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培训遇纠纷?法官教你这么办……

栏目:未来教育  时间:2022-10-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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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无资质办学。部分机构无照营业,相关老师无证上岗。

  2、超资质培训。虽有营业执照、《办学许可证》,实则经营范围超出批准范围,例如:

  ◆(1)名义上开展就业咨询、技术指导等业务,实则开展教育培训;

  ◆(2)部分培训机构仅能开展少儿英语类培训,实则涵盖婴幼儿早教、英语、家庭作业辅导等各类内容。

  (二)

  存在虚假宣传

  部分培训机构为招揽生源,在广告宣传或与学员沟通中承诺“海外名师”“一对一教学”“包就业”“保证高薪”等,签订的教育培训合同多为格式合同,对培训标准、培训效果、培训师资等内容均未作明确约定。实际履行过程中频繁更换培训师资、培训地点,任意缩减培训课时,亦未能履行“包就业”及“高薪”等承诺。

  (三)

  违反监管规定

  2018年8月,由国务院办公厅发布的《规范校外培训机构发展的意见》规定,培训场所在同一培训时段内人均面积不低于3平方米、培训结束时间不得晚于20时30分,但实践中存在如下问题:

  1、部分培训场所设在居民小区内或商场底层等较隐蔽场所,未通过消防等安全检查,存在较大安全隐患。如某涉案培训机构在一处约20平方米住宅内,容纳20余名学生开展作业辅导。

  2、部分培训机构为提高场地利用率,在学生放学后高密度开设班次, 21时以后仍未结束课程。

  

  案例回顾

  上完附赠“暖身课”,培训机构竟停业

  消费者起诉退还全部学费

  2019年3月1日,原告李某与被告上海L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签订《儿童美语就读协议》,约定被告为原告孩子提供英语课程培训服务,课程时长为168课时。被告另赠送原告84课时、2个月“暖身课”及线上课程,合同总价为18,800元。

  同日,原告按约向被告支付课程费18,800元。原告在被告处上完2个月的“暖身课”后,被告经营的门店于同年5月关门,协议项下的正式课程原告未开始学习。

  原告认为,被告中途停业的违约行为致使原告合同目的无法实现,遂诉至法院,要求解除合同,并要求被告退还全部课程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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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官说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规定,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本案中,原、被告间的服务合同合法有效,对当事人均具法律约束力,双方均应按约履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三条规定,经营者以预收款方式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应当按照约定提供。未按照约定提供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履行约定或者退回预付款;并应当承担预付款的利息、消费者必须支付的合理费用。

  本案中,在收取原告预付的服务费后,被告未按约提供英语培训服务,现被告关门停业,已无法继续履行合同,致使原告合同目的无法实现。被告行为已构成根本违约,符合合同法定解除条件,原告有权解除双方之间的服务合同。

  合同解除后,被告理应退还原告全部预付款。故判令解除原告李某与被告上海L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签订的《儿童美语就读协议》,并判令被告返还原告李某18,800元的全部课程费用。

  培训机构未能履行“包就业”承诺

  消费者果断维权诉至法院

  2015年3月29日,原告金某某与被告上海M教育投资有限公司签订SAP技术咨询服务协议、企业人才输送协议和SAP技术咨询服务商业保密协议,协议约定被告向原告提供SAP项目经验的传授、业务技术难点的讲解等培训服务。

  在原告通过被告的课程培训后,被告将在三个月内帮助原告获得SAP行业顾问职位,否则被告将全额退还原告所缴纳的费用。2015年3月27日,原告与Y公司签订一份借款协议,借款用途为支付培训费用。

  2015年9月,原告按时完成培训并顺利毕业,但被告在之后三个月内未为原告安排工作推荐。

  2016年3月3日,原、被告签订终止协议,约定之前签订的协议终止,被告向原告退还1万元,分十期发放。此后被告仍未按约履行义务。

  2016年9月1日,原告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退还咨询服务费人民币2 .5万元及赔偿利息等5 100元。审理中,原告变更诉讼请求,仅要求被告返还其咨询服务费1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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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官说法

