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2014年秋季中小学教育收费有关事项的通知
岳市价〔2014〕56号
岳阳市物价局、岳阳市财政局、岳阳市教育局关于2014年秋季中小学教育收费有关事项的通知
各县、市、区物价局、财政局、教育局、市直各中小学:
根据《湖南省物价局、湖南省财政厅、湖南省教育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中小学教育收费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湘价教〔2014〕77号),《湖南省物价局、湖南省新闻出版局关于下达2014年秋季中小学教材价格的通知》(湘价教〔2014〕101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2014年秋季中小学教育收费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义务教育收费
1、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可向自愿在校就餐的学生收取伙食费(含饭菜加热服务费或大米加工服务费),可按规定代收作业本费和教辅材料费。收费标准应严格遵循《湖南省中小学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管理暂行办法》(湘价教〔2013〕80号)的要求,除以上三项收费外不得另收其他任何费用。
2、城市学校可按规定向学生收取课本费和作业本费,向自愿接受相关服务的学生收取教辅材料费、住宿费、伙食费、午休住宿费(不得向寄宿生再收取此项费用)、校服费、就餐卡补办费、校外活动费,除以上收费外学校不得另收其他费用。
3、学生使用的作业本,可由学校按统一格式、数量、金额的原则代学生统一无偿购买。收费标准应严格控制在初中生每生每期不超过15元,小学高年级每生每期不超过10元,小学低年级每生每期不超过7元,作业本的具体数量及印刷质量由县(市)区物价、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发文明确,市直中小学由市物价局、市教育局发文明确。
4、城市学校向学生收取的教材费由市物价局、市财政局、市教育局根据省教育厅颁布的用书目录,我市实际征订的版本和省物价局下达的价格核定具体标准(见附件一)。
二、高中教育收费
1、普通高中、职业高中学费执行省物价局、省财政厅、省教育厅制定的标准(见附件二)。
2、高中阶段的代收费由书籍课本费和作业本费(每生每期不超过20元)两项组成。各县(市)区高中书籍课本费委托当地物价、财政、教育行政主管部门严格按照省教育厅颁发的高中用书目录,当地实际征订的版本和省物价局下达的价格,分校从实核定,报市物价局、市财政局、市教育局备案。作业本费由市物价局、市财政局、市教育局核定(见附件二),市直高中书籍课本费见附件三。
3、其他服务性收费。在坚持学生自愿原则的前提下,可向自愿接受相关服务的学生收取教辅材料费、住宿费、伙食费、校服费、就餐卡补办费、校外活动费、社会实践活动费(指军训费和学工学农费)、新生入学体检费。
4、严格执行公办示范性高中招收择校生“三限”政策。“限人数”指学校招收择校生的比例要控制在本校当年招收学生计划数(不含择校生人数)的10%以内。“限钱数”指省级示范性学校择校费每生每期不超过2300元,市级示范性学校择校费每生每期不超过1800元,择校费原则上不得跨学期预收。学校对择校学生收取择校费后,不得再向其收取学费,但可按规定收取书籍课本费和作业本费。“限分数”指择校生的最低录取分数线为低于同层次公办高中计划内录取线10%以内,具体分数线由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向社会公布。实行初中毕业生考试与普通高中招生制度改革的省级深改实验区,“限分数”改为“限等级”,由深改实验区报市教育局批准后向社会公布。禁止学校在“三限”政策之外以自费、旁听、借读、转学、非计划生等任何名义招收高价学生。
5、经省教育厅评定的特色教育学校不得参照执行省级示范性高中收费政策。
三、加强教辅材料、服务性收费管理
