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识产权系列报道——教师授课所产生的口述作品 著作权归属谁家?
知识产权系列报道 北京互联网法院
——教师授课所产生的口述作品著作权归属谁家?
会议现场 (曹益/摄)
4月18日上午,北京互联网法院召开新闻发布会,法官张连勇对外通报八起数字教育著作权纠纷典型案例。
法官张连勇 (曹益/摄)
教师授课的口述作品著作权归谁?
疫情以来,为响应教育部“停课不停学”的号召,绝大多数学校安排教师进行网络授课。教师可用通过各种授课平台软件录制课程,完成教学任务。同时,师生也可通过软件进行课堂互动。那么,教师是否可以拒绝学校的要求,不同意将授课内容录制成网课?学校是否可以根据我国《著作权法》享有的职务作品“优先使用权”录制?能否反复使用教师的授课内容?北京互联网法院给出了明确回答:授课课程录制者未经授课教师授权,在线传播录制的授课视频,侵害了授课教师对其口述作品所享有的信息网络传播权。
在北京互联网法院审理的“吉某诉北京某教育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案”中,基于以下两点原因,做出了裁判。第一,授课视频中的授课内容构成口述作品。口述作品,是指即兴的演说、授课、法庭辩论等以口头语言形式表现的作品。涉案教学视频中的授课内容,是授课教师对汉字结构和写作技巧的理解和研究,经独立构思并现场口头表达而成,授课内容自成体系,具有独创性,属于口述作品。第二,被告未经许可在线提供授课视频构成侵权。结合一般商业交易习惯,获得作品相关著作权授权,除应获得著作权人授权外,还应当支付相应对价,但被告未提交有效证据证明其向原告支付对价。此外,原、被告双方对于涉案授课视频权属发生争执,被告亦未提交有效证据证明其获得了原告的著作权授权。因此,被告未获得原告的有效授权,在线提供涉案授课视频中包含有原告口述作品内容,侵害原告对口述作品享有的信息网络传播权。
本案中法官界定了课程录制者在线传播授课视频侵权行为的边界,对于明确著作权权属关系,保护著作权人的合法权益,鼓励创新具有一定的意义。
北京互联网法院“点亮法治之光”文化墙 (武志俊/摄)
《人民法治》杂志社专访北京市互联网法院党组成员、副院长赵瑞罡法官:新时代首都司法改革实践的先行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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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互联网法院 (武志俊/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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