强力新材:会计师事务所聘任制度

栏目:未来教育  时间:2023-09-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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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七条 如果在年报审计期间发生第十六条所述情形,会计师事务所职位出现空缺,审计委员会应当履行尽职调查后向董事会提议,在股东大会召开前委任其他会计师事务所填补该空缺,但应当提交下次股东大会审议。

  第十八条 除第十六条所述情况外,公司不得在年报审计期间改聘执行会计报表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第十九条 审计委员会在审核改聘会计师事务所提案时,应约见前任和拟聘请的会计师事务所,对拟聘请的会计师事务所的执业质量情况认真调查,对双方的执业质量做出合理评价,并在对改聘理由的充分性做出判断的基础上,发表审核意见。审计委员会审核同意改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公司在发出董事会会议通知十个工作日前,向证监局书面报备,报备内容包括拟更换会计师事务所的理由、拟聘任会计师事务所的名单及相关资料,以及审计委员会书面审核意见和调查记录等。

  第二十条 董事会审议改聘会计师事务所议案时,独立董事应当明确发表意见。

  第二十一条 董事会审议通过改聘会计师事务所议案后,发出召开股东大会会议通知,并书面通知前任会计师事务所和拟聘请的会计师事务所参会。前任会计师事务所可以在股东大会上陈述自己的意见,公司董事会应为前任会计师事务所在股东大会上陈述意见提供便利条件。

  第二十二条 公司拟改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将在改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股东大会决议公告中详细披露解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原因、被解聘会计师事务所的陈述意见(如有)、审计委员会和独立董事意见、最近一期年度财务报表的审计报告意见类型、公司是否与会计师事务所存在重要意见不一致的情况及具体内容、审计委员会对拟聘请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的调查情况及审核意见、拟聘请会计师事务所近三年是否受到行政处罚的情况、前后任会计师事务所的业务收费情况等。

  第二十三条 会计师事务所主动要求终止对公司的审计业务的,应当向股东大会说明公司有无不当情形。审计委员会应向相关会计师事务所详细了解原因,并向董事会作出书面报告。公司按照上述规定履行改聘程序。

  第五章 监督及处罚

  第二十四条 审计委员会应对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监督检查,其检查结果应涵盖在年度审计评价意见中:

  (一)有关财务审计的法律、法规和政策的执行情况;

  (二)有关会计师事务所选聘的标准、方式和程序是否符合国家和证券监督管理部门有关规定;

  (三)《审计业务约定书》的履行情况;

  (四)其他应当监督检查的内容。

  第二十五条 审计委员会应当定期(至少每年)向董事会提交对受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履职情况评估报告及审计委员会履行监督职责情况报告。公司每年应当按要求披露对会计师事务所履职情况评估报告和审计委员会对会计师事务所履行监督职责情况报告,涉及变更会计师事务所的,还应当披露前任会计师事务所情况及上年度审计意见、变更会计师事务所的原因、与前后任会计师事务所的沟通情况等。

  第二十六条 审计委员会发现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存在违反本制度及相关规定并造成严重后果的,应及时报告董事会,并按以下规定进行处理:

  (一)根据情节严重程度,由董事会对相关责任人予以通报批评;

  (二)经股东大会决议,解聘会计师事务所造成违约经济损失由公司直接负责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承担;

  (三)情节严重的,对相关责任人员给予相应的经济处罚或纪律处分。

  第二十七条 承担审计业务会计师事务所有下列行为之一且情节严重的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不再选聘其承担审计工作:

  (一)将所承担的审计项目分包或转包给其他机构的;

  (二)审计报告不符合审计工作要求,存在明显审计质量问题的。

  第二十八条 依据本章规定实施的相关处罚,董事会应及时报告证券监监管部门。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九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 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本制度与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不一致的,以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三十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一条 本制度自公司股东大会通过之日起实施。

  2023年8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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