幼儿园直接从农户家购猪肉 被罚13万
□记者 张畔
案件回顾
近年,“绿色猪肉”“放养猪”颇受欢迎,不仅消费者个人直接从农户家购买猪肉,一些单位食堂也直接从农户家购买生猪现场宰杀。
5月15日,四川省食药监局公布了这样一起案例:
2017年9月26日,四川省万源市食药监局接到举报,辖区内太平镇红星幼儿园分别在万源市中坪乡农户杜某、八台镇农户雷某处以20元/kg的价格购买重量为160kg、111kg的生猪各一头,当场宰杀后运回幼儿园。上述猪肉均未申报检疫,无检疫票据。
万源市食药监局认为,幼儿园的行为属于经营未按规定检疫猪肉的违法行为,违反了《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八项。根据《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结合《四川省食品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六条第三款第二项之规定,对幼儿园处以没收216.35kg猪肉,并处13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万源市食药监局相关人士解释称,我国既是生猪生产大国, 也是生猪产品消费大国,但从近年的情况看,一些地区私屠滥宰屡禁不止,屠宰病害猪、注水猪的现象时有发生,销售、使用病死猪肉、注水肉等不合格生猪产品的情况还不同程度地存在,必须加强猪肉检疫制度的执行。
律师说法
河南豫尊律师事务所 冷长剑
《生猪屠宰条例》第二条规定,我国实行生猪定点屠宰、集中检疫制度。《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八项规定,禁止生产经营未按规定进行检疫或者检疫不合格的肉类。《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规定,禁止采购、使用和经营未按规定进行检疫或者检疫不合格的肉类。根据上述规定,餐饮服务提供者禁止采购、使用和经营未按规定进行检疫或者检疫不合格的猪肉。机关、学校的食堂作为集中用餐单位,是特殊的食品经营主体,更应加强风险防控,严格落实主体责任,严格执行从正规渠道购买食品材料的规定,不得从农户家中自购生猪屠宰,致使未经检疫的猪肉流向餐桌。
四川省万源市太平镇红星幼儿园直接从农户家购买生猪宰杀的行为,打着“绿色猪肉”“环保猪肉”的幌子,实际行为属于经营未按规定检疫猪肉的违法行为,违反了《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八项“禁止生产经营未按规定检疫或者检疫不合格的肉类”,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应当受到相应的行政处罚,严重的甚至构成刑事犯罪。
在本案中,万源市食药监局依据《食品安全法》对红星幼儿园进行处罚并无不当,同时该案例也给一些餐饮服务企业和机关单位食堂敲响了警钟,要重视自身的肉类食品安全,购买合法合规并经过检验检疫的肉类食品,严格控制进货渠道,做好安全防范。同时要加大食品安全的教育和宣传,提高餐饮企业和机关食堂的食品安全意识,提高消费者关于食品安全的积极维权意识,杜绝任何未经检验检疫的肉类,防止不安全的食品流向民众的餐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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