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理人应该要知道的建筑工程法律体系,和质量、安全管理法律责任

栏目:成人教育  时间:2023-04-20
手机版

  监理人的个人知识框架体系中,有一个相当重要的模块,就是法律知识。而且不只是和监理自己有关的法律知识(关于这部分,我之前分享过文章:监理注意了!违反下列规定要承担法律责任:监理必知的法律常识),整个工程建设相关的法律,和行政法规,我们都要熟悉。

  首先要知道工程建设相关的法律和行政法规包括下列内容:

  一、法律:建筑法,招标投标法,民法典第三编合同,安全生产法

  二、行政法规: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安全生产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

  下面,我分块和大家逐一解释这些法律中和监理相关的要点。有一些是直接相关的,即监理本身要承担责任的。有些是间接相关的,即为其他参建单位的法律责任,但由于各参建单位都属于一个建设工程项目系统的,监理也有提醒、监督相关参建单位履行法律责任的义务。如果其他单位有违法行为,或者违规操作导致严重后果,那监理一样要跟着承担责任。

  内容比较多,今天先解释监理、设计、勘查单位及其他单位,关于施工作业质量和安全管理的法律法规规定的责任。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的管理责任会单独再成文,感兴趣的监理同仁可以关注我。

  法律法规内容概览

  《建筑法》包含几个要点。第一是建筑许可,包括建筑施工许可,从业资格。从业资格中又包括单位资质和专业技术人员执业资格(建筑师、监理工程师、造价工程师、建造师)。第二是建筑工程发包和承包。第三是建筑工程监理。第四是建筑安全生产管理。第五是建筑工程质量管理。

  《安全生产法》包含几个要点。第一是建立安全生产管理机制。第二是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保障。第三是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权利义务。第四是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第五是生产安全事故的额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包含几个要点。第一是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的质量责任和义务。第二是工程质量保修期限。第三是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第四是工程质量事故报告。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包含几个要点。第一是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的安全责任和义务。第二是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

  《安全生产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包含几个要点。第一是生产安全事故的等级划分标准。第二是事故报告的程序和内容。第三是调查处理相关事宜。

  重点条文解释:承发包

  一、书面合同包含合同中约定建筑工程造价。

  二、发包

  1. 发包方式:招标发包(依法中标),或直接发包(有资质条件的)。提倡总承包:勘察、设计、施工、设备采购一并发包给一个,和总承包人订立建设工程合同(民法典合同),或一项/多项发包给一个。

  2. 分包:禁止将应当由一个承包人完成的建设工程肢解建筑工程成若干部分发包,分包必须遵守《建筑法》《民法典》。

  三、合同约定有工程承包单位采购材料、构配件和设备时,发包单位不得指定购入/指定生产商、供应商。

  四、承包

  1. 承包应持有资质证书,并在证书允许范围内承揽。严禁超越许可的业务范围承揽,或以任何形式用其他企业的名义承揽。允许其他单位/个人使用本企业的资质证书、营业执照,以本企业名义承揽。

  2. 联合体承包:承包大型/结构复杂项目时,根据2个以上资质不同按照低的承揽,对承包合同履行连带责任。

  3. 禁止转包:禁止全部转包给别人(承包人不得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转包给第三人)。肢解以后以分包名义转包(承包人不得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包给第三人)。

  4. 分包:总承包将部分工程分包给有相应资质的分包单位,除合同中约定的分包外,必须经建设单位认可。

  (1) 建筑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必须由总承包单位自行完成。

  (2)总承包对建设单位负责、分包对总承包负责、分包和总承包对建设单位承担连带责任(第三人就其完成的工作成果和总承包人或者勘察、设计、施工承包人向发包人承担连带责任)。

  (3) 禁止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的,禁止分包再分包。

  关于安全管理的法律法规总结(监理、设计、勘察单位)

  一、按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工作。

  二、勘察单位应提供的勘察文件满足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需要,作业时严格执行操作规程,采取措施保证各类管线、设施和周边建筑物、构筑物的安全。

  三、设计单位应防止因设计不合理导致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应注明涉及施工安全的重点部位和环节,对防范生产安全事故提出指导意见。采用新结构、新材料、新工艺的,和特殊结构的,应在设计中提出保障施工作业人员安全和预防生产安全事故的措施建议。设计单位和注册建筑师等注册执业人员对其设计负责。应考虑施工安全操作和防护的需要。

  四、监理单位对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承担监理责任。

  五、机械设备供应单位:

  按照安全施工要求配备齐全有效的保险、限位等安全设施和装置。出租的机械设备和施工机具配件具有生产(制造)许可证、产品合格证,出租单位对出租的产品的安全性能进行检测,签订租赁协议时应出具检测合格证明。禁止出租检测不合格的机械设备。

  六、施工机械设置安装单位:

  1. 在施工现场安装、拆卸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应有相应资质的单位承担,编制拆装方案、制定安全施工措施。由专业技术人员现场监督。安装完毕后,安装单位应当自检并出具自检合格证明,并向施工单位进行安全使用说明,办理验收手续并签字。

  2. 机械和设施的使用达到国家规定的检验检测期限的,必须经具有专业资质的检验检测机构检测,检验检测单位出具安全合格证明文件,并对检测结果负责。检测不合格的不得继续使用。

  关于质量管理的法律法规总结

  质量体系认证制度为自愿原则,经国务院产品质量监督管理部门/授权的部门认可的认证机构取得质量体系认证证书。

  承包单位和监理单位的质量责任

  一、工程承揽要求

  应依法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在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揽。禁止超越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或以其他单位名义承揽,禁止其他单位/个人以本单位名义承揽。勘察、设计、施工不得转包/违法分包,监理单位不得转让监理业务。监理单位不得和被监理工程的施工承包单位以及材料、构配件和设备供应单位有隶属/其他利害关系。

  二、勘察、设计单位

  按照强制性标准工作,文件符合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和合同对其成果负责。勘察成果必须准确(地质、水文、测量等),设计应当根据勘察成果文件进行,符合国家规定的设计深度要求,注明工程合理使用年限。

  注册建筑师、注册结构工程师等注册执业人员应在设计文件上签字,对设计文件负责。设计单位就审查合格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向施工单位作出详细说明。

  设计文件选用的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应当注明其规格、型号、性能等技术指标,质量符合国家标准。除非有特殊要求,设计单位不得指定生产商和供应商。设计应参与建设工程质量事故分析,对因设计造成的质量事故,提出相应的技术处理方案。

  五、监理单位按照法律法规、技术标准、设计文件、承包合同,代表建设单位对施工质量实施监理。对施工质量承担监理责任,采取旁站、巡视和平行检验等形式,实施监理。

  工程质量事故报告

  1. 有关单位应在24小时内向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其他有关部门报告。

  2. 若发生重大质量事故,事故发生地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其他有关部门按照事故类别和等级向当地人民政府和上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其他有关部门报告。

  3. 特别重大质量事故的调查程序按国务院有关规定办理,任何单位、个人对建设工程的质量事故、缺陷都有权检举、控告、投诉。

  你好,我是猫猫监理。30年工程人,不知名总监,兼全过程工程咨询行业从业者,什么证都有,不定时分享考证心得和经验。叫猫猫是因为我家有只叫猫猫的奶牛猫。关注我,带你从技术、管理和经济的角度看工程行业。

  举报/反馈

上一篇:这些“网红家居设计”,正在被市场淘汰,看看就行了,在家可别学
下一篇:女神贺曦敏再发AM:防冻锌电池用水凝胶电解质

最近更新成人教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