津一市民买来一次性纸杯 却无“生产日期”

栏目:未来教育  时间:2022-12-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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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纸杯包装袋没有生产日期,超市却说这是包装印刷有问题,产品不存在问题,不会赔偿。”日前,市民任阿姨从某超市购买了一袋纸杯,回家后打开使用才发现纸杯“掉渣”!“发现杯子掉渣后,我才留意了一下外包装,没有生产日期,只简单写了个保质期三年。”任阿姨称,她已经找了超市三次了,至今都没得到赔偿的答复。她想知道,没有注明生产日期是否属于欺诈呢?能否要求超市赔偿?

  纸杯包装没生产日期属于欺诈

  天津中岳律师事务所的潘玉华律师说,一次性纸杯直接接触口腔自然对人体的健康会产生一定影响。根据GB/T27590-2011《纸杯》国家标准第7.1条规定,纸杯的销售包装标志和运输包装标志应包括以下内容或按合同约定:产品销售包装标志基本内容包括:产品名称、商标、执行标准编号、生产日期及保质期或生产批号及限用日期、产品类型、规格、质量等级、产品数量、产品合格标志、生产企业(或代理商)的名称和地址及其他需要标注的事项。选择适用该标准的纸杯生产者,就应当按照该标准的要求执行。此外,该标准明确纸杯标识应当包括生产日期、保质期等要素,表明纸杯是具有使用期限限制的,超过保质期限纸杯很可能出现变质等问题,甚至是不适宜再供消费者使用。

  而在《产品质量法》第二十七条中也规定:“生产者应当对其生产的产品质量负责。产品质量应当符合限期使用的产品,应当在显著位置清晰地标明生产日期和安全使用期或者失效日期的要求”。另外,该法还规定,销售者应当建立并执行进货检查验收制度,验明产品合格证明和其他标识。由此可见,即便是一次性纸杯这种平时不太被大家注意的产品生产厂家也应该标明生产日期,而作为超市销售各类商品都应该关注产品是否有生产日期等,如果没有生产日期就是违反《产品质量法》的规定,其行为应当属于欺诈。

  消费者能否得到赔偿?

  潘律师说,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任阿姨购买了掉渣的纸杯,已经因此产生了经济损失。任阿姨三次找到超市进行维权,其时间成本和维权成本,自然也应属于其损失之列。销售方并没有对产品标签或者包装进行查验,没有尽到注意义务,理应承担相应赔偿责任。时报记者 张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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