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余杭区服务保障高层次人才创新创业政策实施细则

栏目:未来教育  时间:2022-12-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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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余人社发〔2022〕27号

  各镇党委、政府,街道党工委、办事处,区直各单位:

  为进一步提升服务我区高层次人才创新创业,根据《加快全域创新策源地建设 推动经济高质量可持续快发展的若干政策意见(修订)》(余政发〔2022〕8号)、《余杭区关于进一步推进人才最优发展生态建设的若干政策意见》(余人才办〔2021〕3号)文件精神,现将《杭州市余杭区服务保障高层次人才创新创业政策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贯彻实施。

  中共杭州市余杭区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杭州市余杭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杭州市余杭区财政局

  杭州市余杭区服务保障高层次人才创新创业政策实施细则

  为进一步提升服务我区高层次人才创新创业,根据《余杭区关于进一步推进人才最优发展生态建设的若干政策意见》(余人才办〔2021〕3号)文件精神,特制定本细则。

  一、博士后培育

  (一)资助对象和条件

  1.在余杭区内设立国家级、省级博士后科研工作站的单位(以下简称“设站单位”);

  2.经全国博士后管理委员会批准,2022年1月1日(含)以后进入余杭区博士后工作站从事科研活动的在站人员;

  3.2022年1月1日(含)以后出站,并在出站后1年内留余杭(来余杭)工作(自主创业)的博士后人员,其中在国(境)外从事博士后研究人员,需从事博士后研究工作2年以上。

  (二)资助类别和标准

  1.建站资助。给予新设立的国家级博士后流动站、工作站100万元资助,省级博士后工作站50万元资助。由市、区各承担50%。

  2.日常经费资助。设站单位每招收1名博士后研究人员,给予用人单位每人两年16万元的日常经费资助,由市、区各承担50%。

  3.一次性科研资助。设站单位每招收1名博士后研究人员,给予用人单位每人10万元的一次性科研资助,市区两级按1:1承担。

  4.生活补贴。全职博士后在站期间,与设站单位签订事业单位聘用合同或企业劳动合同,并按规定在余杭区缴纳社会保险的,给予每人两年最高30万元的生活补贴,其中市级财政承担12万元,区级财政承担12万元,并按区级政策再给予6万元。国(境)外博士后再增加每人每年5万元生活补贴,由市、区各承担50%。生活补贴期限一般为2年。对进站后承担国家重大科技项目、获中国博士后科学基金一等资助或省博士科研项目择优资助一等资助的人员,可根据实际在站时间予以补贴,最长不超过6年(含6年)。出站年份内,当年在站时间满6个月(含6个月),可予以补贴。

  5.出站留余杭(来余杭)补助。博士后人员出站1年内选择留余杭(来余杭)工作,与我区用人单位签订3年(含)以上期限的事业单位聘用合同或企业劳动合同,并按规定在余杭区缴纳社会保险,或自主创业并担任法定代表人,给予每人最高50万元补助,其中市级财政承担20万元,区级财政承担20万元,并按区级政策再给予10万元。用人单位须为区级行政事业单位,或企业流转税(增值税、消费税)缴入区级国库的各类企业(具体由税务部门确认),或发证机关为区级政府管理部门的其他用人单位(包括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基金会等)。

  (三)申请流程及所需材料

  1.建站资助

  经批准新设立国家级博士后科研工作站的单位,由区人力社保局根据上级人力社保部门批准建站和核拨建站资助的通知,会

  同区财政局定期拨付资助资金。

  省级博士后科研工作站建站资助实行分次核拨。设站单位招收博士后人员后,完成博士后招收信息备案。备案应上传以下材料:

  (1)联合培养博士后研究人员协议;

  (2)《博士后研究人员备案证明》。

  设站单位每招收1名博士后人员给予10万元,直至50万元拨付到位。区人力社保局根据上级人力社保部门核拨建站资助的通知,会同区财政局定期拨付资助资金。

  2.日常经费资助和科研资助

  设站单位招收博士后人员后,,完成博士后招收信息备案。备案应上传以下材料:

