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景德镇公布2023年第二批“铁拳”行动典型案例

栏目:成人教育  时间:2023-09-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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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国质量新闻网讯 为进一步加强民生重点领域市场监管执法,持续打造市场监管执法为民的铁拳品牌,江西省景德镇市市场监管部门以案件查办为抓手,解决人民群众急难愁盼问题,依法严厉查办民生领域性质恶劣的违法案件,现将第二批典型案例公布如下:

  一、景德镇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景德镇市某瓷行侵犯商标专用权与实施混淆行为案

  景德镇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景德镇市某瓷行侵犯商标专用权与实施混淆行为,作出以下行政处罚:1.没收违法所得4939元,2.处以281432元罚款。罚没款合计286271元。

  2023年4月12日,执法人员对当事人进行监督检查时,发现当事人店内及店后仓库内有60只单杯、77只主人杯、4套套装茶具底款均标注“景德镇制”等类似字样的福建德化茶具。经调查,上述陶瓷茶具是从福建省泉州市德化县某陶瓷加工厂定制,经专线物流运至景德镇。当事人的行为构成了侵犯商标专用权与实施混淆,违反了《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二项和《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第四项,景德镇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商标法》第六十条、《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八条和《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对当事人进行了上述行政处罚。

  2000多年的冶陶史、1000多年的官窑史、600多年的御窑史构成了景德镇独树一帜的陶瓷文化,“景德镇制”也代表了千年瓷都景德镇陶瓷的核心价值,凝结了瓷都人民的文化自信。但近年来,肆意蔓延的陶瓷知识产权侵权现象长期影响了景德镇陶瓷产业的创新创造和健康发展。

  该案的查处有力打击了不法经营者的侵权行为,规范了陶瓷市场的经营秩序,维护了景德镇陶瓷行业的营商环境。同时,针对外地瓷假冒本地瓷、劣质瓷冒充优质瓷等现象,市场监管部门也将持续开展陶瓷专项行动,联合公安部门,线上线下全链条排查,严厉打击侵犯陶瓷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陶瓷的违法行为,擦亮千年瓷都的金字招牌,创建良好的陶瓷市场环境,助力推动国家试验区建设。

  二、景德镇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珠山区某陶瓷商行虚假宣传案     

  景德镇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珠山区某陶瓷商行虚假宣传案,作出以下行政处罚:1.没收违法所得22000元,2.处以200000元罚款。罚没款合计222000元。

  2023年4月27日,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的直播场所进行检查时,发现当事人直播间存在虚假宣传的行为,具体为对“金碗”宣传为含有真金,可做鉴定,保价10万,可换钱等作出虚假宣传,经该陶瓷商行负责人陈曲现场确认为其公司为提高销量而制定的话术,该陶瓷为鎏金工艺,无含金量。其余两直播间未发现违法情况。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景德镇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条和《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对当事人进行了上述行政处罚。

  近年来,线上直播销售成为景德镇市陶瓷销售增长的突出点,规模也日益扩大。但是许多商家法律意识淡薄,为提高销售额,对商品的相关情况随意宣讲,特别是当前直播带货中出现的虚假宣传、虚假广告等侵犯消费者权益的行为。这种行为不仅消耗了景德镇陶瓷对外的声誉,对景德镇陶瓷品牌保护工作也产生了不利影响。

  景德镇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坚持以问题为导向,通过提前告诫、定期约谈、突击检查等方式进一步明确企业自身主体责任,加强对直播平台的常态化监管,对陶瓷商户由线下到线上的全链条排查,全力维护景德镇陶瓷品牌声誉,全力保障消费者合法权益。

  三、浮梁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某彩印经营部擅自使用与他人有一定影响的商品装潢相近似标识案

  浮梁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某彩印经营部擅自使用与他人有一定影响的商品装潢相近似标识行为,作出没收茶叶包装盒1007套,茶叶罐239箱、罚款206621.5元的行政处罚。

  浮梁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接浮梁县茶叶协会反映在市场上存在大量未经授权印制有“浮梁茶”标识的包装盒。经过摸排,执法人员发现某彩印经营部未经授权或许可及委托,在成套茶叶包装盒上正面显著位置印制醒目的“浮梁茶”中文组合标识并对外销售,该标识与“浮梁茶”地理证明商标和“浮梁茶”农产品地理标志合法使用权人具有一定影响的茶叶商品包装载体装潢的“浮梁茶”中文字组合相近似,外观足以引人误认与“浮梁茶”权利人存在特定联系的混淆行为。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的规定,浮梁县市场监管局依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八条作出了上述行政处罚。

