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关核酸检测、重点场所防护等,“乙类乙管”配套方案发布→
12月27日,国务院联防联控机制发布《新型冠状病毒感染“乙类乙管”检测方案》等5个配套文件,涉及疫情监测、核酸检测、重点场所疫情防控、个人防护等内容,要点如下↓
? 核酸检测以“单采单检”为主
对不同群体分类采取抗原和核酸检测策略,及时发现重症高风险人群中的感染者。疫情流行期间,核酸检测应以“单采单检”为主。大型企业、工地等人员聚集的重点机构,重点党政机关和重点行业,商场超市等重点场所的工作人员,加强健康监测。如出现发热、呼吸道感染等症状,可开展抗原或核酸检测。如检测结果阳性,做好自我健康管理,根据病情情况,及时就诊。养老机构、社会福利机构等脆弱人群集中场所,具备条件的,经卫生和疾控部门培训指导后,自行开展核酸检测采样和抗原检测;不具备条件的,由核酸采样机构派员上门规范开展核酸检测采样,减少人员外出核酸检测感染风险。? 疫情严重时可采取减少聚集等措施
推进3岁以上无接种禁忌症、符合接种条件的重点人群做好新冠病毒疫苗接种。需长期服药的人员,不可擅自停药,做好个人防护后去附近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取药,或经医生评估后开长期处方,减少就诊次数。重点行业建立关键岗位、关键程序工作人员轮岗备岗制度,疫情严重时原则上工作人员应“两点一线”,并按照轮岗备岗机制安排预备队进驻轮换,尽量减少疫情对行业正常运转的影响。疫情流行严重时,重点行业采取错时上下班、减少人员聚集,减少线下会议频次、降低线下会议人数,必要时居家办公,控制在岗人员数量,取消堂食、错峰取餐等减少人群聚集的措施。加强学校、学前教育机构工作人员和学生个人防护。强化师生健康教育,开展症状监测,执行“日报告”“零报告”制度,出现发热、干咳、乏力、咽痛等症状时,及时采取留观等相应措施,不得带病工作和学习。重点场所内工作人员开展健康监测,出现发热、干咳、乏力、咽痛等症状时,及时进行抗原或核酸检测,阳性人员原则上不带病上岗,如需到岗,应做好个人防护,减少与他人接触。疫情严重时,短期内可采取以下减少人群聚集的措施:(1)会议中心、体育场馆、文化场馆、市场商超、展销场所取消或推迟非必要的大型活动。(2)商场和超市、银行、农贸(集贸)市场等营业场所停止促销等人员聚集活动,商场、银行等缩短营业时间。(3)相对密闭的娱乐休闲场所、洗浴场所、宗教活动场所暂停营业或开放。(4)场站码头、公园景区等较大空间和开放式公共场所,须加强客流引导,尽量分散不扎堆。(5)餐饮场所应限制同餐人数,或取消堂食。
? 感染者非必要不外出
在疫情流行期间,不建议老年人、孕妇、儿童等免疫力较弱的人群进行长途旅行。老年人、慢性基础疾病患者、孕妇、儿童等人群如出现发热、呼吸道感染等症状,及时开展抗原或核酸检测。感染者居家期间,尽可能待在通风较好、相对独立的房间,减少与同住人员近距离接触,如条件允许使用单独的卫生间。避免与同住人员共用餐具、毛巾、床上用品等日常生活用品。感染者非必要不外出,避免前往人群密集的公共场所,不参加聚集性活动。如需外出,应全程佩戴N95或KN95口罩。
“乙类甲管”和“乙类乙管”有何不同?
专家解读
26日,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办公厅印发《关于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实施“乙类乙管”的总体方案》。方案指出,我国已具备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由“乙类甲管”调整为“乙类乙管”的基本条件。
近日,国家卫生健康委新冠疫情应对领导小组专家组组长梁万年接受记者专访,就此次调整作相关解读。
我国传染病防控依法实施
分类管理 动态调整
梁万年介绍,目前我国法定传染病共有四十种,其中甲类传染病2种,乙类传染病27种,丙类传染病11种。
甲类传染病包括鼠疫、霍乱。此类传染病发生后,报告疫情的时间限制,对病人、病原携带者的隔离、治疗方式以及对疫点、疫区的处理等均强制执行。乙类传染病包括新冠、非典、艾滋病、病毒性肝炎等,要求采取严格的管控措施。丙类传染病为监测管理传染病,包括流感、流行性腮腺炎等。
分类管理一直是我国传染病防控的策略,实行动态调整,依法科学管理一直是我国应对传染病的基本原则。具体将一种传染病划定为法定或者不列为法定传染病,列为哪类法定传染病,是综合考虑病原体特性、疾病特征、传播速度和范围、对生命健康的危害、对社会经济的影响,以及人群免疫力、卫生系统的防控救治能力等因素而做出的决策,随着这些因素的变化,传染病的分类就会做出相应调整,防控策略和措施也会相应地优化调整。
梁万年表示,新冠在早期发现时,由于对其病毒特性、流行病学特征,包括对生命对健康的危害等方面缺乏认识,并且不完全具备有效的抵抗能力,国家把它定为乙类传染病,实行甲类管理,有效地保障了老百姓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
现在,一些关键情况发生了变化,综合考虑各个方面的因素,同时为了更好地统筹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更好地聚焦重点的防控领域和措施,更加科学地进行疫情防控,所以从“乙类甲管”调整为“乙类乙管”的条件已经具备。
调整为“乙类乙管”不是放任不管
梁万年指出,调整为乙类乙管是一种依法、科学、有序的动态调整,不是完全放开不管,调整目的是更精准更科学地防控疫情,更有效地利用相关资源平衡疫情防控和社会经济的发展。将新冠病毒感染从“乙类甲管”调整为“乙类乙管”,始终秉承的是人民至上、生命至上的理念,不能理解为放任不管。
他表示,在调整为乙类管理后,在感染者与密接人员隔离、疫区封锁、交通卫生检疫等防控措施上都会做出相应调整。
梁万年指出,要坚定信心,最大可能来保护人民的生命健康和身体安全。从国内情况来看,有些地方已经或者正在渡过第一波最高峰的冲击,并没有出现大面积重症、死亡这种情况。另外,要在科学上注重加强疾病的监测,及时查看它的变异情况。
在防控措施上
“乙类甲管”与“乙类乙管”有何不同?
国家疾控局传防司司长雷正龙表示,在疫情防控方面,“乙类甲管”与“乙类乙管”的不同之处主要体现在以下几方面:
报告时限方面。对于“乙类甲管”传染病,责任报告单位和责任疫情报告人应在发现后2小时内进行网络报告;对“乙类乙管”传染病,应于24小时内进行网络报告。隔离措施方面。“乙类甲管”传染病对疑似病人以及病人、病原携带者进行隔离治疗,对疑似病人以及病人、病原携带者的密切接触者在指定场所进行医学观察;“乙类乙管”传染病根据病情需采取必要的治疗和控制传播措施。区域管理方面。对已经发生甲类(包括“乙类甲管”)传染病病例的场所或者该场所内的特定区域的人员,可以采取隔离措施;对于甲、乙类传染病发生暴发流行时,可以采取限制聚集性活动、停工、停业、停课、封锁疫区等紧急措施。交通卫生检疫方面。发生甲类(包括“乙类甲管”)传染病时,可以实施交通卫生检疫;“乙类乙管”传染病不实施该措施。
可
来源:新闻联播、央视新闻
责编:房淑婧 苏浩军 陈兆月
编辑:吴云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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