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亳州市】行政处罚决定书(涡自然资规行罚字(2023)第3号 )

栏目:未来教育  时间:2023-04-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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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杨**:

      我局于2023年2月13日对你未经批准、违法占用土地一案立案调查。经查,你于2016年5月份未经批准、擅自占用涡阳县**街道**村委会***村民组***南侧的1246.75平方米(折合1.87亩)土地进行“涡阳县**街道*******农民专业合作社”项目建设,其中建(构)筑面积880.93平方米。另查涡阳县*****办事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2006-2020年),该宗土地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系基本农田区;涡阳县土地利用现状图(二调图),该宗土地系沟渠及旱地。经套合2022年9月28日自然资源部办公厅[2022]2072号函件关于“三区三线”划定成果,你建设的“涡阳县***街道*******农民专业合作社”涉及占用基本农田保护区面积为146.7平方米、一般农地区面积626.7平方米及水域面积473.4平方米。

  你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04年修正版)第四十四条的规定。

  上述违法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

  1、询问笔录;

  2、现场勘测笔录;

  3、现场照片;

  4、涡阳县***街道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2006-2020年)(局部)、涡阳县土地利用现状图(局部)等材料。

  我局已于2023年3月9日依法向你进行了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你在规定的期限内未向我局提出书面陈述、申辩意见和听证申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04年修正版)第七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2014年修订版)第四十二条以及《安徽省国土资源管理系统实施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办法(试行)》的规定,决定处罚如下:

  1、责令30日内将非法占用的1246.75平方米土地退还给涡阳县***街道**村委会;

  2、限15日内自行拆除在非法占用的1246.75平方米土地上新建的880.93平方米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

  3、并处以非法占用的1246.75平方米土地总额为21669.0元的罚款(其中涉及占用的146.7平方米基本农田,处以每平方米30元的罚款,计罚4401.0元;对涉及占用的626.7平方米的一般农地区,处以每平方米20元罚款,计罚12534.0元;对涉及占用的473.4平方米水域,处以每平方米10元罚款,计罚4734.0元)。

  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限15日内履行处罚事项。

  本决定送达当事人,即发生法律效力。

  你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涡阳县人民政府或亳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申请行政复议,或者6个月内直接向涡阳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其中对责令限期拆除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应当在收到责令限期拆除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人:郑**  李**

  电  话:0558-2863733

  地  址:涡阳县市民服务中心三楼

  2023年3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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