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创文明城】新会正式执罚!乱扔垃圾 罚款200元!

栏目:未来教育  时间:2022-1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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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江门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第二十九条 禁止下列影响环境卫生的行为:

  (一)随地吐痰、便溺;

  (二)乱扔果皮、果核、纸屑、烟蒂、玻璃瓶、饮料罐、口香糖、包装袋等废弃物;

  (三)乱倒垃圾、渣土、污水、污油、粪便等废弃物;

  (四)乱扔动物尸体;

  (五)从建筑物、机动车内向外抛掷垃圾;

  (六)在城市道路或者公共场所从事车辆清洗活动;

  (七)其他影响城市道路和公共场所环境卫生的行为。

  第四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有关环境卫生管理规定的,按照下列规定予以处罚:

  (一)违反第二十九条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规定,随地吐痰、便溺,乱扔果皮、果核、纸屑、烟蒂、玻璃瓶、饮料罐、口香糖、包装袋或者乱倒垃圾、渣土、污水、污油、粪便等废弃物的,责令采取补救措施,处以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的罚款。

  《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

  第十六条  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规定的地点、时间等要求,生活垃圾投放到指定的垃圾容器或者收集场所。废旧家具等大件垃圾应当按规定时间投放在指定的收集场所。

  城市生活垃圾实行分类收集的地区,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规定的分类要求,将生活垃圾装入相应的垃圾袋内,投入指定的垃圾容器或者收集场所。

  宾馆、饭店、餐馆以及机关、院校等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单独收集、存放本单位产生的餐厨垃圾,并交符合本办法要求的城市生活垃圾收集、运输企业运至规定的城市生活垃圾处理场所。

  禁止随意倾倒、抛洒或者堆放城市生活垃圾。

  第四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六条规定,随意倾倒、抛洒、堆放城市生活垃圾的,由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对单位处以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个人有以上行为的,处以200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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