1、中小学的教辅材料征订选用要严格按照省物价局、省新闻出版局、省教育厅《关于加强中小学教辅材料价格监管的通知》(湘价教〔2012〕93号),湖南省教育厅、湖南省新闻出版局、湖南省物价局《关于加强中小学教辅材料使用的实施意见》(湘教发〔2014〕26号),岳阳市教育局、岳阳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岳阳市物价局、岳阳市文化市场综合执法局《关于印发〈岳阳市中小学教辅材料推荐选用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岳市教发〔2014〕18号),岳阳市教育局《关于印发〈岳阳市中小学教辅材料推荐目录〉的通知》(岳市教发〔2014〕20号)的相关规定,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教辅材料管理。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不得在教辅材料编写、出版、发行等环节,以协助工作为由拿取折扣、索要赞助等方式违规收取费用。教辅材料的征订工作要认真落实好学生或家长自愿订购、“一科一辅”的原则,严禁强制或变相强制征订和收费,严禁收费后不订或少订以及向其他非指定渠道乱订行为的发生。对家庭困难的学生要适当减免教辅材料费。2014年秋季教辅材料自愿订购参考书目和参考价格见附表四、附表五、附表六。
2、寄宿费和公寓价格。寄宿费按学生自愿原则,实行最高限额控制和分校审批办法管理。农村非义务教育阶段和城市中小学寄宿费每生每期最高不超过300元,具体标准由当地价格主管部门会同教育主管部门在上述规定的最高限额内,根据当地实际从紧核定,同时按栋(层)进行公示。公寓价格按学生自愿原则,实行分类定价(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校不得实行公寓价格),具体标准由市物价局、各县(市)物价局依照〈湖南省学生公寓价格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会同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分校审定。市直高中由市价格主管部门会同教育主管部门核定,各县市区高中委托当地价格主管部门会同教育主管部门核定,报市物价局、教育局备案。
3、伙食费。按学生自愿和“保本不盈利”的原则,实行综合毛利率管理,综合毛利率不得超过25%。原则上要求实行购票就餐,确实无法实行购票就餐的学校也可采取最高定额标准进行管理。义务教育阶段伙食费具体标准由当地价格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当地实际从紧核定,高中阶段具体标准,市直高中由市价格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核定,各县(市)区高中由当地价格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核定,报市物价、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对自愿在校就餐的学生首次办卡应实行免费,遗失或损坏补办可收取成本费用,具体收费标准由当地价格行政主管部门制定。学校食堂不得对外承包,应按规定建立单独的伙食台帐,实行明码标价,自觉接受学生和社会监督。
4、校服价格。按照岳阳的实际情况,校服价格继续实行限价管理和逐校审批办法。小学夏装最高不超过70元/套,小学春秋装不超过85元/套,中学夏装不超过85元/套,中学春秋装不超过105元/套。其质量标准严格按国家和省相关规定执行,教育、物价主管部门要严控质量标准,坚决杜绝再生棉流入岳阳校服市场。校服的具体价格由当地价格行政主管部门实施成本审核后,会同教育行政主管部门从严核定。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校不得组织学生购买校服。
5、午休住宿费。城市义务教育阶段在校学生由学生家长提出书面申请后,可由学校安排专门床位并负责管理在校午休(专供走读生),价格由当地物价部门核定,最高每生每期不超过500元,除此之外,不得以提供其它相关午休服务另立名目收取任何费用。
6、校外活动费(指郊游、看电影、参观展览)。学校组织学生开展校外活动时,属于学生个人消费且经由学校统一支付的,可按次向学生据实收取,事毕应及时公布,不得按月或按学期预收。
7、社会实践活动费(指军训、学工学农等)。高中学校可组织学生进行社会实践活动,每项社会实践活动仅限一次,学校组织高一入学新生校外军训发生的聘用教官、食宿及交通费用可按每生每天不超过30元收取,军训时间不超过7天;校内军训发生的聘用教官费用可按每生每天不超过10元收取,军训时间亦不得超过7天。学校组织高中阶段学生进行校外学工学农活动的聘用老师及食宿、交通等费用可按每生每天不超过20元收取,活动时间不得超过7天。
