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要统计指标解释
教育
普通高等学校 指按国家规定的设置标准和审批程序批准举办的,通过全国普通高等教育统一招生考试,招收高中毕业生为主要培养对象,实施高等学历教育的全日制大学、独立设置的学院和高等专科学校、高等职业学校和其他机构。
大学、独立设置的学院主要实施本科层次以上教育,高等专科学校、高等职业学校实施专科层次教育,其他机构是承担国家普通招生计划任务不计校数的机构。 包括普通高等学校分校和批准筹建的普通高等学校等。
独立学院 指由普通本科高校按新机制、新模式举办的本科层次的二级学院。一些普通本科高校按公办机制和模式建立的二级学院、“分校”或其他类似的二级办学机构不属此范畴。
成人高等学校 指按国家规定的设置标准和审批程序批准举办的,通过全国成人高等教育统一招生考试,招收具有高中毕业或同等学历的人员为主要培养对象,利用函授、业余、脱产的多种形式对其实施高等学历教育的学校。包括职工高等学校、农民高等学校、管理干部学院、教育学院、独立函授学院、广播电视大学、其他机构等。其他机构是承担国家成人招生计划任务不计校数的机构。
民办的其他高等教育机构 指经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行政部门审批并颁发办学许可证,不具有颁发普通本专科和成人本专科学历文凭资格的实施高等教育的单位。
中等职业教育 调整后的中等职业学校是指将普通中等专业学校(中等技术学校、中等师范学校)、成人中等专业学校、职业高中学校、其他机构等各种实施中等职业教育的办学类型,通过合并、共建、联办、划转等形式调整为统一的办学类型。
其他机构 是指承担中等职业教育不计校数的教育机构(包括停办的学校和高等学校附设的中等职业教育机构)。
职业初中 指经县或县以上教育行政部门批准设立,招收小学毕业生实施初级中等职业技术教育的教学机构。
初等教育 指由县或县以上教育行政部门批准,招收学龄儿童实施初等教育的教学机构。
工读学校 指由教育部门和公安部门联合举办的,对有轻微违法行为的中学生进行挽救教育的教学机构。
特殊教育 指独立设置的招收盲聋哑和智残儿童,以及其他特殊需要的儿童、青少年进行普通或职业初、中等教育的教学机构。
学前教育 包括幼儿园和学前班。学前班是指在部分不能满足学龄前幼儿三年入园的地区,组织学龄前儿童进行学前一年教育的一种组织形式。学前班是农村发展学前教育的重要形式,也是城市弥补幼儿园数量不足的一种辅助形式。
完全中学 是指普通初、高中合设的教育机构。
在职人员攻读博士、硕士学位 指经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批准的,为提高在职人员业务水平,通过攻读博士、硕士学位入学全国联考所招收的学生。培养的学生只有学位没有学历。
自考助学班学生 指为参加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的学生举办的全日制教学辅导班所招收的学生。
学历文凭考试学生 指民办的其他高等教育机构中所招收参加高等教育学历文凭考试的全日制专科学生。
普通预科生 指经教育部和国家民委批准下达预科招生计划,招收的少数民族和港澳、华侨、台籍学生,经过一年的文化补习,合格者升入普通高等学校有关专业学习。
进修及培训 指在高等教育学校(机构)进行的各类非学历教育。
高等教育资格证书培训 指由各类高等教育机构举办的,招收具有高中毕业文化程度,从事专业技术工作或专业性较强的管理工作人员,经过学习及考试合格,取得达到岗位要求的专业知识水平的非学历教育。证书教育形式包括单科班和专业证书班。
高等教育岗位证书培训 指由各类高等教育机构举办的,以提高本职工作能力为目的的非学历教育和培训活动。接受培训的各类人员按要求经考核合格,颁发岗位合格证书和上岗任职聘任书。岗位培训形式包括资格性培训和适应性培训。
中等教育资格证书培训 指接受培训的各类人员经过学习及考试合格,取得达到岗位要求的职业资格证书。
中等教育岗位证书培训 指接受培训的各类人员经过学习及考试合格,颁发岗位合格证书和上岗任职聘任书。
小学学龄儿童净入学率 指调查范围内已入小学学习的学龄儿童占校内外学龄儿童总数(包括弱智儿童,不包括盲聋哑儿童)的比重。
教职工(基础教育) 指编制在学校,并从事教学、管理和后勤保障工作的固定人员(不包括临时工和聘任教师)。