  法院经审理认为,原、被告之间签订的SAP技术咨询服务协议、企业人才输送协议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双方服务合同关系成立,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根据双方签订的企业人才输送协议之约定,被告提供的SAP咨询服务结束后,若原告满足企业人才输送条款中课程考勤要求以及课程练习标准,而被告未能在原告满足条件之日起三个月内帮助原告获得SAP行业顾问职位,被告须在一个月内完成财务学费退款流程,退还原告所缴纳全部学费到原告名下银行账户。

  现原告已按约完成被告指定的所有学业,但被告未能在三个月内帮助原告获得SAP行业顾问职位,被告理应按约退还原告所支付的教育培训费。

  经协商,原、被告签订终止协议,约定还款金额为1万元,虽然双方约定该款分十期归还,但被告仍未按约分期还款,显属违约,原告可要求被告一并归还上述款项,故原告要求被告返还教育培训费1万元的诉讼请求,合法有据,法院对此予以支持。

  称培训机构不具备从业资质

  消费者起诉虚假宣传

  被告上海Y贸易有限公司与案外人朱某某合伙开设“美业美甲高级培训班”,课程内容包括:美甲高级课程、韩式半永久定妆等,由案外人朱某某负责授课。朱某某具有“持久美妆”中级证书,以及由上海美发美容行业协会颁发的“持久美妆”高级证书。

  2016年8月24日,原告侍某某看到被告店门口开班的宣传广告后进店咨询,并于当日向被告交付学费3,800元报名美甲培训高级班,被告向原告出具加盖上海Y美学印章的收据1份。随后,原告参加被告开设的美甲课程培训。

  2016年9月29日,原告又向被告交付学费7,000元报名韩式半永久定妆课程培训,被告再次向原告出具加盖上海y美学印章的收据1份。2016年10月3日至7日,原告参加被告开设的韩式半永久定妆课程培训。

  2016年10月7日,被告向原告颁发加盖上海Y美学印章的荣誉证书,内有“完成全部课程培训,成绩合格,准予结业”字样。

  2016年12月8日,原告经考核获得上海美发美容行业协会颁发的“持久美妆”中级证书。之后,原告经查询发现上海Y学院或上海Y美学均不存在,遂向工商部门投诉,要求被告退赔学费,无果。

  2017年3月1日,原告向法院提起诉讼。

  审理中,原告向法院出具其于2017年2月28日获得的P国际学院荣誉证书,认为p国际学院经其查询为真实存在,以此证实被告出具的荣誉证书存在欺诈。

  同时原告辩解被告所谓附赠的定妆及修植眉产品系其向被告另行支付了500元后才获得的,且被告更多是为了让其作为其他学员的练习对象,其实质并非赠送。

  综上,原告坚持认为被告的行为构成欺诈,应承担退一赔三的赔偿责任。

  被告则认为,原告陈述在被告处参加美容美甲培训,被告收取培训费10,800元学费属实,但该费用中还包括其向原告附赠的定妆及修植眉产品。

  被告在原告完成全部培训课程后,为鼓励学员,向原告发放了荣誉证书,但该荣誉证书并非从业资格证,原告对此应为知情,否则原告亦不会在参加培训后再去参加相关从业资格的考核,其行为并不构成欺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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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官说法

  法院经审理认为,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

  本案中,被告发布美业美甲培训广告,原告支付学费报名参加培训的行为,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原、被告之间教育培训合同法律关系成立并生效,该合同对双方当事人均具有法律约束力,双方各自享有的权利、应履行的义务,均应以合同的约定为依据。

  原告关于被告不具有培训资质,其行为构成欺诈的主张,经查,被告培训老师朱某某具有相关中级证书,且从现有美容美发行业现状来看,各种培训更多表现为一种学徒式的培训模式,更多地应从合同意思自治原则审核其合法性;

