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案”不小办,情系大民生

栏目:成人教育  时间:2023-05-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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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编者按 习近平总书记指出,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轻伤害案件虽是发生在人民群众身边的“小案”,但如果处理不当,就容易埋下隐患,或者激化矛盾引发更大的恶性事件。如何依法妥善处理轻伤害案件?本刊选取山东、北京、浙江等地检察机关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规范落实少捕慎诉慎押刑事司法政策的履职故事,以期提供借鉴,提升轻伤害案件办理质效,促进矛盾化解和诉源治理。

  开放式办案解开邻里“疙瘩”

  近日,浙江省慈溪市检察院办理的一件邻里矛盾引发的轻伤害犯罪案件,入选了最高检发布的检察机关依法妥善办理轻伤害案件典型案例。在该案办理过程中,办案人员借助多方力量,秉持公开、兼听、共促的司法理念,一步步化解双方心结,取得了良好的效果。

  卢某家的前门对着孙某家的后门,中间隔了一条小路,两家人祖辈就是前后门邻居。但卢某以孙某家中作坊生产有噪音、影响自己生活为由,经常与孙某发生争吵。“村里也调解过,环保局也来查过,噪声在允许的范围内,可他还是揪着不放,一见面就要吵。”孙某对卢某的行为表示无奈,双方积怨越来越深。

  2019年11月26日上午,孙某从外面回来路过卢某家门口时又被卢某拦住,双方争吵几句后,年轻力壮的卢某开始殴打孙某,古稀之年的孙某虽也还手但敌不过卢某,倒在了地上。孙某被家人送医就诊,经鉴定,孙某的伤情构成轻伤二级。

  2019年12月9日,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卢某承认打人,但辩解他打完要离开时,孙某又伙同两个兄弟殴打他,他出于防卫目的才将孙某推倒致其受伤。而孙某则拒绝接受任何调解和赔偿,希望从严惩处。2020年1月9日,公安机关以卢某涉嫌故意伤害罪将案件移送慈溪市检察院审查起诉。

  检察官针对卢某的辩解,协同公安机关侦查人员补充了现场所有目击人员的证言,特别是无利益关系的第三人证言。经补充侦查,确定卢某的辩解不成立,孙某两个兄弟并未参与殴打卢某,不存在卢某辩解的防卫情形。但如果就这样起诉,卢某不愿认罪,孙某得不到赔偿,“疙瘩”未解,又怎能真正从源头解决问题?

  “当时《关于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指导意见》刚出台,规定可探索证据开示。我就想到以证据开示的方式让卢某自愿认罪。”检察官介绍。为此,检察官召集卢某及其辩护人、孙某、侦查人员,对关于卢某是否属于防卫的相关证据予以开示。在证据面前,卢某承认自己的辩解与事实不符,愿意认罪认罚。

  “认罪认罚对他才是最有利的,这次证据开示其实就是检察机关给卢某争取从轻处罚的机会。”卢某的辩护人也表示没有异议。

  卢某当着孙某的面自愿认罪,并希望孙某接受赔偿。但孙某却一直不松口,坚持要求严惩。

  检察官走访了村委会,找到双方共同的朋友出面调解。最终,孙某同意接受赔偿,但前提是要确保卢某不再故意找事。为此,慈溪市检察院在村委会召开公开听证会,充分听取了侦查人员、村委会工作人员以及其他人员的意见,卢某在听证会上当场书面承诺不再与孙某起冲突,愿意赔偿孙某的医疗费和各项损失,孙某也表示愿意谅解。最终,卢某赔偿孙某11.3万元,双方签署和解协议。

  

  检察官走访调查。

  2020年4月7日,慈溪市检察院对卢某作出不起诉决定。

  “多年的邻里矛盾不是一朝一夕就能抚平的,我们必须要通过社会协同共治的方式,借助多方力量督促双方今后和平共处。”检察官介绍,为确保案件办理的“后半篇”效果,不起诉公开宣告会再一次开进了村委会。