教职工按工作性质可分为教师、行政人员、教辅人员和工勤人员。
教职工(高等和中职教育) 是指在学校(机构)工作并由学校(机构)支付工资的教职工人数,人员包括①在编人员,即根据原人事管理制度,人事关系和档案均在学校的人员;②聘任制人员,即人事制度改革后,高校(机构)招聘录用的长期、全时工作人员。聘任制人员的人事关系在学校但档案不在学校。
教职工数包括校本部教职工、科研机构人员、校办企业职工、其他附设机构人员。
专任教师 是指具有教师资格,专门从事教学工作的人员。
国家财政性教育经费 包括国家财政预算内教育经费,各级政府征收用于教育的税费,企业办学校教育经费,校办产业、勤工俭学和社会服务收入用于教育的经费。
财政预算内教育经费 指中央、地方各级财政或上级主管部门在年度内安排,并计划拨到教育部门和其他部门主办的各级各类学校、教育事业单位,列入国家预算支出科目的教育经费,包括教育事业拨款、科研经费拨款、基建拨款和其他经费拨款。
文化
文化事业和文化企业机构 指专门从事文化及相关工作具有法人资格、 独立核算的事业、企业单位,以及单独核算、附属于事业单位的经营性专业文化活动单位。包括:文艺创作与表演、艺术表演场馆、文物及文化保护、博物馆、图书馆与档案馆、群众文化活动、文化艺术经纪与代理业、其他文化艺术业、娱乐文化服务业等;教育业中的文化艺术教育;以及不属于以上行业的,由文化事(企)业单位办的其他行业。
非文化产业机构 指不属于以上“文化事业和文化企业机构”的、直属于各级文化主管部门的事业、企业单位,以及文化部门内各事业、企业单位办的各类经营性的非文化活动单位。
艺术表演团体 指由文化部门举办或实行行业性管理的专门从事文学、美术创造和表演艺术等活动的各类专业艺术表演团体,不包括半工半艺、半农半艺的剧团。
艺术表演场馆 指有观众席、舞台、灯光设备,专供文艺团体演出的场所的管理活动。包括音乐厅、歌剧院(场)、舞剧院(场)、话剧院(场)、马戏场、其他文艺表演的场所。不包括电影院、礼堂、体育场馆、美术馆及绘画、雕塑等艺术馆。
高等艺术院校 指按国家规定的设置标准和审批程序批准举办的,纳入国家招生计划,通过国家统一招生考试,招收高中毕业生和相当于高中学历者为主要培养对象,实施高等教育的全日制、独立设置的学院和高等专科艺术学校。
中等艺术学校 指文化系统内由文化部或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举办,纳入国家招生计划,按国家规定组织入学考试,招收小学或初中(或部分高中)毕业生和具有同等学历者,实施中等艺术教育、培养中等艺术人才的全日制专业学校。
文化干部院校 指各级文化行政部门领导的培养和训练文化干部的院校。
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 指由文化行政部门核发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的单位。
广播电视
有线广播电视传输干线网络总长 用于各类前端之前或前端与各分配点或各光节点之间传输信号的链路。包括:国家干线网、省级干线网、地市级干线网、县级及县级以下干线网及租用干线网。
有线广播电视用户数 指通过广播电视有线传输网收看电视节目的用户数,包括接收模拟信号和接收数字信号的有线电视用户数。
模拟电视用户数 指通过广播电视有线传输网收看模拟信号电视节目的用户数。
数字电视用户数 指通过广播电视有线传输网收看数字信号电视节目的用户数。
付费数字电视用户数 指通过广播电视有线传输网收看数字信号的电视节目,并交纳收看费的有线电视用户数。
公共广播节目套数 指经国家广电总局批准的、广播电视播出机构开办的不向听众收取收听费用,以为大众提供公共广播服务为主要目的,用固定频率播出,并编有整套自办节目时间表的广播节目套数。这里指免费向大众播出的节目套数,不仅指公共频道。
全年播出购买、交换节目时间 指广播电视播出机构通过购买、交换等交易方式取得的全年广播节目播出时间,包括进口节目,属于公共播出时间。
微波实有站 微波线路的始发站或开口站、中继站、终端站的总站数。
数字微波传送干线长度 指能够传送数字信号的微波干线长度。
长期职工 指用工期限在一年以上(包括一年)的职工。
结转自筹基建 指用非财政性资金转作基建的资金。
体育
体育专职教练员 指专门从事运动训练的教练人员。
