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港湾(605598):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关于上海港湾基础建设(集团)股份有

栏目:未来教育  时间:2023-03-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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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时间:2023年03月21日 19:53:27 中财网

  原标题:上海港湾: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关于上海港湾基础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员工持股计划的法律意见书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

  关于上海港湾基础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3年员工持股计划的

  法律意见书

  二〇二三年三月

  目 录

  一、公司实施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的主体资格.................................................... 2 二、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的合法合规性 ................................................................. 3

  三、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的法定程序 ..................................................................... 6

  四、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的信息披露 ..................................................................... 7

  五、结论意见 ......................................................................................................... 8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

  关于上海港湾基础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3年员工持股计划的

  法律意见书

  致:上海港湾基础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上海港湾基础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港湾”或“公司”)与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签订的《专项法律服务合同》的约定及受本所指派,本所律师作为公司 2023年员工持股计划的(以下简称“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相关事宜的专项法律顾问,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和本所业务规则的要求,本着审慎性及重要性原则,按照律师行为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本次员工持股计划有关的文件资料和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现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对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作出如下声明:

  1、 本所律师在工作过程中,已得到上海港湾的保证:即公司业已向本所律师提供了本所律师认为制作法律意见书所必需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和口头证言,其所提供的文件和材料是真实、准确和完整的,且无隐瞒、虚假和重大遗漏之处。

  2、 本所律师依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和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等国家现行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发表法律意见。

  3、 对于本法律意见书至关重要而又无法得到独立证据支持的事实,本所律师有赖于有关政府部门、上海港湾或者其他有关单位出具的证明文件及主管部门公开可查的信息作为制作本法律意见书的依据。

  4、 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5、 本法律意见书仅就与本次员工持股计划有关的中国境内法律问题发表法律意见,本所及经办律师并不具备对有关会计、审计等专业事项发表专业意见的适当资格。本法律意见书中涉及会计、审计事项等内容时,均为严格按照有关中介机构出具的专业文件和上海港湾的说明予以引述。

  6、 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上海港湾本次员工持股计划所必备的法定文件。

  7、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上海港湾本次员工持股计划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其他任何目的。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关于上市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试点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号——规范运作》(以下简称“《自律监管指引 1号》”)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上海港湾基础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出具如下法律意见:

  一、公司实施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的主体资格

  企业名称上海港湾基础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0006315532693类型股份有限公司(上市、自然人投资或控股)住所上海市金山区漕泾镇亭卫公路 3316号 1幢二层 207室法定代表人徐士龙注册资本17,274.3467万元成立日期2000年 1月 28日营业期限2000年 1月 28日至无固定期限经营范围河湾软基础处理施工、地基与基础工程施工、土方工程施工、航道 工程施工、市政公用工程施工、公路工程施工、河道疏浚施工、水 利工程施工、岩土工程勘察、设计、检测、咨询及上述领域内的技 术服务、技术咨询、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机电设备、建筑工程设 备、机械设备、建筑装潢材料的销售,自有设备租赁,从事货物与 技术的进出口业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 开展经营活动)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上海港湾依法有效存续,未出现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其公司章程规定的需要终止的情形,具备实施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的主体资格。

  二、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的合法合规性

  根据公司提供的资料,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公司已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 2023年员工持股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以下简称“《员工持股计划(草案)》”)。本所律师根据《指导意见》《自律监管指引 1号》,对《员工持股计划(草案)》逐项核查如下:

  1、 根据上海港湾的确认并经本所律师查阅其拟披露的公告文件,截至本法法规的规定履行程序,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进行了信息披露,不存在利用本次员工持股计划进行内幕交易、操纵证券市场等证券欺诈行为,符合《指导意见》第一部分第(一)款及《自律监管指引 1号》第 6.6.1条的规定。

  2、 根据《员工持股计划(草案)》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员工持股计划遵循公司自主决定,员工自愿参加的原则,不存在以摊派、强行分配等方式强制员工参加员工持股计划的情形,符合《指导意见》第一部分第(二)款及《自律监管指引 1号》第 6.6.1条的规定。

  3、 根据《员工持股计划(草案)》,本次员工持股计划持有人盈亏自负,风险自担,与其他投资者权益平等,符合《指导意见》第一部分第(三)款及《自律监管指引 1号》第 6.6.1条的规定。

  4、 根据《员工持股计划(草案)》,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的参与对象为公司(含子公司)的监事和骨干人员;除《员工持股计划(草案)》“十、员工持股计划的变更、终止及持有人权益的处置”另有规定外,所有参与对象必须在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的有效期内,与公司或公司子公司签署劳动合同或聘用合同;本次员工持股计划初始设立时总人数不超过 24人(不含预留份额),具体参加人数、名单将由公司遴选及员工实际缴款情况确定。前述情况符合《指导意见》第二部分第(四)款的规定。

  5、 根据《员工持股计划(草案)》,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的资金来源于员工合法薪酬、自筹资金、股东借款及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方式,符合《指导意见》第二部分第(五)款第 1项的规定。

  6、 根据《员工持股计划(草案)》,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的股票来源均为公司回购股份,符合《指导意见》第二部分第(五)款第 2项的规定。