8、新生入学体检费。高中阶段学校组织新生入学体检,可按每人次18元收取体检费,体检项目包括:(1)内科检查:心、肺、肝、脾;(2)眼科检查:视力、沙眼、结膜炎;(3)口腔科检查:牙齿、牙周;(4)外科检查:头部、颈部、胸部、脊柱、四肢、皮肤、淋巴结;(5)形体检查:身高、体重;(6)生理功能指标检查:血压。义务教育阶段学校组织新生体检由学校公用经费支出,不得向学生个人收取费用。
四、进一步严格中小学教育收费政策和纪律
1、中小学教育收费政策事关我市基础教育事业的健康发展,事关党和政府的形象,事关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各地必须不折不扣地认真执行省市制定的中小学教育收费各项政策和规定,各县市区印发的教育收费文件应及时报市物价、教育、财政行政主管部门备查。
2、各中小学校要站在讲政治的高度,认真执行物价、财政、教育主管部门共同制定的教育收费政策,确保进城务工的农民工子女与城市学生享受同等待遇。要切实做好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工作,义务教育阶段要确保不出现学生因家庭经济困难而辍学的现象。务必做到不自立项目收费、不提高标准收费、不扩大范围收费、不违背学生自愿原则强制收费、不使用非法票据收费,务必做到按照《湖南省物价局、湖南省财政厅、湖南省教育厅关于印发<教育收费公示制度实施办法>的通知》(湘价教〔2009〕71号)要求和规定的样式(见附件七至十)落实教育收费公示制度,务必做到自觉接受广大学生、家长和社会的监督,切实增强教育收费工作的透明度。
3、各中小学不得收取与学生入学挂钩的任何捐资助学性质的费用。如学生家长和有关单位自愿向学校捐资,须在秋季新学期开学学生取得注册学籍后办理。学校收取的不与入学挂钩的捐赠收入应建立单独帐务,全部纳入学校预算,统一管理,用于学校教学和补助贫困学生、奖励优秀学生开支,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平调、挪用。
4、各中小学校不得利用教学场地、教育资源举办面向学生的培训补课并收取费用,也不得与社会办学机构合作举办面向学生收费的各种培训班、补习班、提高班等有偿培训。严禁任何社会团体、群众组织和企业通过中小学校违背学生意愿向学生收取饮水、饮奶和课间餐等经营服务性费用;严禁中小学校将讲义、试卷、电子阅览、计算机上机、取暖、降温、饮水、校园安全保卫等作为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事项;严禁公办中小学教师组织或参与有偿补课。
5、各中小学校要认真落实学生自愿投保的政策,面向学生的商业保险应由学生或家长自愿向保险机构投保,学校不得参与组织收取保险费。
6、面向学生公开发行的教育期刊(如《小学生》、《初中生》、《高中生》)等,各地不得将其列入教辅材料,学生可自愿向邮政发行机构订阅。
7、中小学校的学费收入应全部用于学校的办学支出。地方政府和任何部门不得挤占、挪用和平调学校的学费收入,禁止任何单位对学费收入征收任何性质的统筹性资金。
8、承担义务教育任务的学校要严格规范义务教育阶段招生入学秩序和收费行为。城市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接收学区内学生的比例不得低于当年招生数的90%,制止组织任何形式的入学考试并收费的行为,制止通过招收特长生方式收费的行为,严禁举办“占坑班”(通过参加培训、幼儿入园等获得入学便利)并收费的行为。
9、继续加大治理教育乱收费工作力度。各级物价、财政、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要互相配合,认真督促辖区内各中小学校不折不扣地执行教育收费各项政策,要进一步加大对各中小学校收费的监督力度,及时接受和认真受理学生和群众关于教育收费问题的举报、投诉和情况反映,对学校、有关单位不按规定的收费项目和标准收费,或违反规定巧立名目收费的,要按各自职责依法进行严肃查处,并依照相关法规的规定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切实维护我市教育收费的良好秩序。
附件:
1.2014年秋季城市义务教育阶段教材费和作业本费构成表
2.2014年秋季公办普通高中和职业高中收费项目及标准表
3.2014年秋季市直普通高中课本费标准表
