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3种禁养烈性犬公布!昆明警方:发现禁养犬,请立即报警!

栏目:成人教育  时间:2023-11-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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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云上融媒新媒体中心发布

  近日

  四川一名2岁女童

  被一条未拴绳的大型罗威纳犬

  撕咬长达40秒

  引发全国众多网友关注

  当前

  犬只伤人事件频发

  比如之前网上报道的

  烈性犬咬伤92岁老人致其截肢新闻

  以及大型犬不牵绳四处游荡咬伤儿童的事故等

  从这些案例我们可以看出

  不仅仅是烈性禁养犬伤人

  不牵绳的可养犬也会突发伤人

  事后

  犬只的饲养人或管理人均对伤者

  承担了相应赔偿责任及法律责任

  今天

  关于养犬那些事

  昆明公安和你说明白

  33种烈性犬禁止在主城区饲养

  在2008年昆明颁布实施的《昆明市养狗管理条例》中,对市民圈养和收容各种犬明确规定,这33种烈性犬禁止在主城区内饲养↓

  昆明市养犬管理规定

  居民携犬外出,没有为犬只束犬链,公安机关依据《昆明市养犬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给予警告,责令其改正;拒不改正的,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携犬进入公共场所及设有禁令标识的场所,公安机关依据《昆明市养犬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给予警告,责令其改正;拒不改正的,没收其犬只。

  在重点区域饲养犬只,未依法办理《养犬登记证》的,公安机关依据《昆明市养犬管理条例》第三十条责令限期改正,处200元罚款;逾期不改正的,没收其犬只。

  在重点区域内违法饲养烈性犬的,公安机关依据《昆明市养犬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责令限期改正,对个人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逾期不改正的,没收其犬只。

  犬只饲养人将其饲养的犬只遗弃,经公安机关查处发现的,依据《昆明市养犬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三款给予警告,责令其改正;拒不改正的,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昆明养犬管理重点区域

  五华区

  护国、华山、大观、龙翔、莲华、丰宁、红云、黑林铺、普吉街道办事处所辖的区域;

  盘龙区

  拓东、鼓楼、东华、联盟、金辰、青云、茨坝、龙泉街道办事处所辖的区域;

  官渡区

  吴井、太和、关上、金马、官渡、小板桥、六甲、矣六街道办事处所辖的区域;

  西山区

  马街、金碧、永昌、前卫、福海、棕树营、西苑街道办事处所辖的区域;

  呈贡区

  龙城、洛羊、斗南、吴家营街道办事处所辖的区域;

  安宁市

  连然、金方街道办事处所辖的区域;

  东川区

  铜都街道所辖的区域;

  晋宁区

  昆阳街道所辖的区域;

  富民县

  永定街道所辖的区域;

  宜良县

  匡远街道所辖的区域;

  石林县

  鹿阜街道所辖的区域;

  嵩明县

  嵩阳街道所辖的区域;

  禄劝县

  屏山街道所辖的区域;

  寻甸县

  仁德街道所辖的区域;

  此外,还包括市级以上开发区(度假、经济、工业园)所辖的全部区域。除上述重点区域外,其余区域皆为养犬管理一般区域。

  各职能部门举报电话

  昆明市公安局举报电话:110

  昆明市农业农村局举报电话:63326913、65153109

  昆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举报电话:12315

  昆明市城市管理局举报电话:12319

  养犬登记办理方式

  2020年4月,昆明市发布了《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养犬管理的通告》明确,重点管理区域内的养犬人,应当及时登录微信公众号“昆明市养犬管理服务平台”,完成犬主信息和犬只信息登记,在具备免疫服务资质的注射站(点)核实信息、注射疫苗后,均可实现免费申领电子养犬登记证。

  违反规定的,由公安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处200元罚款;逾期不改正的,没收其犬只。

  截至2023年4月30日,昆明市已办理养犬登记证143428个。

  办理方法

  相关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二百四十五条: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担或者减轻责任。

  第一千二百四十六条:违反管理规定,未对动物采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造成的,可以减轻责任。

  第一千二百四十七条:禁止饲养的烈性犬等危险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第一千二百四十九条:遗弃、逃逸的动物在遗弃、逃逸期间造成他人损害的,由动物原饲养人或者管理人承担侵权责任。

  第一千二百五十条:因第三人的过错致使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向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请求赔偿,也可以向第三人请求赔偿。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赔偿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

  第一千二百五十一条:饲养动物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尊重社会公德,不得妨碍他人生活。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三十三条 过失致人死亡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第二百三十五条 过失伤害他人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第七十五条:饲养动物,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处警告;警告后不改正的,或者放任动物恐吓他人的,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三条:驱使动物伤害他人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并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

  第三十条规定:单位和个人饲养犬只,应当按照规定定期免疫接种狂犬病疫苗,凭动物诊疗机构出具的免疫证明向所在地养犬登记机关申请登记。

  携带犬只出户的,应当按照规定佩戴犬牌并采取系犬绳等措施,防止犬只伤人、疫病传播。

  (上滑浏览)

  昆明警方呼吁

  请文明养犬

  对自己和他人的安全负责

  即日起

  昆明公安将对遛犬

  高峰时段、重点路段开展巡查

  加大对重点区域无证养犬

  违规饲养烈性犬只、遛犬不牵绳

  犬吠扰民等违法违规行为的查处力度

  同时

  对多次违反

  《昆明市养犬管理条例》相关规定的

  将予以曝光并录入信用信息系统

  出品:云上融媒新媒体中心

  原标题:《33种禁养烈性犬公布!昆明警方:发现禁养犬,请立即报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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