  7、 根据《员工持股计划(草案)》,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的存续期均为 48个月,所获股票分三期解锁,锁定期分别为 12个月、24个月、36个月,均自《员工持股计划(草案)》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且公司公告最后一笔标的股票过户至本次员工持股计划名下之日起计算;各锁定期满后,本次员工持股计划所持股票权益将依据对应考核年度公司业绩考核目标达成情况及个人绩效考核结果分配至持有人,每期解锁比例分别为 30%、30%、40%。前述情况符合《指导意见》第二部分第(六)款第 1项的规定。

  8、 根据《员工持股计划(草案)》,本次员工持股计划实施后,公司全部在有效期内的员工持股计划所持有的股票总数累计不超过公司股本总额的 10%,单个员工通过全部在有效期内的员工持股计划所获股份权益对应的股票总数累计不超过公司股本总额的 1%,符合《指导意见》第二部分第(六)款第 2项的规定。

  9、 在获得股东大会批准后,本次员工持股计划设立后将自行管理,持有人会议授权管理委员会负责员工持股计划的具体管理事宜,符合《指导意见》第二部分第(七)款第 2项的规定。

  10、 根据《员工持股计划(草案)》,本次员工持股计划已对以下事项作了明确规定:

  (1)员工持股计划持有人的确定依据和范围;

  (2)员工持股计划的资金来源、股票来源、规模和购买价格及合理性说明; (3)员工持股计划的存续期、锁定期及业绩考核;

  (4)存续期内公司融资时员工持股计划的参与方式;

  (5)公司与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

  (6)员工持股计划的管理机构及管理模式;

  (7)员工持股计划的资产构成及权益分配;

  (8)员工持股计划的变更、终止及持有人权益的处置;

  (9)持股计划存续期满后股份的处置办法;

  (10)员工持股计划的会计处理;

  (11)员工持股计划履行的程序;

  (12)其他重要事项。

  前述情况符合《指导意见》第三部分第(九)款及《自律监管指引 1号》第 6.6.5条的相关规定。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符合《指导意见》及《自律监管指引 1号》的相关规定。

  三、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的法定程序

  1、 本次员工持股计划已经履行的法定程序

  根据上海港湾提供的会议文件及其公告的信息披露文件,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上海港湾为实施本次员工持股计划已履行了如下程序:

  (1)2023年 3月 21日,公司召开了职工代表大会,就实施本次员工持股计划充分征求了员工意见,符合《指导意见》第三部分第(八)款的规定。

  (2)2023年 3月 21日,公司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了《员工持股计划(草案)》,符合《指导意见》第三部分第(九)款及《自律监管指引 1号》第 6.6.4条的规定。

  (3)2023年 3月 21日,公司独立董事对本次员工持股事宜发表了独立意见,认为公司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的内容符合《公司法》《证券法》《指导意见》《自律监管指引 1号》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不存在摊派、强行分配等方式强制员工参与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的情形。公司实施本次员工持股计划有利于改善公司治理水平,进一步完善公司与员工的利益共享机制,提高公司的凝聚力、竞争力,有利于公司可持续发展,不会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符合公司长远发展的需要。独立董事同意公司 2023年员工持股计划的实施,并同意将相关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前述情况符合《指导意见》第三部分第(十)款及《自律监管指引 1号》第 6.6.4条的规定。

  (4)2023年 3月 21日,公司召开第二届监事会第十六次临时会会议,认为公司本次员工持股计划内容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能保证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的顺利实施,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不存在摊派、强行分配等方式强制员工参与员工持股计划的情形。监事朱亚娟、董海翔为本次员工持股计划参与对象,为关联监事,在审议时回避表决;关联监事回避表决后,监事会无法形成决议,相关议案直接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前述情况符合《指导意见》第三部分第(十)款及《自律监管指引 1号》第 6.6.4条的规定。

  (5)公司已聘请本所就本次员工持股计划出具法律意见书,符合《指导意见》第三部分第(十一)款及《自律监管指引 1号》第 6.6.6条的规定。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上海港湾已就实施本次员工持股计划履行了现阶段应当履行的法定程序。

  2、 本次员工持股计划尚需履行的法定程序

  上海港湾应召开股东大会对本次员工持股计划事宜进行审议,并在股东大会召开之前公告法律意见书。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已就本次员工持股计划履行了现阶段应当履行的法定程序,符合《指导意见》《自律监管指引 1号》的相关规定;公司尚需根据《公司法》《证券法》《指导意见》《自律监管指引 1号》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履行召开股东大会等相关法定程序。

  四、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的信息披露

  根据公司说明,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公司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上公告了董事会决议、《员工持股计划(草案)》、独立董事意见、监事会决议等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相关的文件,符合《指导意见》第三部分第(十)款及《自律监管指引 1号》的规定。

  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上海港湾已按照《指导意见》《自律监管指引 1号》的规定就本次员工持股计划履行了现阶段应当履行的信息披露义务。随着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的推进,公司尚需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相应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五、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上海港湾具备实施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的主体资格;《员工持股计划(草案)》符合《指导意见》《自律监管指引 1号》的相关规定;上海港湾已就实施本次员工持股计划履行了现阶段应当履行的法定程序,关联监事已在公司召开监事会审议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相关议案时依法履行回避表决程序,符合《指导意见》《自律监管指引 1号》的相关规定,本次员工持股计划尚需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方可实施;上海港湾已就实施本次员工持股计划履行了现阶段应当履行的信息披露义务,随着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的推进,上海港湾尚需继续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以下无正文)

  中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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