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群众办实事示范法院创建活动专栏】教育培训机构不能履行合同 是否退还培训费

栏目:成人教育  时间:2022-12-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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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基本案情

  2021年,孙某为儿子购买某教育培训机构的初中各科培训课程,另购买中考冲刺班课程,均全部支付相关课时费。后因国家政策、上课时间冲突等原因,该教育培训机构无法正常开展培训业务。经协商,该教育培训机构出具了退费确认表。后因该教育培训机构一直未能退费,孙某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该教育培训机构退还剩余课时费,并且要求其股东承担连带责任。

  裁判结果

  教育培训机构退还剩余课时费,该股东对其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法官说法

  孙某与教育机构签订的教育培训合同,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双方均应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各自的权利和义务。孙某如约支付培训费用,教育机构未如约提供教学服务,已构成违约,应退还剩余课时费。那么该教育培训机构的股东是否承担连带责任呢?经审查,该教育培训机构的股东唯一持股比例100%,系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其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自己的财产,故应对该教育培训机构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受双减政策、新冠疫情等影响,教育培训合同纠纷案件增多,学生及家长一定要保留好相关证据,如购课合同、缴费凭证、与销售人员对话截图等等,以便更好地维护权益。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七十七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六十三条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文:张方娴(凤凰山法庭)

  原标题:《【为群众办实事示范法院创建活动专栏】教育培训机构不能履行合同 是否退还培训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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