  (1)联合培养博士后研究人员协议;

  (2)《博士后研究人员备案证明》。

  区人力社保局根据上级人力社保部门核拨资助的通知,会同区财政局定期拨付资助资金。

  博士后日常经费和科研资助经费由设站单位单独立账,专款专用。日常经费资助是对设站单位博士后工作所需费用的资助,主要用于招收博士后需缴付的管理费用、组织博士后考核费用、专家指导费用、学术交流活动、业务培训、赴外招聘、国际合作、博士后联谊会会费、博士后福利待遇等费用支出。如需要,可提取不超过3%的经费,用于单位组织博士后集体活动和管理工作所必要的开支;科研资助可用于设备费、资(材)料费、印刷费、数据采集费、差旅费、会议费、国际合作与交流费、专家咨询费、劳务支出等。

  3.生活补贴

  在站博士后人员通过设站单位向区人力社保局提交材料,申请时应提供以下材料:

  (1)《博士后生活补贴申请表》(附件1,本人签名并加盖用人单位公章);

  (2)身份证件(身份证、军官证、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或居住证、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或居住证,外籍人员提供护照);

  (3)联合培养博士后研究人员协议(申请在站2年以后生活补贴的在站人员,若该材料仍在有效期内,则无需再提交);

  (4)《博士后研究人员备案证明》(申请在站2年以后生活补贴的在站人员,若该材料仍在有效期内,则无需再提交);

  (5)开题审核表;

  (6)事业单位聘用合同或企业劳动合同(申请在站2年以后生活补贴的在站人员,若该材料仍在有效期内,则无需再提交);

  (7)承担国家重大科技项目、获中国博士后科学基金一等资助或省博士后科研项目择优资助一等资助证明(申请在站2年以后生活补贴的在站人员需提供);

  (8)社会保险参保证明(系统自动获取);

  生活补贴分两次核拨,市级政策规定的部分(含区级承担),经区人力社保局受理,并会同区委人才办、区财政局审核后,由区财政一次性拨付;区级政策规定的部分,在站满二年后拨付。

  4.出站留余杭(来余杭)补助

  出站博士后人员通过用人单位向区人力社保局提交材料,申请应提供以下材料:

  (1)《博士后出站留杭(来杭)补助申请表》(附件2,本人签名并加盖用人单位公章);

  (2)身份证件(身份证、军官证、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或居住证、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或居住证,外籍人员提供护照);

  (3)《博士后证书》(国内博士后工作站、流动站出站人员需提供);

  (4)国(境)外从事博士后研究工作单位出具的博士后工作证明(申请在站2 年以后生活补贴的在站人员需提供,含外文翻译件,须注明从事博士后研究及起止时间);

  (5)中国驻外使(领)馆教育(文化)处(组)出具的《留学回国人员证明》(在国(境)外单位从事博士后研究工作的出站人员需提供,需注明从事博士后研究及注册入学日期、毕(结)业日期);

  (6)事业单位聘用合同或企业劳动合同(自主创业人员提供企业营业执照、企业半年以上完税证明);

  (7)社会保险参保证明(系统自动获取);

  补助分两次核拨,市级政策规定的部分(含区级承担),经区人力社保局受理,并会同区委人才办、区财政局审核后,由区财政一次性拨付;区级政策规定的部分,申请人实际履行服务满3年后拨付。

  5.其他事项

  (1)国内博士后进站时间以全国博士后管理委员会出具的《博士后研究人员备案证明》落款时间为准,出站时间以全国博士后管理委员会出具的《博士后证书》注明的出站时间为准。国(境)外从事博士后研究工作的,进出站时间分别按中国驻外使(领)馆教育(文化)处(组)出具的《留学回国人员证明》注明的注册入学日期和毕(结)业日期为准;

  (2)获得补贴的人员,中途退站的,应按在站时间确定补贴金额并主动退回生活补贴、日常经费等剩余补助资金;获得留余杭(来余杭)补助的人员,未能履行完劳动(聘用)合同的,应按实际服务时间确定补助金额并主动退回剩余补助资金;以上退回资金由所在单位负责收回并返还区人才专户;