  “浮梁茶”作为本县地理标志证明商标的品牌,其主体是茶产品,但一般大众视觉上难以从茶产品中分辨产地来源和独特品质特征,本案当事人在未经商标注册人许可的情况下,在同种商品上使用与“浮梁茶”标识相同或近似的商标,容易导致混淆,不仅侵害了消费者知情权,而且严重扰乱了浮梁茶叶市场秩序。本案的查处有力震慑了侵权违法行为,对规范浮梁县茶叶品牌市场秩序,更好地保护“浮梁茶”品牌形象奠定了基础。

  四、景德镇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珠山区某小吃店采购使用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原料案

  景德镇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珠山某小吃店采购使用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原料案,作出行政处罚:1、警告;2、没收无标签标识的预包装“米粉”60斤;3、没收违法所得34200元;4、罚款171840元;罚没款共计206040元。

  2023年3月2日,执法人员在珠山区某小吃店现场检查时发现当事人后厨内待加工销售的米粉外包装上无标签标识、生产场所、生产日期及保存条件等相关信息,且未履行进货查验义务。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五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依据《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景德镇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当事人作出了以上行政处罚。

  食品是事关广大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的大事,对采购使用不合格食品原料的经营者处罚,不仅对违法的食品生产者经营者一个教育教训,也是警示商家一定要时刻对法律法规怀有敬畏之心。坚持问题导向,彻底自查自纠,规范经营管理,实行长效机制,坚持食品安全,这不仅是对人民群众和社会负责,也是对商家自己负责。

  五、浮梁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浮梁县某超市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案

  浮梁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浮梁县某超市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行为,作出罚款198432.5元的行政处罚。

  浮梁县市场监管局收到景德镇市珠山区人民检察院移送的案源线索,反映浮梁县某超市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假酒。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的规定,浮梁县市场监管局依据《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项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上述行政处罚。

  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行为不仅严重侵犯了商标注册人的利益,扰乱了社会经济秩序,而且损害了广大消费者的合法权益。该案的查处有利于对各类销售假冒注册商标商品类的违法行为起到震慑作用,也有效保护了商标所有权人及消费者的合法权益,营造了良好的市场环境。

  六、景德镇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景德镇市某服务中心不执行政府政策案

  景德镇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景德镇市某服务中心不执行政府政策案,作出行政处罚:1、没收违法所得125160元;2、处以违法所得0.5倍的罚款,合计62580元罚款;以上罚没款共计187740元。

  2022年11月18日,执法人员在对景德镇市某服务中心就建筑领域人员继续教育培训费收费情况调查时,发现建筑领域的三类人员(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塔式起重司机、建筑电工、建筑焊工等)继续教育的培训必须由景德镇市某服务中心提供才能完成相应的续证,当事人对建筑领域的三类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以140元/人的价格收取继续教育培训费。

  本案中,当事人利用身份地位强制向建筑领域的三类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进行继续教育培训并且在培训过程中只收费不服务的行为违反了《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第二章第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景德镇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价格法》第四十一条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上述行政处罚。

  随着建筑行业对安全意识的不断强化,从业人员继续学习如何提升安全的需求也逐渐迫切,继续教育培训也成为一道必修的课程。本案中当事人利用身份地位强制向建筑领域的三类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进行继续教育培训并且在培训过程中只收费不服务的行为,不仅侵害了被培训人的合法权益,同时也对其它经营者造成了损害、破坏正常的市场经营秩序。该案的查处也有利于打击涉企收费的不法行为,形成了有力的震慑,有效保护了消费者和其它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促进建筑领域继续教培行业良性发展。

  七、乐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乐平市某制衣有限公司生产加工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服装案

  乐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乐平市某制衣有限公司生产加工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服装的违法行为,作出将没收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羽绒服20件、冲锋衣380件并罚款68976元的行政处罚。

  2023年3月3日,乐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接到厂家投诉举报,反映乐平市童家山工业园B区28号一服装加工厂生产加工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服装。同日执法人员会同厂家代理工作人员对该服装加工厂进行检查,在该服装加工厂内发现45台缝纫机加工车床,且工人正在加工服装。现场发现成品羽绒服20件、冲锋衣380件。经询问,当事人无法提供相关的授权协议。

  当事人生产加工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服装的行为违反了《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一)项规定,乐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项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上述行政处罚。

  随着生活水平日益提高,人们对于服装的需求也更倾向于知名品牌。本案中当事人生产加工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服装的行为,不仅侵害了商标权利人的合法权益,同时也对消费者权益造成了损害、破坏正常的市场经营秩序。本案的查处有利于打击商标侵权的不法行为,形成有力震慑,保护品牌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促进了服装行业的良性发展。同时办案机构也创新性地引入了第三方价值评估,并以第三方出具的具有法律效力的书面评估报告作为行政处罚的依据,在提高对侵权商品价值评估准确性的同时,也彰显了行政执法的公平、公正。

