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等学力申硕法学考试题库及真题(含答案)

栏目:未来教育  时间:2023-06-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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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同等学力申硕法学考试题库及真题简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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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文参考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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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题库摘录:

  下列关于法的效力的说法中,不正确的是()。

  A.法的效力是指法实际起到了何种效果

  B.法律自公布之日起便开始生效

  C.在法的对人效力方面,当今世界绝大多数国家采用属人主义原则

  D.从理论上讲,法的空间效力及于该国主权所及的一切领域

  【答案】ABC

  【考点】法的效力(14)

  【解析】A项,法的效力是法律规范的约束力,是指法作为一种国家意志所具有的约束力和强制性,表现为规范性法律文件等对主体具有普遍的约束力。

  B项,一般情况下,法律自公布之日起生效,但是除公布之日生效之外,还有几种生效规定:法律明确规定具体生效的时间、法律明确规定了具体生效的条件、在送达时间生效、试行期结束后生效。

  C项,法的对人效力中,多数国家采取的是以属地主义原则为主,与属人主义原则、保护主义原则相结合的原则。

  D项,法的空间效力是指法在哪些地域范围内发生效力,体现为法适用于该国主权所及的一切领域。

  传统帝制社会的法律中,位于篇首的是()。

  A.名例律

  B.刑名

  C.条例

  D.大造

  【答案】AB

  【考点】三国、两晋、南北朝立法概况(2)

  【解析】A项,《北齐律》第一次将“刑名”与“法例律”合为一篇即“名例律”,置于篇道。

  B项,《魏律》首次将“具律”改变为“刑”,置于律首。

  C项,条例是法律形式,而非篇目。

  D项,《大造》是朱元璋订立的明朝法律,具有同《大明律》相同的法律效力。

  清末引进的西方司法制度包括()。

  A.四级三审制

  B.公诉制度

  C.律师辩护

  D.公开审判

  【答案】ABCD

  【考点】清末司法体制的变革(2)

  【解析】在清末变法修律过程中,清廷对相传已久的旧的诉讼体制和审判制度进行了一些改革,主要是引进了一系列西方近代诉讼宜判原则和县体制度:①诉讼程序上,实行四级三审制度;②规定了刑事案件公诉制度、附带民事诉讼制度、民事案件的自诉及代理制度、证据制度、管收及保释制度等,并承认律师活动的合法性;③审判制度上,允许辩论,实行回避制度,童判公开等,并明确了预审、合议、公判、复审等程序;④初步规定了法官及检察官考试任用制度;⑤改良监狱及狱政管理制度。

  我国宪法规定,公民享有选举权,不限制()。

  A.民族

  B.种族

  C.性别

  D.受教育程度

  【答案】ABCD

  【考点】选举权的普遍性原则(7)

  【解析】《宪法》第34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年满18周岁的公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和居住期限,都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但是依照法律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除外。

  数罪并罚的原则包括()。

  A.并科原则

  B.吸收原则

  c.限制加重原则

  D.折中原则

  【答案】ABCD

  【考点】数罪并罚的原则(5)

  【解析】数罪并罚的原则,是指对一人犯数罪合并处罚所依据的规则。通观古今中外的刑事立法例,各国所采用的数罪并罚原则,主要可归纳为并科原则、吸收原则、跟制加重原则和折中原则四种。

  非法获取国家秘密罪的方式有()。

  A.收买

  B.骗取

  C.窃取

  D.刺探

  【答案】ACD

  【考点】非法获取国家秘密罪(2)

  【解析】非法获取国家秘密罪,是指以窃取、刺探、收买的方法,非法取得国家秘密的行为。本罪具有以下特征:①本罪的客体是国家的保密制度。②本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以窃取、刺探、收买的方法非法获取国家秘密的行为。所谓窃取,是指通过盗取文件或者利用计算机、窃听窃照等器械秘密取得国家秘密的行为。所谓刺探,是指通过打听、实地考察等方法获取国家秘密的行为。所谓收买,是指利用金钱、物质、美色或者其他利益换取国家秘密的行为。③本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④本罪的主观方面为故意。

  自然人除就医外,离开住所地最后连续居住()以上的地点,是经常居住地。

  A.30日

  B.6个月

  C.1年

  D.3年

  【答案】C

  【考点】经常居住地(2)

  【解析】经常居住地即自然人经常居住的场所。根据我国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自然人离开住所地最后连续居住1年以上的地方,为经常居住地,但住院治疗的除处。

  下列可以做精神病人监护人的有()。

  A.配偶、父母、成年子女

  B.居委会

  C.民政部门

  D.精神病人的朋友,经民政部门同意

  【答案】ABCD

  【考点】精神病人的监护人(2)

  【解析】AD两项,《民法典》第28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由下列有监护能力的人按顺序担任监护人:①配偶;②父母、子女;③其他近亲属;④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但是须经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同意。

  BC两项,《民法典》第32条规定,没有依法县有监护格的人的,监护人由民政部门担任,也可以由具备履行监护职责条件的被监护人住所地的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担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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