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境外刺探、非法提供国家秘密,一被告人获刑五年一个月
4月15日,据上海二中院消息,2023年4月10日下午,上海二中院当庭宣判一起危害国家安全案件,以为境外刺探、非法提供国家秘密罪判处被告人何某某有期徒刑五年一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一年,没收财产人民币九千元。
法院经审理查明:被告人何某某与境外人员结识后,按照对方的指示要求,乘坐轮渡对沿途军用设施进行拍摄,并将所拍摄照片发送给境外人员,收受对方给予的报酬。经鉴定,何某某刺探并非法提供的信息构成机密级军事秘密。
法院认为,被告人何某某为境外人员刺探、非法提供一项机密级国家秘密,其行为已构成为境外刺探、非法提供国家秘密罪,被告人何某某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且认罪认罚,可以从轻从宽处理,故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法官建议
国家安全是民族复兴的根基,社会稳定是国家强盛的前提。维护国家安全是每个公民义不容辞的责任,我们在日常生活中切不可放松警惕,掉入“陷阱”。
● 不要随意拍摄军用设施照片和视频;
● 对于网络上涉及恐怖活动的视频不要转发传播;
● 军事爱好者要把握住爱好与泄密的界限,不要触碰犯罪的“红线”;
● 通过互联网求职要提高警惕,注意辨别工作性质和内容。
如发现可能对国家安全造成危害的情况、线索,应立即向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报案。
法条链接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五十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保守国家秘密,爱护公共财产,遵守劳动纪律,遵守公共秩序,尊重社会公德。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一十一条
为境外的机构、组织、人员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或者情报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第三条
国家秘密受法律保护。
一切国家机关、武装力量、政党、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公民都有保守国家秘密的义务。
任何危害国家秘密安全的行为,都必须受到法律追究。
四、《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间谍法》第二十四条
任何个人和组织都不得非法持有属于国家秘密的文件、资料和其他物品。
五、《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法》第十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一切国家机关和武装力量、各政党和各人民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和其他社会组织,都有维护国家安全的责任和义务。
来源/上海二中院
编辑/刘茜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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