  八、景德镇高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某文化有限公司经营标注虚假生产日期的食品案

  景德镇高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景德镇某文化有限公司经营标注虚假生产日期的食品案,做出没收涉案茶叶7份、没收违法所得1992元、罚款60000元的决定。

  2023年5月6日,景德镇高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收到投诉举报,反映其于2023年4月26日在淘 宝 店购买的茶叶存在以下问题:1.该茶叶生产日期为2002年4月20日,但该生产商公司的成立时间为2018年;2.该茶叶的生产许可证编号有误,2002年生产的食品生产许可证编号应为QS而非SC打头。经执法人员调查,该茶叶于2002年收获,近年收购后再进行包装,由于缺乏食品安全相关知识,故生产商直接将生产日期标注为2002年。当事人没有做好进货查验的义务,从生产商购进后直接经营该款茶叶,构成了经营标注虚假生产日期的食品的行为。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高新区局依据《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作出了以上行政处罚。

  《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于2015年10月1日实施,原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关于贯彻实施《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的通知(食药监食监一〔2015〕225号 )规定,取消QS标志后,新获证及换证食品生产者,应当在食品包装或者标签上标注新的食品生产许可证编号,并不再标注“QS”标志。对于预包装食品、散装食品、保健食品,《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规定,即食品经营者采购食品,应当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食品出厂检验合格证或者其他合格证明。针对食品经营者中的食品经营企业,《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第二款作了特别规定,即食品经营企业应当建立食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如实记录食品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日期或者生产批号、保质期、进货日期以及供货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并保存相关凭证。本案中,当事人未切实履行进货查验等责任,致使标注有虚假生产日期及错误生产许可证编号的产品流向市场。市场监管部门不仅会对食品经营企业进行处罚,还将追根溯源,严查全链条,着重加大对问题源头生产企业的处罚力度。

  九、景德镇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浮梁县某服装厂生产、销售不合格的学生服(夏装)案

  景德镇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浮梁县某服装厂生产、销售不合格的学生服(夏装)案,作出罚款24297元的行政处罚。

  2022年11月17日,浮梁县市场监管局接产品质量监督抽查不合格报告,显示浮梁县某服装厂生产、销售的学生服(夏装)的耐光汗复合色牢度不符合国家标准,判定为不合格。执法人员向当事人送达了《检验结果告知书》及该检验报告,告知当事人相关检验结果,并对当事人的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检查,发现该批学生服(夏装)已全部销售完。当事人生产、销售不合格的学生服的行为违反了《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执法机构依据《产品质量法》第五十条对当事人作出了以上行政处罚。

  校服被称为中小学生的“第二层皮肤”,其质量事关学生的健康成长。本案中,涉案校服的不合格项目为耐光汗复合色牢度。耐光汗复合色牢度是指服装在服用过程中对人体汗液和日光共同作用影响下的抵抗力。人体汗液中的成分再加上日光中的能量会使纺织品上的染料发生光还原反应,导致染料褪色,从而影响了美观。学校和家长在选择校服供应方时要加强审核把关,重点关注上述项目指标,防止不合格产品鱼目混珠、滥竽充数。市场监管部门将持续开展校服质量监督抽检工作,及时曝光不合格产品和违法经营主体,保障学生群体的合法权益。

  十、乐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乐平市某农资服务部销售不合格复合肥料案

  江西省景德镇市乐平市市场监管局依法对乐平市某农资服务部销售不合格复合肥料的违法行为作出行政处罚:1、没收违法所得960元;2、处以货值金额0.5倍的罚款计12400元;罚没款合计13360元。

  2023年4月26日,乐平市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会同第三方检测机构工作人员对乐平市某农资服务部销售的复合肥料抽样送检。5月17日,安徽国为检测有限公司出具检验报告,认定该批次的复合肥料为不合格产品。经查,当事人于2023年3月以2980元/吨的价格购进了8吨复合肥料,以3100元/吨销售完。涉案金额达24800元,违法获利960元。当事人销售不合格复合肥料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九条规定,乐平市市场监管局依据《产品质量法》第五十条对当事人作出上述处罚。

  农耕备耕,农资先行。复合肥作为农民常用的农业生产资料,对促进农作物生长,提升农民收入具有重要意义。因此化肥的质量合格与否重要性不言而喻,不合格化肥的使用不仅会给农作物带来损害,也会给农民造成财产损失。通过对销售不合格复合肥经营者进行处罚,可以起到警示震慑作用,有利于引导经营者加强对销售农业生产资料管理,禁止销售不合格复合肥。促进农资产品质量安全监管,维护广大农民群众根本利益。(来源:瓷都市场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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