  (3)区级政策规定的博士后生活补贴与高校毕业生生活安家补贴不重复享受,出站留余杭(来余杭)补助与高层次人才购(租)房补贴、高端人才安家费补贴不重复享受;

  (4)博士后生活补贴、博士后出站留余杭(来余杭)补助将通过预算单位以授权支付形式委托杭州银行(杭州人才服务银行)代发,并直接拨付到个人账户;博士后相关(补贴)补助后续将通过亲清在线兑现政策;

  (5)符合条件的二次进站博士后,可参照第一次进站标准兑现政策,如果已经享受过相关政策的不得重复享受;

  (6)本办法所需资金在区人才专项资金中列支;如遇上级政策调整的,将参照执行。

  (四)受理部门

  区人力社保局

  二、高层次人才国内学术休假

  (一)政策内容

  每年组织若干批高层次人才国内学术休假活动,费用按实际发生金额支付,原则上不超过8000元/人,如遇特殊情况最高不超过10000元/人。

  (二)资格条件

  1.国家、省、市级海内外高层次人才计划入选者;

  2.国务院特殊津贴、杭州市政府特殊津贴获得者,在聘的市钱江特聘专家;

  3.省突出贡献中青年专家,市杰出人才奖、突出贡献引进人才奖获得者,区杰出人才奖、突出贡献人才奖获得者;

  4.经市级、区级高层次人才分类认定的D类及以上条件的人才;

  5.其他特殊人才(具体以当年通知公告为准)。

  其中市级、区级高层次人才分类认定的C类及以上条件人才和其他特殊人才每年可安排一次,D类和其他特殊人才每两年可安排一次。教育、卫健、文体人才由各系统自行安排,其他符合条件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参加国内学术休假活动的,不再安排当年度区级及以上疗休养活动。

  出(随)行人员经费标准按团队统一标准执行;人才可随带家属(具体要求以当年通知公告为准),家属费用自理。

  (三)申请流程

  申请人根据当年发布的通知报名,填写必要个人信息,按照给出的时间和线路自行选择。

  (四)受理部门

  区人力社保局

  三、高层次人才体检

  (一)政策内容

  每年组织重点和优秀高层次人才分别参加市内、区内医疗机构体检。费用按实际发生金额支付,市内体检最高不超过3000元/人,区内体检最高不超过1500元/人。

  (二)资格条件

  1.市内体检:市级、区级高层次人才分类认定的D类及以上条件人才和其他特殊人才每年可参加一次市内体检(具体以当年通知公告为准)。

  2.区内体检:市级、区级高层次人才分类认定的E类及以上条件人才和其他特殊人才每年可参加一次区内体检(具体以当年通知公告为准)。

  (三)申请流程

  申请人根据当年发布的通知报名,填写必要个人信息,根据实际情况选择体检医疗机构及体检时间。

  (四)受理部门

  区人力社保局

  四、人才子女就学服务

  (一)政策内容

  积极创造条件为高层次人才子女入学提供帮助。市级、区级高层次人才分类认定的E类及以上条件人才和其他特殊人才子女,就读区内公办学校的,可按照相对就近等原则统筹安排入学入园。市级F类人才的中国籍子女享受本区居民子女同等待遇,按照相对就近原则,可安排到公办义务教育段学校或幼儿园就读。

  (二)资格条件

  工作地在余杭的市级高层次人才分类认定的F类及以上、区级高层次人才分类认定的E类及以上、及相当层次的人才子女。

  (三)申请流程

  申请人根据当年发布的通知报名。

  (四)受理部门

  区教育局

  五、就医体检服务

  (一)政策内容

  为高层次人才提供分层次、多渠道“一对一”就医保障服务。市级、区级高层次人才分类认定的D类及以上高层次人才在区属医疗机构就医时,门诊诊查费(含专家费)全免。在部分医院实施国际医疗保险结算服务。支持市场主体建立第三方国际医疗保险结算平台。

