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做形式上的垃圾分类,海盐向乱扔垃圾行为开罚单!

栏目:未来教育  时间:2022-12-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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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月24日18时34分,海盐县沈荡镇居民许某某在打扫车库时清理出了不少生活垃圾,擅自将这些生活垃圾堆放于永庆西路118号处的绿化上,垃圾的主要成分是一些干稻草、枯木柴以及一个破木框。

  海盐县综合行政执法局执法人员现场勘查、查明事实后,向当事人发放了《海盐县综合行政执法局责令改正违法通知书》(嘉盐综执[2020]责改通字第05-0007号),并要求当事人清除现场生活垃圾。

  截至3月25日14时05分,当事人已将堆放的生活垃圾清理干净。

  

  根据以上查明的事实和证据,海盐县综合行政执法局于3月27日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了《海盐县综合行政执法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嘉盐综执〔2020〕罚告字第05-0010号)。

  有关人员介绍,当事人违反了《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第十六条第四款“禁止随意倾倒、抛洒或者堆放城市生活垃圾”的规定,根据《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违反本办法第十六条规定,随意倾倒、抛洒、堆放城市生活垃圾的,由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对单位处以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个人有以上行为的,处以200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根据《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18版)》“个人随意倾倒、抛洒、堆放城市生活垃圾,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对个人处以200元以下的罚款”,海盐县综合行政执法局决定对当事人处罚款人民币贰佰元整。

  

  今年以来,海盐县不断增强垃圾分类的执法力度和巡查频次,着力督促部分不按规定对垃圾进行分类投放的居民养成正确分类投放垃圾的习惯。截至4月14日,随意倾倒、堆放生活垃圾一般程序立案14起;已处罚12起,缴纳罚款7000元;结案21起,金额9750元。截至3月15日,简易程序执法5起,罚款250元。

  

  处罚始终不是目的,改变垃圾投放习惯才是核心,垃圾分类真正成为生活新时尚,还是需要全民的自觉行动。(图片由海盐县综合行政执法局提供)

  *读嘉·海盐独家稿件,未经许可不得转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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