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安中院发布六起未成年人权益保护典型案例
“六一”儿童节之际,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发布六起未成年人权益保护典型案例。
案例中,不仅体现了广安法院保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坚定决心,同时也展现了广安法院做深做实能动司法的具体举措,如发出司法建议凝聚多方力量,发出《责令接受家庭教育通知书》敦促履行家庭教育责任,发出人身安全保护令向家暴说“不”……广安法院将继续强化案例的法律指引作用,推动未成年人司法保护大格局的构建。
案例1:学生因校园纠纷而辍学,怎样帮助其重返校园?——胡某与刘某健康权纠纷案
案例2:学生因交通事故受伤而致留级,可以主张“误学费”吗?——向某某与梅某某、某保险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
案例3:祖父母代养孙子女,是否可向孩子父母追索“带孙费”?——黄某、李某与黄某甲、周某无因管理案
案例4:夫妻一方履行抚养子女的义务,是否可以免除另一方的抚养义务?——卢某某与伍某某抚养费案
案例5:未成年人遭受监护人家暴,可以变更抚养权吗?——李甲抚养权变更及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案
案例6:非婚生子女有权主张抚养费吗?——王某某与王某抚养费纠纷案
案例1:
学生因校园纠纷而辍学,怎样帮助其重返校园?
——胡某与刘某健康权纠纷案
基本案情:胡某与刘某系某初中同班同学。胡某委托刘某为其购买手机,并给付了钱款。后胡某至刘某家中讨要手机时,双方发生抓扯,刘某使用匕首致胡某受伤。后胡某母亲向公安机关报案,公安机关将胡某送至医院救治,胡某出院后经公安机关鉴定为轻伤一级。伤愈后胡某向法院起诉要求刘某赔偿相关损失。
案件处理:法院受理该案后,及时联系双方当事人及法定代理人,深入了解了双方的诉求,发现在纠纷后胡某因惧怕刘某报复而休学在家,刘某也因纠纷影响而辍学。在征得双方家长同意后,法院及时联系学校、教育主管部门,积极协调学生返校上学事宜。在法官、学校老师、教育局工作人员的共同努力下,双方达成了调解协议,刘某向胡某赔偿医疗费、交通费、护理费等各项费用6,000元,两名初中学生也回到了学校继续接受义务教育。结案后,为预防和防止类似案件的发生,法院向学校发出了司法建议,建议学校更加注重培育学生良好的道德教育和法治意识,引导学生理性对待纠纷,加强对学生的关心和心理辅导。同时还向双方家长发出了《责令接受家庭教育通知书》,告知双方父母应当切实履行监护职责,营造有利于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的环境,关注其生理和心理健康,引导、关心和教育好未成年人。
典型意义:根据家庭教育促进法的规定,公检法在办理案件过程中,发现未成年人存在严重不良行为或者实施犯罪行为的,要根据情况对监护人予以训诫,并可以责令其接受家庭教育指导。本案旨在发挥能动司法作用,不断完善家庭、学校、司法、社会、网络、政府等多方主体参与的未成年人保护协作机制,共同为未成年人健康成长撑起一片蔚蓝晴空。
案例2:
学生因交通事故受伤而致留级,可以主张“误学费”吗?
——向某某与梅某某、某保险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
基本案情:梅某某驾车与向某某(17岁)骑行的电动自行车发生碰撞,造成向某某受伤住院2个月,事故发生时向某某系在校高二下学期学生,向某某认为因本次事故造成其不能按时上学,无法跟上高三紧张的学习进度,遂留级继续就读高二,而其就读的私立学校学费较高,误学损失费应由梅某某所驾车辆投保的某保险公司承担。双方就赔偿事宜协商无果,向某某遂起诉要求梅某某和某保险公司赔偿损失。
案件处理: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梅某某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致向某某受伤,梅某某的行为构成侵权,对于向某某的合法损失某保险公司应予赔偿。高考是学生十年磨剑甚至人生圆梦的重要节点,高三学习也是十分紧张而关键的。向某某作为高二学生因交通事故受伤,实际住院治疗加上医嘱休息及护理时间,长达六个多月,无法跟上高三的学习进度,影响学业并留级,延迟一年参加高考。其多支出一年的学费与案涉事故具有因果关系,依法应属于财产损失的范围,但该损失属间接损失,应由实际侵权人梅某某与向某某按责任比例分担。经向双方释法明理,梅某某自愿按责任比例承担向某某的误学损失并当庭履行。
典型意义:向某某因交通事故受伤耽误了学习,无法跟上学校的教育学习计划,影响学业并留级,客观上增加了留级期间的学费及生活费等支出,也延误了其参加高考的时间。本案的处理弥补了向某某因留级而发生的误学损失,最大程度地维护了其合法权益。
案例3:
祖父母代养孙子女,是否可向孩子父母追索“带孙费”?