  其次,被告亦确实向原告按约提供了相关培训服务,为此,其向原告收取一定费用亦属合理,而原告通过本次培训经考核最终获得了“持久美妆”中级证书,为其今后从事该行业提供了条件和保障,可见双方合同目的已经实现,原告亦应看到其能顺利获得从业资格证书与其在被告处所受培训密不可分,故原告所述被告之行为构成欺诈的主张,与事实不符,法院不予支持。

  当然,被告向原告自行颁发荣誉证书的行为确实不可取,今后应予杜绝。但该荣誉证书并未导致原告之权益受损,从本案来看,原告亦完全知晓该荣誉证书之性质,与其之后获得的P国际学院颁发的荣誉证书确属同一性质,实为对其培训过程的评定和鼓励,并成为其今后从事该行业的技能和资源积累而已,否则其亦不会在接受培训后再次参加相关从业资格考核。

  综上所述,原告要求被告退还培训费10,800元及赔偿三倍培训费32,400元的诉讼请求,于法无据,法院不予支持。

  避“坑”指南

  

  面对市场上各类名目的培训机构,急迫需要获取职业资格、学历认证的人们很难甄别这些培训机构的品质,更容易掉进培训机构的陷阱。那么如何规避相关风险呢?法官给出以下提示:

  第一步 签订合同前——

  1、阅读重要文件规定。

  2018年2月由四部委联合发布的 《关于切实减轻中小学生课外负担开展校外培训机构专项治理行动的通知》,2018年8月国务院颁布的 《规范校外培训机构发展的意见》以及2019年7月教育部等六部门最新发布的 《关于规范校外线上培训的实施意见》等文件,对教育培训机构的开设和管理进行了具体规定,阅读该类文件,了解相关规定,对理性选择培训机构大有裨益。

  2、审查培训机构资质。

  大大小小的培训机构有很多,哪一家才是靠谱的呢?这就需要我们在签订合同前仔细审查培训机构的 营业执照(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办学许可证等相关证件,同时核准授课老师的个人资质。根据规定, 校外培训机构不得聘用中小学在职教师,学科知识培训的人员应当具有国家规定的相应教师资质,机构聘用外籍人员需符合国家规定。

  3、了解培训机构口碑。

  网络时代信息交流无障碍,一个机构口碑、品质如何,通过互联网一查便知。选择培训机构时,可在 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各级政府网站查询校外培训机构 《白名单》,避开存在安全隐患、无资质和有不良行为的校外培训机构,还可以从有相关经历的亲戚朋友口中了解情况,做到心中有数。

  4、实地考察教学场地。

  很多培训机构只是租赁了一个办公场地进行宣传招生,通过现场走访培训机构的办公场所、教学场地,了解机构的 规模、规范程度以及有关 消防、环保、卫生、食品经营等管理情况,确保培训场所不拥挤、易疏散, 在同一培训时段内人均面积不低于3平方米。

  第二步 签订合同时——

  1、认真阅读合同条款。

  2、仔细研读退费条款。

  比如退费的条件和要求等。可采取补充条款保存证据的方式,避免退费时由于培训机构的拒绝、设障所带来的不便。

  3、谨慎面对“赠课”条款。

  针对培训机构宣传的各类“赠课”福利,切勿因一时贪心或盲目轻信而大量购买无用课程。

  第三步 签订合同后——

  1、妥善保管相关证据。

  购买课程后,消费者应妥善保管相关凭证,将 书面合同、付款凭证等注意留存,确有必要的,可将与培训机构交流沟通的 录音、视频资料、微信记录等留存备份,在纠纷产生时有效维护自身权益。

  2、及时投诉举报问题。

  上课过程中,一旦发现培训机构宣传与实际不符,涉嫌虚假宣传,未能履行合同义务或存在违法违规现象,可向工商部门投诉,必要时向法院提起诉讼。返回搜狐,查看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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