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出台公共法律服务系列司法鉴定人和公证员专业职称评价标准

栏目:未来教育  时间:2023-09-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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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进一步深化公共法律服务专业人员职称制度改革,加快推进我省司法鉴定、公证行业公共法律服务专业技术人员队伍建设,为公共法律服务事业改革发展提供有力人才支撑,近日,省司法厅会同省人社厅根据《青海省深化公共法律服务系列专业技术人员职称制度改革实施方案》,分别制定出台公共法律服务系列司法鉴定人、公证员专业职称评价标准。职称评价标准突出司法鉴定人和公证员职业特点,遵循人才成长规律,发挥职称评价在公共法律服务专业人才队伍建设中的激励导向作用,更好满足公共法律服务需求。

  职称评价标准明确司法鉴定人职称设初级、中级、副高级、正高级,名称依次为初级司法鉴定人、中级司法鉴定人、副高级司法鉴定人、正高级司法鉴定人,按司法鉴定执业类别分为四个专业方向,分别为法医类、物证类、声像资料、环境损害,其中,法医类的职称名称为法医师、主检法医师、副主任法医师、主任法医师,其他专业方向在职称名称后标注,如初级司法鉴定人(物证类)等;公证员职称设初级、中级、副高级、正高级,名称依次为四级公证员、三级公证员、二级公证员、一级公证员。职称评价标准适用于青海省司法厅审核登记的司法鉴定机构、公证处,在职、在岗从事司法鉴定、公证业务工作,并取得《司法鉴定人执业证》《公证员执业证》的专业技术人员。

  职称评价标准由申报条件和评审条件组成,青海省司法厅负责组建司法鉴定人和公证员相应职称评审委员会,从思想政治和职业素质条件、学历资历条件以及学识水平和专业能力条件、实践经历和业绩成果条件等方面,客观、公正、科学评价司法鉴定、公证专业技术人才的品德、能力、业绩及行业贡献。评价标准科学、丰富,贴合实际,在重点考察申报人员实际工作能力的同时,也突出了司法鉴定和公证公益属性,鼓励专业技术人员扎根基层、服务基层的人才培养导向,激发司法鉴定、公证专业技术人才积极作为,全方位促进我省司法鉴定和公证专业人才队伍建设和事业发展。

  职称评价标准推动职称制度与人才培养使用有效衔接,提出用人单位应结合用人需求,根据职称评价结果合理使用司法鉴定人和公证员,实现职称评价结果与司法鉴定专业技术人员聘任、考核、晋升、待遇等有效结合。

  来源:厅司法鉴定和公证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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