——黄某、李某与黄某甲、周某无因管理案
基本案情:黄某甲、周某系夫妻关系,黄某、李某系黄某甲父母、周某公婆。2004年12月29日,黄某甲、周某生育双胞胎女黄某乙、子黄某丙。2006年10月,黄某甲因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2018年8月,黄某甲刑满释放。从2006年10月至今,黄某乙、黄某丙一直由祖父母黄某、李某代为抚养照顾,黄某甲、周某在该期间均未对黄某乙、黄某丙履行抚养义务。期间,黄某、李某垫付了黄某乙、黄某丙教育费共计27,350元和生活费。现黄某、李某诉请黄某甲、周某支付其垫付的教育费和生活费。
案件处理:法院审理后认为,黄某、李某请求黄某甲、周某偿还代为抚养而支出的教育必要费用应予支持,对生活费金额,在黄某、李某未提供证据证明的情况下结合当地经济发展水平,酌定黄某甲、周某向黄某、李某支付生活费。判决后,当事人均未提起上诉。
典型意义:现实生活中,祖父母帮忙抚养孙子女的情况数见不鲜。但在父母健在且有抚养能力的情况下,抚养孙子女不是祖父母的法定义务,不能将祖父母代为抚养未成年子女视为理所当然。未成年子女的监护人是其法定代理人,父母怠于履行抚养义务的,未成年子女有权要求父母给付抚养费,但未成年子女实际上难以向父母主张权利,祖父母亦无法代理未成年孙子女主张抚养费。基于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法院最终认定祖父母代为抚养未成年孙子女的费用可向未成年人的父母主张。同时督促黄某甲、周某履行法定抚养义务,还为保护未成年人黄某乙、黄某丙合法利益筑牢法律防线,最大化保障未成年人健康快乐成长。
案例4:
夫妻一方履行抚养子女的义务,是否可以免除另一方的抚养义务?
——卢某某与伍某某抚养费案
基本案情:伍某某系卢某某之母,伍某某与卢某甲于2019年6月6日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后生育卢某某。伍某某因与卢某甲发生纠纷后外出,卢某某跟随其父卢某甲一起生活。卢某某于2023年3月诉请伍某某支付2023年3月前的抚养费20,232元(1124元/月×18月)及自2023年3月1日起按1124元/月支付抚养费。
案件处理:法院审理后认为,在夫妻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双方或者一方拒不履行抚养子女义务,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有权请求支付抚养费,故卢某某作为未成年子女,可以为自己争取应得的抚养费。本案中,伍某某不履行抚养子女的义务,需向卢某某支付子女的抚养费,对2023年3月前的抚养费由卢某甲主张。法院遂判决伍某某从2023年3月起于每月25日前给付卢某某当月的抚养费700元。
典型意义:现实生活中,存在夫妻二人因婚姻不睦,子女随一方生活,而另一方未承担抚养义务的情况。本案的处理,最大化地保护了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同时也提醒父母,婚姻关系是否存续,抚养、教育和保护子女的义务仍应履行。
案例5:
未成年人遭受监护人家暴,可以变更抚养权吗?
李甲抚养权变更及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案
基本案情:王某与李某因感情不合离婚,婚生女李甲由李某直接抚养。后李某长期沉迷网络游戏,且经常对李甲实施殴打、长时间罚跪等行为。王某认为李某的行为影响李甲的健康成长,于是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变更李甲的抚养权为由其直接抚养。
案件处理:办案过程中,法院为保护李甲不再遭受家庭暴力,向李某发出人身安全保护令。法院审理后认为,李某对李甲经常性的体罚行为已经构成家庭暴力,遂判决将李甲变更为由其母王某直接抚养。李某不服,提出上诉,同时表示在判决生效前,其仍是李甲的直接监护人,要求将李甲从李甲奶奶家接回,并与其共同生活。但结合李某的言行,李甲被接回后再次遭受家暴的可能性较大。上诉期间,如果让王某提前履行直接监护职责,必然引发李某的对立情绪,加深王某与李某间的矛盾,恐会出现过激行为。如果让李某父母暂时监护李甲,李某心理上更能接受,既能缓解李某的对立情绪,也能充分保障未成年人李甲的合法权益。该种情况下,法院向李某发出第二份人身安全保护令,禁止李某与李甲共同生活,并开创性地裁定在变更抚养权案生效前,由李某父母暂时监护李甲。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典型意义:体罚式教育孩子,很多家长认为理所当然,但这种方式可能会影响孩子的一生。每个家庭成员都应积极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树立关爱友善的家庭关系,倡导文明生活方式,树立良好家风,大力弘扬尊老爱幼的家庭美德,建设幸福和谐家庭。在现实生活中,每位家庭成员都应像王某一样树立“反对家暴,从我做起”的理念,善待家人,爱护儿童,不断提高自我维权意识和能力,努力保持温馨和美的家庭环境。法院、妇联、综治中心等相关部门和乡镇、村(社区)对家庭暴力受害人提出的帮助请求,应及时受理、处理。结合各自职责,为受害人提供必要帮助,依法对施暴者进行教育惩戒,使施暴者及时得到法律制裁,让施暴者不敢为、不能为。
案例6:
非婚生子女有权主张抚养费吗?
王某某与王某抚养费纠纷案
基本案情:2010年,王某与骆某某相识,不久后双方开始婚外同居生活,2012年7月6日,骆某某生育王某某。王某某出生后,一直随骆某某在重庆市居住生活。2023年1月11日,王某某诉至法院,要求其父亲王某支付生活费、承担50%的医疗费和教育费。
案件处理:法院经审理认为,非婚生子女与婚生子女享有同等的权利,不直接抚养非婚生子女的父母一方,应当承担未成年子女的抚养费,王某某要求王某支付抚养费的理由成立遂判决王某从2023年1月起每月给付王某某生活费800元,王某某读书期间的学费(高中及其以下学历)和生病用去的医疗费(独立生活前)凭正式票据由王某负担50%。
典型意义:非婚生子女是指没有婚姻关系的男女所生的子女。他们无法选择自己所出生的家庭,法律更应对他们的权益加以保护,《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一条规定,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视。法律赋予非婚生子女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法律地位,因此父母与婚生子女关系的相关法律,同样适用非婚生子女。子女是否为婚生子女也不影响父母承担抚养义务,父母是否有经济收入、是否和子女共同生活、是否和第三方结婚等均不影响该法定义务的承担。。本案依法支持了王某某的抚养费、教育费以及医疗费,维护了非婚生子女的合法权益。
来 源 | 民一庭
原标题:《广安中院发布六起未成年人权益保护典型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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