重伤,且构成虐待罪加重处罚情节,对其依法应当判处两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董志民非法剥夺被害人人身自由,应依法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法院综合考虑犯罪情节和事实,对被告人董志民数罪并罚并决定了最终执行的刑期,这一裁判结论符合罪刑相适应原则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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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案的公开宣判,充分表明司法机关对于虐待、遗弃、拘禁、残害等严重侵害妇女权益的犯罪秉持零容忍态度,这能够有力震慑犯罪,最大限度地达到一般预防效果,值得充分赞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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