即将收费!涉及咸宁这些停车场
市民朋友请注意~
4月24日
咸宁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批复
湖北科技学院停车场
咸宁职院停车场
相山书院停车场
…
要收停车费啦!
2023年5月4日起执行
试行二年
一起来看看吧~
市发改委关于对湖北科技学院
停车场停车服务收费的批复
湖北科技学院:
你院《关于在温泉校区实行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的函》收悉。根据《湖北省价格条例》、《湖北省定价目录》(鄂发改规〔2021〕1号)和《湖北省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咸宁市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等有关规定,制定湖北科技学院停车场停车服务收费方案,现对有关事项批复如下:
一、停车场停车服务收费标准
(一)停车服务收费实行计时收费;
(二)停车30分钟以内免收停车服务费;
(三)停车超过30分钟后实行累进计时收费,每小时2元,不足1小时按1小时计收,即停车30分钟至60分钟以内按一小时收费;60分钟至120分钟按两小时收费;120分钟至180分钟按三小时收费;依次类推。一次停车24小时以内,最高收费不超过20元。超过24小时另按以上规定标准计时收费。
(四)对长期租车位停放的车辆,由承租双方协商确定具体收费事宜。
二、摩托车、自行车、三轮车,执行公务的军车、警车、消防车、救护车、防疫车、救灾抢险车、邮政车、环卫车、市政设施维护维修车、殡葬车等免收停车服务费。
三、对进入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办公场所配建、内设停车场办理事务的车辆,免收车辆停放服务费。
四、进一步加强对停车服务管理人员的监督管理,加强对收费服务人员的业务培训,提高服务工作效率。
五、实施收费时,须在停车场入口处和交费处醒目位置,按明码标价规定公示计费时段、收费标准、收费依据、服务承诺、监督机关及价格举报电话“12315”等有关内容,接受社会监督。
六、本通知自2023年5月4日起执行,试行二年。
咸宁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2023年4月24日
市发改委关于对咸宁职院
停车场停车服务收费的批复
咸宁职业技术学院:
你院《关于核定咸宁职业技术学院停车场服务收费的函》收悉。根据《湖北省价格条例》、《湖北省定价目录》(鄂发改规〔2021〕1号)和《湖北省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咸宁市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等有关规定,制定咸宁职院停车场停车服务收费方案,现对有关事项批复如下:
一、停车场停车服务收费标准
(一)停车服务收费实行计时收费;
(二)停车30分钟以内免收停车服务费;
(三)停车超过30分钟后实行累进计时收费,每小时2元,不足1小时按1小时计收,即停车30分钟至60分钟以内按一小时收费;60分钟至120分钟按两小时收费;120分钟至180分钟按三小时收费;依次类推。一次停车24小时以内,最高收费不超过20元。超过24小时另按以上规定标准计时收费。
(四)对长期租车位停放的车辆,由承租双方协商确定具体收费事宜。
二、摩托车、自行车、三轮车,执行公务的军车、警车、消防车、救护车、防疫车、救灾抢险车、邮政车、环卫车、市政设施维护维修车、殡葬车等免收停车服务费。
三、对进入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办公场所配建、内设停车场办理事务的车辆,免收车辆停放服务费。
四、进一步加强对停车服务管理人员的监督管理,加强对收费服务人员的业务培训,提高服务工作效率。
五、实施收费时,须在停车场入口处和交费处醒目位置,按明码标价规定公示计费时段、收费标准、收费依据、服务承诺、监督机关及价格举报电话“12315”等有关内容,接受社会监督。
六、本通知自2023年5月4日起执行,试行二年。
咸宁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3年4月24日
市发改委关于对相山书院
停车场停车服务收费的批复
咸宁城发城市运营服务有限公司:
你司《关于审批相山书院停车场收费标准的请示》收悉。根据《湖北省价格条例》、《湖北省定价目录》(鄂发改规〔2021〕1号)和《湖北省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咸宁市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等有关规定,制定相山书院停车场停车服务收费方案,现对有关事项批复如下:
一、停车场停车服务收费标准
(一)停车服务收费实行计时收费;
(二)停车30分钟以内免收停车服务费;
(三)停车超过30分钟后实行累进计时收费,每小时2元,不足1小时按1小时计收,即停车30分钟至60分钟以内按一小时收费;60分钟至120分钟按两小时收费;120分钟至180分钟按三小时收费;依次类推。一次停车24小时以内,最高收费不超过20元。超过24小时另按以上规定标准计时收费。
(四)对长期租车位停放的车辆,由承租双方协商确定具体收费事宜。
二、摩托车、自行车、三轮车,执行公务的军车、警车、消防车、救护车、防疫车、救灾抢险车、邮政车、环卫车、市政设施维护维修车、殡葬车等免收停车服务费。
三、进一步加强对停车服务管理人员的监督管理,加强对收费服务人员的业务培训,提高服务工作效率。
四、实施收费时,须在停车场入口处和交费处醒目位置,按明码标价规定公示计费时段、收费标准、收费依据、服务承诺、监督机关及价格举报电话“12315”等有关内容,接受社会监督。
五、本通知自2023年5月4日起执行,试行二年。
咸宁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2023年4月24日
扩散周知~
(来源:咸宁日报)
【编辑:王戎飞】
【来源:咸宁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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