  在村委会干部、卢某及其亲属、孙某、村民代表等参与下,检察官宣告了对卢某不起诉的决定,同时阐述了案件的事实、性质,并重点宣讲了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刑事和解的规定,以及作不起诉的理由,对卢某进行了批评教育。双方均表示以后会理智做事,维护和谐邻里关系。

  (本报记者蔡俊杰 通讯员马津津)

  口头认罪认罚不是从宽“通行证”

  “没想到这起看似普通的刑事案件,能入选最高检发布的检察机关依法妥善办理轻伤害案件典型案例。看来,‘小案’不能小看,‘小案’关乎大民生,越是群众身边的‘小案’越得办精、办细、办出亮点。”3月27日,在山东省沂南县检察院第一检察部组织的一季度案件质量分析研判会上,谈起检察官张红蕾办理的石某故意伤害案时,检察官孟庆秀感慨道。

  2021年1月2日凌晨1点,家住沂南县某村的独居老人汪某在睡梦中听见门外有声响,摸索着起床查看,又听见屋门门锁被撞击的声音。情急之下,汪某用身体顶住屋门,大喊:“是谁,干什么的?”对方没回答,反而越发用力推门,门被推开的瞬间,汪某被推倒在地,汪某这才看清来人是女儿的前男友石某。石某没理会躺倒在地上的汪某,径直进入卧室翻找了一会儿,之后便气呼呼地离开了。

  原来,2019年8月,汪某的女儿朱某与石某恋爱,后二人经常发生争吵,案发前一个月,二人分手。石某多次打电话、发微信纠缠朱某,被朱某拉黑。石某不甘心,遂伺机趁夜深人静之际翻墙进入朱某家中,不料只有朱某的母亲汪某一人在家。

  石某走后,从地上爬起来的汪某顿感右手手腕疼痛难忍,自行贴了几次膏药未见好转,后去医院检查,才知道右手桡骨远端骨折。此后几天,老人由朱某陪同住院治疗,气愤的朱某打电话问石某,要求他给个说法,谁知石某只承认是自己所为,就是不来看望老人,朱某遂报警。

  听闻朱某报了警,石某感觉复合无望,便决定“气气朱某”。2021年1月26日晚,石某又翻墙进入朱某家中,发现家中无人后,将朱某的衣服等物品拿走,后将物品丢弃。

  2021年3月26日,经鉴定,汪某的伤情构成轻伤二级,公安机关当日立案侦查。同年4月1日,公安机关以石某涉嫌非法侵入住宅罪、盗窃罪提请检察机关批准逮捕。

  检察官张红蕾经详细审阅案卷发现,在石某撞门前,汪某已言语制止,石某在明知推不动门是因汪某用身体顶挡的情况下,仍采取冲撞方式将门撞开,导致汪某被撞倒地。石某主观上对汪某受伤是放任的间接故意,客观上造成了轻伤的危害后果,其行为符合故意伤害罪的规定。而石某第二次进入朱某家中的行为属于入户盗窃,构成盗窃罪。

  

  检察官远程提讯。

  石某到案后虽口头表示认罪认罚,但拒不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检察机关认为其缺乏悔罪表现,主观恶性较大,情节恶劣,且有再犯可能,遂对石某作出批准逮捕决定。

  在审查起诉阶段,检察机关综合案件的事实、性质与情节,对石某提起公诉。2021年9月2日,沂南县法院以故意伤害罪、盗窃罪判处石某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

  “针对判决后石某对判决的刑事附带民事赔偿未予履行、被害人一直未获得赔偿的情况,我们通过到汪某居住村进行实地走访、调查核实,认为汪某的情况符合国家司法救助条件,遂将线索移交控申部门。”沂南县检察院第一检察部检察官郭祥勤介绍说,2022年4月,该院向汪某发放5000元司法救助金,缓解了汪某的困境。

  “在刑事案件办理中,我们始终秉持‘小案件大民生’理念,依法能动履职,治罪与治理并重,通过用心用情办好人民群众身边的‘小案’,切实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实现办案政治效果、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有机统一。”该院副检察长张洪峰表示。

  (本报记者郭树合)

  把化解矛盾贯穿办案始终

  素不相识的两个陌生人因行车问题发生纠纷,后大打出手,二人均造成轻伤二级的伤害后果。看起来是简单的互殴类轻伤害案件,为何两名犯罪嫌疑人都急于否认对方的伤情是自己造成的呢?

