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案大道理|高考成绩即将出炉,高校真有“计划内预留名额”?

栏目:成人教育  时间:2023-06-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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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各地高考成绩陆续出炉,在广大考生和家长翘首期盼金榜题名,憧憬美好大学生活的同时,诈骗分子也在蠢蠢欲动,编织着低分也能上名校的精美谎言。日前,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涉及高考招生的诈骗案件。

  案情回顾

  被告人刘某对肖某称自己和A音乐学院有“计划内预留名额”的协议,只要肖某支付12万元操作费,孩子不用考试就可以通过特招被A音乐学院录取,并且会找A音乐学院的老师给孩子进行免费培训。后来肖某发现并未有事先约定好的艺术培训,且A音乐学院录取名单中也没有肖某好友孩子的名字,肖某也联系不到刘某。后经肖某电话咨询,A音乐学院招生办回复其从来没有“计划内预留名额”,肖某意识到被刘某骗了,遂报警。

  被告人刘某向“慕名而来”的杨某介绍称自己与各个艺术体育类大学的书记、校长都很熟,可以托关系让孩子在合同期间被某体育学院体育舞蹈专业录取,如未被录取,7日内退还所有费用。杨某当场与刘某签订了一份居间协议,支付9.5万元的费用。后来杨某在约定日期仍未收到孩子的录取通知书,于是询问刘某具体情况,刘某还欺骗杨某称其孩子已被录取,但还需要缴纳某体育学院大一的学费,杨某遂向刘某转账1.1万元。刘某后续还给杨某寄了一份某体育学院补充入学行程安排、补录申请表和补充入学说明书让其填写,称其孩子可以被某体育学院录取了,但还需要等。但直到杨某报案,都没有收到录取通知书。

  对本案中的其他被害人,刘某采取的也是类似的诈骗方式,最终骗取9名高考学生家长共计80余万元。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刘某向被害人所声称的可通过各种方式帮助被害人子女进入国内或国外高校就读的办事能力系其虚构,各被害人因对刘某所虚构的办事能力陷入错误认识而交付钱款,刘某也并未将钱款用于被害人所托事项。刘某在明知其受托事项无法办理的情况下,面对被害人长时间、多次的质疑、追问和催要钱款,仍编造种种借口予以拖延,在案发前拒不退还相关款项,足见其非法占有他人财物之目的,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且数额特别巨大,依法应予惩处。

  一审法院判决刘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一万元。刘某不服,提出上诉,经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审理,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心语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刑二庭副庭长 刘璐

  纵观近年来利用高考进行诈骗的案件,犯罪分子的诈骗手段不断翻新、层出不穷,有的虚构有“内部名额”等特殊录取渠道,谎称低分也可上名校;有的伪造国外高校的招录计划,承诺出国入学全解决;有的散布支付费用可以提前查询和调高考试分数;有的甚至通过租赁房屋、聘请师资、安排军训等方式,欺骗学生和家长已经实际入学。犯罪分子的最终目的就是利用考生和家长信息不对称以及焦急、侥幸的心理,大肆骗取钱财。

  犯罪分子这种虚构事实或隐瞒真相,骗取被害考生及家长信任,进而取得其财物的行为已经构成诈骗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根据诈骗数额的不同,可以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直至无期徒刑的刑罚,单处或并处罚金、没收财产。对于诈骗多人、多次诈骗、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犯罪分子,更要予以从严惩处。在这里也提醒广大考生和家长要积极了解当年的招生信息,树立正确的得失观,切勿心存侥幸,避免落入犯罪分子的骗局。

  代表点评

  北京市人大代表、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合伙人

  王冬梅

  每个父母都希望自己的孩子能够接受更好的教育,有一个更光明的未来,到高考录取的重要关头,不免“病急乱投医”。不法分子往往利用考生家长的急切心理来攫取不正当利益。本案中,法院以刑事处罚的严厉方式,对以“预留名额”“计划内预留名额”“托关系”等多种托词对考生和家长诈骗的行为进行惩戒,并责令退赔被害人损失,展现了人民法院打击违法犯罪、为大局服务、为人民司法的形象。

  在高考志愿填报即将到来之际,依托此类真实案件进行普法,既能提示考生和家长,也能警醒不法分子。在此也提醒广大考生和家长,高考升学无捷径可走,要从正规渠道了解、确认考试招生政策和信息,切勿存侥幸心理,以免掉入不法分子的招生陷阱。

  供稿:北京一中院刑二庭

  作者:马聪

  编辑:孙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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