4.2014年秋季小学教辅材料自愿订购参考书目和参考价格
5.2014年秋季初中教辅材料自愿订购参考书目和参考价格
6.2014年秋季高中教辅材料有关说明
7.农村义务教育收费公示牌
8.城区义务教育收费公示牌
9.普通高级中学收费公示牌
10.中等职业技术学校收费公示牌
岳阳市物价局 岳阳市财政局 岳阳市教育局
2014年8月28日
抄送:省物价局、省财政厅、省教育厅,市委办、市人大办公室、市政
府办、市政协办公室,市政府法制办、市治理教育乱收费办公室、
市监察局、市纠风办、市非税收入征收管理局,各县市区人民政
府,市物价局直属各单位。
岳阳市物价局办公室
2014年8月28日印发
附件1
2014年秋季城市义务教育阶段教材费和作业本费构成表
单位:元/每生每期
年级
合计
课本费
作业本费(由学校统一无偿代购)
小
学
一年级
42
35
7
二年级
43
36
7
三年级
74
64
10
四年级
70
60
10
五年级
91
81
10
六年级
85
75
10
初
中
一年级
166
151
15
二年级
156
141
15
三年级
130
115
15
附件2
2014年秋季公办普通高中和职业高中收费项目及标准表
单位:元/每生每期
年级
学费
代收费
服务性收费
书籍课本费
作业本费
住宿费
伙食费
校服费
普通高中
1、省级示范性高中
1000
按物价、财政、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核定的标准收费(市直高中见附表三)
20
坚持学生自愿的原则,具体收费标准由当地物价、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核定,报市物价局备案
学生自愿购买,具体价格由当地物价、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按“不赢利”核定,报市备案
2、其它高中
800
职业高中
文科、农、林、师范类
800
按实收费
体育、卫生、服装、旅游、美容类
1000
烹饪类
1200
艺术类
表演专业
1400
其他专业
1000
医药类
1200
其他类
1000
注:省、市级示范性高中择校费,省级2300元/生·期,市级1800元/生·期。收取择校生择校费后,不得再收取学费。
附件3
2014年秋季市直普通高中书籍课本费标准表
单位:元/每生每期
学校名称
标 准
学校名称
标 准
高一
高二
高一
高二
偏文
偏理
偏文
偏理
市一中
492
371
373
市七中
351
363
357
市五中
412
307
312
市十三中
406
450
441
市十五中
343
346
369
岳阳中学
505
343
364
屈大附中
257
351
375
市三中
407
276
278
市四中
408
417
427
市外国语学校
495
343
290
市十四中
363
353
382
岳州中学
229
164
159
注:(1)课本费标准按实际发行数量和价格收取;(2)各年级、各学科供教学参考使用的磁带、光盘、读本供有条件的学生自主选用,不得强制学生购买。(3)教材由市、县(市)区新华书店统一发行。
附件4
2014年秋季小学教辅材料自愿订购参考书目和参考价格
单位:元/每生每期
年级
同步类
语文磁带(或光盘)
寒假作业
三年级
56.5
13
24
四年级
57
13
24
五年级
57
13
24
六年级
56.5
13
24
注:1、经省、市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开设了课程而没有教材的,按岳市教通[2014]81号文件第二条第五款之相关规定执行,在学生自愿的基础上由学校无偿代购。2、根据市委、市政府要求——《中华经典诵读》在学生自愿的基础上学校可提供无偿代购服务。3、 与教学紧密相关的《单元自测》、《教材解读》由学生向新华书店自愿订购。
附件5
2014年秋季初中教辅材料自愿订购参考书目和参考价格
单位:元/每生每期
年级
同步类
英语磁带(或光盘)
寒假作业
国防教育
七年级
78
13
30.5
免费
八年级
91
13
30.5
免费
九年级
78
13
30.5
注:1、经省、市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开设了课程而没有教材的,按岳市教通〔2014〕81号文件第二条第五款之相关规定执行,在学生自愿的基础上由学校无偿代购。2、根据市委、市政府要求——《中华经典诵读》在学生自愿的基础上学校可提供无偿代购服务。3、与教学紧密相关的《理化生实验报告》、《单元自测》、《教材解读》由学生向新华书店自愿订购。4、历史填充图、地理填充图、历史图册可由学校统一代购,按实收费。