  事情还要从2018年7月的一天说起。当天,焦某酒后驾驶两轮电动车违反交通信号灯指示,在通过北京市朝阳区一处十字路口时,与李某驾驶的正常行驶的小轿车发生碰撞。

  “给我停下!我这车你给我撞坏了,还想跑吗?”看到爱车被剐蹭,李某急忙喊住肇事者。没想到焦某不仅不道歉,反而回怼:“你也不问问人撞坏了没有?”并想骑车离开。李某伸手阻拦,焦某动手推了李某一把,李某回打了焦某胸部一拳,二人扭打在一起。经他人劝阻,二人停止打斗。“我要报警!”李某掏出手机报了警。

  经认定,焦某负事故全部责任,民警让二人分别就医。李某于案发当日前往医院,经诊断,其伤情为鼻骨骨折、鼻中隔骨折,后经刑事科学技术鉴定为轻伤二级。焦某于事发后第三日就医,三个月后诊断出左耳感音神经性耳聋,后鉴定为轻伤二级。

  2018年10月3日,公安机关对焦某、李某故意伤害案分别刑事立案,并对二人取保候审。2019年12月4日,公安机关将焦某、李某故意伤害案移送朝阳区检察院审查起诉。

  然而,在审查起诉阶段,焦某、李某均不承认打过对方面部,并对对方伤情提出疑问。

  “为查明案情,我们开展了自行补充侦查,并邀请检察技术人员提供技术支持。”办案检察官告诉记者,案发现场的监控视频清晰显示焦某用拳头打了李某面部正中位置,以及李某用拳头打了焦某面部右侧。对焦某提出的怀疑李某初次就医材料造假的问题,检察机关从李某处调取其全部就诊材料,对接诊的多位医生进行询问,证明李某面部受到外力击打,导致鼻骨骨折、鼻中隔骨折。

  

  检察官询问接诊医生相关情况。

  对李某提出的案发后焦某没有第一时间就医、其左耳听力障碍与自己没有关系的问题,检察机关对接诊焦某的医生进行询问,查明焦某左耳感音神经性耳聋可能由于年龄大、自身疾病、击打等多种因素引发,成伤机制上无法确定是李某造成。

  “综合各项证据,我们可以认定焦某的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而现有的证据不足以认定焦某的伤情与李某的击打行为存在因果关系,故认定李某构成故意伤害罪的证据不足。”检察官告诉记者,审查起诉阶段焦某拒不认罪,并对李某的诊断证明提出疑问,他们通过开示监控视频、李某就医材料等证据开展教育转化,打消焦某侥幸心理,消减其对抗情绪。焦某最终认识到了自己的错误,自愿认罪认罚。

  “是他先撞我、先动手打我,到现在也不道歉,我拒绝和解。”李某多次向检察官表达自己受了委屈,而焦某则因经济能力有限等原因,拒绝与李某沟通,二人矛盾一直未化解。

  检察官仔细分析问题症结,针对李某提出的焦某酒后驾驶摩托车涉嫌危险驾驶罪而公安机关未立案追究的情况,查明焦某所驾驶车辆不属于机动车,并及时将调查过程、结果告知李某,消除李某的疑惑。通过检察官向二人宣讲刑事和解制度,最终促成焦某真诚向李某道歉,并赔偿3000元,双方相互谅解。

  2020年2月28日,检察机关对焦某作出不起诉决定。对李某,经二次退回补充侦查和自行补充侦查,在案证据仍无法认定李某的行为和焦某的伤情存在因果关系,于2020年4月16日作出不起诉决定。当事二人均认可不起诉决定。