  (二)资格条件

  市级、区级高层次人才分类认定的D类及以上、及相当层次的人才。

  (三)受理部门

  区卫健局

  六、引才荐才奖励

  (一) 政策内容

  1.成功创建区级“千里马驿站”引才基地的奖励基本工作经费20万元,双招双引绩效奖励30万元;获聘“余杭伯乐”(引才大使)荐才官的根据实际工作情况,给予每人每年1万元补贴,聘期2年。

  2.对从区外新引进且引才荐才成效较好的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给予一定的引才奖励,并按规定享受相应租金补贴。被省级以上、市级、区级主管部门评选为“招才引才群英榜”等相关荣誉的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分别给予10万元、5万、2万的奖励。

  3.对推荐浙江省外B类国家级高层次人才入驻我区,且由该人才主持的项目通过余杭区人才项目评审,企业成功产业化,在余杭区注册运营、人才本人实到资本在100万以上的,给予20万元引才资助;对推荐浙江省内B类国家级高层次人才来余杭区创业,且由该人才主持的项目通过余杭区人才项目评审,企业成功产业化,在余杭区注册运营、人才本人实到资本在100万以上的,给予10万元引才资助;

  4.推荐重点高层次人才全职入驻我区,与我区企业签订五年及以上劳动合同并按规定缴纳社保或个税;在我区创办企业,担任法人代表或在企业占股15%以上;推荐人才入驻我区,并自主申报入选国家、省、市级海外引才计划的,分别给予50万元、20万元、10万元引才奖励;推荐高层次人才团队入驻我区,并自主申报入选省、市级领军型创新创业团队的,分别给予20万元、10万元的引才奖励。

  5.支持技术转移中心、研究院(所)、校友会、人力资源联盟等校地合作中介服务机构建设,对与我区开展合作交流并提供资源导入、人才项目招引、成果转化、技术服务等,经认定,单个主体每年给予30万元经费,其中工作经费10万元,绩效奖励20万元;

  (二)申请流程及材料

  引才荐才奖励申请应当在引进人才(团队)入驻我区并达到申请条件后一年内提出,常年受理。优秀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奖励在获得相关荣誉后申请。

  1.个人填写杭州市余杭区引才荐才奖励(个人)申请表(附件3)或单位填写杭州市余杭区引才荐才奖励(单位)申请表(附件4),申请人签字或申请单位盖章,与人才身份证件、简历、学历学位证书、职称证书(职业资格证书)、劳动合同、参保证明(系统自动获取);国家、省、市级海外引人才计划,省、市级领军型创新创业团队入选证书或相关证明文件;推荐单位营业执照(单位推荐提供);推荐人身份证(或护照)(个人推荐提供)等附件一并提交给所属平台(镇街);

  2.引进人才(团队)所属平台(镇街)受理申请并进行初审,符合申请条件的报送至区级相关部门复审;

  3.区级相关部门对申请进行复审,并向区委组织部(人才办)提交建议名单;

  4.经区委组织部(人才办)审定后,由区级相关部门按资金拨付流程兑现。

  5.设立引才荐才奖励资金的平台(镇街),可自行参照执行。

  (三)受理部门

  平台(镇街)、区科技局、经信局、区人力社保局

  七、附则

  1.本办法适用对象为自2022年1月1日起符合条件的高层次人才、博士后工作站,具体由区人力社保局、区委人才办会同区财政局负责解释。

  2.本政策执行期间,如遇市级相应政策调整的,以市级最新政策为准,按照“就高不重复”原则执行。

  3.余人才办〔2019〕4号、余人才办〔2019〕5号等人才政策实施细则中规定分期拨付的资金,按原实施细则执行,直至拨付完毕。

  4.人才或团队同时符合多项奖励条件的,按照“就高不重复”的原则执行。凡提供虚假材料骗取补贴的,一经发现即取消申请资格并保留追究其法律责任的权利。

  5.本文件自2022年8月18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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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邮箱:bjkcbb@foxmail.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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