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明礼仪线上教育引导】创建文明城市常识之“不乱扔垃圾”篇

栏目:成人教育  时间:2022-12-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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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原标题:【文明礼仪线上教育引导】创建文明城市常识之“不乱扔垃圾”篇

  

  创建文明城市常识 之

  “不乱扔垃圾”篇

  我们常说

  在所有的关系中

  双向奔赴一定是最浪漫的

  文明城市的创建过程

  亦是我们和城市的一次双向奔赴

  城市完善的基础设施建设

  让我们的生活更加便利

  而我们的文明行为

  也在为城市的文明加分

  

  从个人做起

  培养良好的道德风尚

  

  从个人做起,培养良好的道德风尚。保护自然环境,爱护公共设施,尊重环卫工人劳动成果;及时劝阻和制止有损环境卫生的不良行为,做城市环境文明的维护者。

  从细节做起

  养成文明的行为习惯

  

  从细节做起,养成文明的行为习惯。不乱扔杂物,不乱倒垃圾,不乱泼污水;不乱吐瓜皮果壳,不随地吐痰;不高空抛物,不向车窗外抛掷杂物。自觉将垃圾投入果壳箱或垃圾桶,做城市环境文明的实践者。

  扔垃圾前想一想

  蓝绿红灰对照好

  

  扔垃圾前想一想,蓝绿红灰对照好。从自身做起,摒弃不良习惯,积极学习和掌握垃圾分类常识,自觉对生活垃圾进行分类投放,养成生活垃圾分类习惯,做城市环境文明的先行者。

  法律链接

  《汕头经济特区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第八条规定,产生生活垃圾的单位和个人是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的责任主体,应当履行生活垃圾分类投放义务,将生活垃圾按照可回收物、厨余垃圾、有害垃圾、其他垃圾的分类标准分别投放至相应的收集容器或者指定投放(收集)点,确保有害垃圾单独投放,可回收物充分回收利用,厨余垃圾和其他垃圾有效分开,不得随意倾倒、抛撒、堆放、排放或者焚烧。

  《汕头经济特区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明确,单位违反本条例第八条规定,未按照规定的时间、地点、方式等要求分类投放生活垃圾的,由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立即改正,情节严重的,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个人违反本条例第八条规定,未按照规定的时间、地点、方式等要求分类投放生活垃圾的,由管理责任人进行劝阻;对拒不听从劝阻的,管理责任人应当向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报告,由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给予书面警告;再次违反规定的,处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

  《汕头市城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禁止下列影响环境卫生的行为:(一)随地吐痰、便溺;(二)乱扔瓜果皮核、纸屑、烟蒂、饮料罐、口香糖等废弃物;(三)从建筑物、构筑物、车辆上向外泼水、抛掷废弃物;(四)乱倒生活垃圾、污水、粪便、乱扔动物尸体等废弃物;(五)在露天场地或者公共垃圾收集容器内焚烧树叶、垃圾或者其他废弃物;(六)将排水管道的污水直接排向路面。违反前款规定的,责令限期纠正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并可处五十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正如文明城市的创建宗旨一样

  创建为民,为民创建

  因为有了市民的小文明

  城市才有了大文明

  这场双向奔赴

  是我们与城市之间独有的浪漫

  来源 | 汕头城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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