附件6
2014年秋季高中教辅材料有关说明
一、同步类练习、历史图册、历史填充图、地理填充图、高中总复习(高二学考、高三高考)、寒假作业按岳市教发〔2014〕20号《关于印发〈岳阳市中小学教辅材料推荐目录〉的通知》推荐书目和省物价局审定价格,可由学校统一代购,按实收费。
二、经省、市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开设了课程而没有教材的,按岳市教通〔2014〕81号文件第二条第五款之相关规定执行,在学生自愿的基础上由学校无偿代购。
三、根据市委、市政府的要求——《中华经典诵读》在学生自愿的基础上学校可提供无偿代购服务。
四、《国防教育》学生可自愿订购。
五、与教学紧密相关《理化生实验报告》、《单元自测》、《教材解读》由学生向新华书店订 购。
附件7
农村义务教育收费公示牌
一、本校免交学杂费、书籍课本费。
二、本校住校学生免交住宿费。
三、本校对自愿要求在学校食堂就餐的学生按“保本不赢利”原则收取伙食费 元/人·期,或 元/人·餐。
四、本校不强制学生订购课外读物、教辅资料,如学生有需要,请自愿向出版发行单位新华书店订阅。
五、本校不强制学生购买任何保险,如学生有需要,请自愿向保险机构投保。
六、本校确保广大学生权益,承诺不违背国家和省规定的教育收费政策。
监督电话: 市(州)县(市、区)物价局 12358
市(州)县(市、区)财政局 8845712
市(州)县(市、区)教育局 8805579
××学校
注:属于民办教育机构还应标明《民办教育许可证》编号。
附件8
城区义务教育收费公示牌
一、本校免交学杂费、借读费。
二、本校课本费按课本实际标价收取,各类课本实际价格的总和应等于年级课本费收取总额。课本费和作业本费公示如下。
单位:元
小学
年级
春(秋)季
自愿选择的服务性收费
和代收费
课本费
作业本费
一年级
二年级
三年级
四年级
五年级
六年级
初
中
一年级
二年级
三年级
三、本校对自愿要求在学生食堂就餐的学生按“保本不赢利”原则收取伙食费,具体收费标准由食堂按此原则公示。
四、本校对自愿要求在学校住宿的学生收取住宿费 元/人·期。
五、本校不强制学生购买课外读(刊)物、教辅资料,如学生有需要,请自愿向出版发行单位新华书店订阅。
六、本校不强制学生购买任何保险,如学生有需要,请自愿向保险机构投保。
七、本校确保广大学生权益,承诺不违背国家规定的教育收费政策。
监督电话: 市(州)县(市、区)物价局 12358
市(州)县(市、区)财政局 8845712
市(州)县(市、区)教育局 8805579
××学校
注:属于民办教育机构还应标明《民办教育许可证》编号。
附件9
普通高级中学收费公示牌
一、本校为 示范性高中(或城区、农村高中)
二、本校学费标准为 元/人·期。
三、本校课本费按课本实际标价收取,作业本费按下表收取。
单位:元
年级
课本费
作业本费
自愿选择的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
一年级
二年级
三年级
四、本校对自愿要求在校住宿的学生收取住宿费 元/人.期。
五、本校对计划招生外自愿选择本校就读的“择校生”收取择校费 元/人·期,择校生缴纳择校费后,不再缴纳学费。
监督电话: 市(州)县(市、区)物价局 12358
市(州)县(市、区)财政局 8845712
市(州)县(市、区)教育局 8805579
××学校
注:属于民办教育机构还应标明《民办教育许可证》编号。
附件10
中等职业技术学校收费公示牌
收费项目
学费标准(元/人.年)
学
费
文、农、林、师范类
工科、卫生、体育、服装、旅游、美容等应用技术类
经、法、教、管及其他
艺术类
表演专业(含美术)
其它专业
医药公安类
住宿费
普通宿舍
公寓制宿舍
代收费
体检费
身份证及户口本
国家级改革示范中等职业技术学校收费标准可上浮20%;省级示范性中等职业技术学校收费标准可上浮15%。同时具备国家级和省级重点职业技术学校资格的,不得重复上浮。
监督电话: 市(州)县(市、区)物价局 12358
市(州)县(市、区)财政局 8845712
市(州)县(市、区)教育局 8805579
××学校
注:属于民办教育机构还应标明《民办教育许可证》编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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