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綦说法」“临时工”认定工伤后,由谁承担责任?

栏目:未来教育  时间:2023-08-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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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情回顾

  石某在某劳务公司承建的工程中,进行边坡挡墙施工时不慎受伤,经住院治疗后,由相关部门认定为工伤且伤残等级为拾级,经仲裁决定不予受理后,石某以该劳务公司未支付工伤待遇为由诉至法院。

  

  法院审理

  綦江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石某与被告某劳务公司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石某经鉴定为工伤,伤残等级为拾级,被告某劳务公司为工伤保险主体责任单位,应由被告依照有关规定向石某支付拾级伤残的工伤保险待遇。遂判决被告某劳务公司支付原告石某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停工留薪期工资、住院期间护理费、住院期间伙食补助费、交通费、鉴定费及鉴定检查费等共计89 800元。

  

  

  建设施工领域普遍存在将承建项目工程分包或转包给第三人的情况,项目工程中又时常会聘请所谓的“临时工”去工地提供劳务,但并未给此类务工人员购买基本的工伤保险等基础保险,造成该类人员在受伤后得不到基本权益保障。根据现有法律规定,上述务工人员在工作中受伤,应当及时就诊,向相关部门申请工伤认定,并确认伤残等级。进而可要求用人单位参照《工伤保险条例》有关规定实行一次性工伤保险赔偿,以此明确“临时工”工伤后的救济途径。

  外出务工人员,在施工过程中受伤,应当第一时间就诊,并向相关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受理后,依法认定用人单位承担工伤主体责任。受伤的务工人员可以就: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停工留薪期工资、住院期间护理费、住院期间伙食补助费、鉴定费等多项费用向用人单位主张赔偿。

  供稿:民二组秦雨 赵星

  原标题:《「小綦说法」“临时工”认定工伤后,由谁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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