  记者了解到,本案充分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刑事和解制度,敢用、善用、准确适用不起诉,把矛盾化解贯穿办案始终,发挥了法律定分止争作用,入选2023年3月最高检发布的检察机关依法妥善办理轻伤害案件典型案例。

  朝阳区检察院第三检察部主任贾晓文向记者表示,“接下来我们将继续坚持司法为民理念,积极促进矛盾化解和诉源治理,一如既往用心用情办好人民群众身边的‘小案’。”

  (本报记者简洁 通讯员李静雯)

  准确把握宽与严的辩证关系 高质效办好每一个民生“小案”

  最高人民检察院第一检察厅办公室主任 纪丙学

  轻伤害案件在司法实践中常见多发,去年全国检察机关受理达7万余件,且多因婚姻、家庭、邻里纠纷或者偶然事件等引发。这些案件虽然是发生在人民群众身边的“小案”,但对很多当事人来说却可能是“天大的事情”。如果处理不当,就容易埋下隐患或者激化矛盾引发更大的恶性事件。

  习近平总书记指出,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轻伤害案件的依法妥善处理,直接关系到人民群众对公平正义的感受,关系到人民群众的法治获得感。2023年3月,最高检、公安部联合发布了《关于依法妥善办理轻伤害案件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同时,最高检配套下发了一批共5件检察机关依法妥善办理轻伤害案件典型案例。本版报道的焦某、李某故意伤害案,卢某故意伤害案和石某故意伤害案,对于促进深入理解和准确把握《意见》的基本精神和主要内容,加强办案指导具有重要意义。

  一是体现了检察人员在办案中注重查清事实、厘清原委。《意见》规定,办理轻伤害案件,要依法全面调查取证、审查案件,准确认定事实,辨明是非曲直。在这些案件中,检察人员没有因为是轻伤害的“小案”而“简办”,对当事人存在的质疑和案件的事实、证据问题,以求极致的精神探求事实真相,厘清案件来龙去脉。如在焦某、李某故意伤害案中,当事人均对对方的伤情提出了疑问,检察人员通过对案发现场的监控录像进行清晰化处理、走访当事人双方的主治医生等准确认定事实,消除了当事人双方的疑虑。卢某故意伤害案中,卢某提出是被害人先伙同两个兄弟打自己,自己是出于防卫推倒的被害人。为此,检察人员进一步补充了在场人员的证言,并通过证据开示,让卢某心服口服。这些案件通过清晰的事实认定、扎实的证据梳理,为案件处理奠定了良好的基础。

  二是体现了检察人员深入落实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刑事和解制度和司法救助制度,积极促进矛盾化解,实现诉源治理。《意见》规定,办理轻伤害案件,要把化解矛盾、修复社会关系作为履职办案的重要任务。在这些案件中,检察人员没有简单地作出捕、诉的处理,而是对因为民间矛盾引发的案件,依法充分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刑事和解制度等,促进当事人双方和解谅解。如在卢某故意伤害案中,当事人双方是邻居关系,卢某认为被害人家中作坊生产有噪音、影响自己生活经常与之争吵。案发后,办案人员走访当地村委会,深入了解当事人的情况和矛盾缘由,通过公开听证听取公安机关、当事人意见,促成当事人达成和解,恢复了和睦邻里关系。

  三是体现了检察人员以宽严相济为指导,规范落实少捕慎诉慎押刑事司法政策。《意见》规定,办理轻伤害案件,必须落实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做到当宽则宽、当严则严。在这些案件中,检察人员全面准确把握政策内涵,以宽严相济为指导,规范落实少捕慎诉慎押刑事司法政策,一方面,对民间纠纷引发的轻伤害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认罪认罚的,当事人双方达成和解谅解的,坚持依法从宽处理。另一方面,对主观恶性大、情节恶劣的,严重影响人民群众安全感的,即使是轻伤害案件,也要坚持依法从严惩处。如石某故意伤害案,对此种犯罪动机、手段恶劣,伤害老年人的轻伤害犯罪案件,检察机关坚持依法从严惩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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