优秀运动员 指经各级劳动人事部门批准入队,专门从事体育运动训练的人员,包括在训及试训运动员。
一线运动员 指国家队、国家集训队、中青队和各省市自治区优秀运动队。
二线运动员 指体育运动学校运动班。三线运动员:是指各类少年儿童业余体校。
卫生
卫生机构 指从卫生行政部门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或从民政、工商行政、机构编制管理部门取得法人单位登记证书,为社会提供医疗保健、疾病控制、卫生监督服务或从事医学科研和教育等工作的单位。卫生机构包括医院、疗养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卫生院、门诊部、诊所(卫生所、医务室)、急救中心(站)、采供血机构、妇幼保健院(所、站)、专科疾病防治院(所、站)、疾病预防控制中心(防疫站)、卫生监督所、卫生监督检验(监测、检测)机构、医学科研机构、医学在职培训机构、健康教育所(站)等其他卫生机构。本资料不包括村卫生室(单独统计)。
医疗机构 指从卫生行政部门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机构,包括医院、疗养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卫生院、门诊部、诊所(卫生所、医务室)、妇幼保健院(所、站)、专科疾病防治院(所、站) 、急救中心(站)和临床检验中心。本资料不包括村卫生室(单独统计)。
非营利性医疗机构 指为社会公众利益服务而设立运营的医疗机构,不以营利为目的,其收入用于弥补医疗服务成本。
营利性医疗机构 指医疗服务所得收益可用于投资者经济回报的弥补医疗机构。政府不举办营利性医疗机构。
医院 包括综合医院、中医医院、中西医结合医院、民族医院、各类专科医院和护理院,不包括专科疾病防治院、妇幼保健院和疗养院。
中医医院 指中医(综合)医院和中医专科医院,不包括中西医结合医院和民族医院。
专科医院 包括口腔医院、眼科医院、耳鼻喉科医院、肿瘤医院、心血管病医院、胸科医院、血液病医院、妇产(科)医院、儿童医院、精神病医院、传染病医院、皮肤病医院、结核病医院、麻风病医院、职业病医院、骨科医院、康复医院、整形外科医院、美容医院等其他专科医院,不包括中医专科医院、各类专科疾病防治院和妇幼保健院。
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 指为本社区居民提供预防、医疗、保健、康复、健康教育、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等的基层卫生机构。
联合办村卫生室 指村卫生室由两个或多个乡村医生联合办、乡村医生与卫生员联合办、执业(助理)医师与乡村医生或卫生员联合办等。
卫生人员 指在医疗、预防保健、医学科研和在职教育等卫生机构工作的职工,包括卫生技术人员、其他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和工勤人员。一律按支付年底工资的在岗职工统计,包括招聘人员,不包括临时工、离退休人员、离开本单位仍保留劳动关系人员和返聘人员。
卫生技术人员 包括执业(助理)医师、注册护士、药剂人员、检验和影像人员等卫生专业人员。不包括从事管理工作的卫生技术人员(一律计入管理人员)。
医生 包括主任医师、副主任医师、主治医师、住院医师和医士。
医师 包括主任医师、副主任医师、主治医师、住院医师。
执业(助理)医师 指具有《医师执业证》及其“级别”为“执业(助理)医师”且实际从事医疗、预防保健工作的人员,不包括实际从事管理工作的执业(助理)医师。执业(助理)医师类别分为临床、中医、口腔和公共卫生四类。
注册护士 指具有注册护士证书且实际从事护理工作的人员,不包括从事管理工作的护士。
药剂人员 包括主任药师、副主任药师、主管药师、药师、药士和药剂员。
检验人员 包括主任检验技师、副主任检验技师、主管检验技师、检验技师、检验技士和检验员。
其他技术人员 指毕业于高中等院校化学、数学等非卫生专业,现从事卫生宣传、科研、教学等技术工作的人员。
管理人员 包括单位负责人,主要从事医疗保健、疾病控制、卫生监督、医学科研与教学等业务管理工作的人员,主要从事党政、人事、财务、信息、安全保卫等行政管理工作的人员。
每千人口卫生技术人员 即卫生技术人员数/人口数X1000。人口数系公安部户籍人口。
乡村医生 指村卫生室中从当地卫生行政部门获得“乡村医生”证书的人员。
卫生员 指村卫生室中未获得“乡村医生”证书的人员。
床位数 指年底固定实有床位(非编制床位),包括正规床、简易床、监护床、正在消毒和修理床位、因扩建或大修而停用的床位,不包括产科新生儿床、接产室待产床、库存床、观察床、临时加床和病人家属陪侍床。
每千人口医院、卫生院床位数 即(医院床位+卫生院床位)/人口数X1000。人口数系公安部户籍人口。
卫生总费用 反映全国当年用于医疗卫生保健服务所消耗的资金总量,用筹资来源法测算。分为政府预算卫生支出、社会卫生支出、个人现金卫生支出三部分。
政府预算卫生支出 指各级政府用于卫生事业的财政预算拨款。包括:①公共卫生服务经费(含卫生事业费、中医事业费、药品监督管理费、计划生育事业费、预算内基建经费、医学科研经费、卫生行政管理费、基本医疗保险基本补助、农村合作医疗政府补助基本);②行政事业单位医疗经费。
社会卫生支出 指政府预算外社会各界对卫生事业的资金投入。包括社会基本医疗保险费、社会其他保险医疗卫生费、商业性健康保险费、非卫生部门行政事业单位办支出、企业职工医疗卫生费、农村集体经济卫生支出、卫生预算外基本建设资金、私人办医初始投资、公共卫生机构预算外资金投入等。
个人现金卫生支出 指城乡居民用自己可支配的经济收入,在接受各类医疗卫生服务时的现金,包括城镇居民个人现金卫生支出和农村居民个人现金卫生支出。
门诊病人人均医疗费用 又称每诊疗人次医疗费用。即(医疗门诊收入+药品门诊收入)/总诊疗人次数。
住院病人人均医疗费用 又称出院者人均医疗费用。即(医疗住院收入+药品住院收入)/出院人数。
出院者平均每天住院医疗费 即(医疗住院收入+药品住院收入)/出院者占用总床日数。
总诊疗人次数 指所有诊疗工作的总人次数。 包括病人来院就诊的门诊、急诊人次,出诊、赴家庭病床、下地段等外出诊疗人次,本院职工的诊疗人次数,外出进行的单项健康检查及健康咨询指导人次,局部的单项健康检查人数等。
每百门、急诊入院人数 即入院人数/门、急诊人次X100。
病床周转次数 是指“出院人数”与“平均开放床位数”之比。
出院者平均住院日 是指“出院者占用总床日数”与“出院人数”之比。
医师人均每日担负诊疗人次 即诊疗人次数/平均医师人数/251。
医师人均每日担负住院床日 是指实际占用总床日数/平均医师人数/365。
居民两周就诊率 是指调查前两周内居民因病或身体不适到医疗机构就诊的人次数与调查人口数之比。
居民两周未就诊率 是指调查前两周内居民患病而未就诊的人次数与两周患病人次数之比。
居民住院率 是指调查前一年内居民因病住院人次数与调查人口数之比。
活产数 指年内活产胎儿数。活产是指不论妊娠期长短而自母体完全排出或取出的受孕产物,他与母体分离后,无论脐带是否切断或胎盘是否附着,只要妊娠产物具备呼吸、心跳、脐带搏动或明显的随意肌运动的四种生命指征之一都被认为活产。
新生儿死亡率 指年内产后28天以内死亡的新生儿数与活产数之比。一般以千分率表示。
5岁以下儿童死亡率 指年内未满5岁儿童死亡人数与活产数之比。一般以‰表示。
孕产妇死亡率 指年内每10万名孕产妇的死亡人数。孕产妇死亡指从妊娠开始至产后42天内死亡者,不论妊娠时间与部位,包括内外科原因、计划生育手术、宫外孕、葡萄胎死亡者,但不包括意外原因死亡者。按国际通用计算方法,“孕产妇总数”以“活产数”代替计算。
高危产妇比率 指各种病理因素及急慢性危险因素造成产妇高危人数与活产数之比。一般用%表示。
孕产妇建卡率 指年内孕产妇中由保健人员建立的保健卡(册)人数与活产数之比。一般用%表示。
孕产妇系统管理率 指年内妊娠至产后28天内接受过早孕检查、产前检查次数≥5次、消毒接生和产后访视全程保健服务的产妇人数与当地活产数的比率。一般用%表示。
产前检查率 指年内产前接受过一次及以上产前检查的产妇人数与活产数之比。一般用%表示。
产后访视率 指年内产后接受过一次及以上产后访视的产妇人数与活产数之比。一般用%表示。
住院分娩率 指年内在乡镇卫生院及乡镇以上医疗保健机构分娩的人数与活产数之比。一般用%表示。
新法接生率 指年内住院分娩和非住院分娩新法接生人数之和与活产数之比。一般用%表示。新法接生指产包、接生者的手、产妇的外阴部、脐带四消毒并由医生、助产士和受过培训并取得“家庭接生人员合格证”的初级卫生人员、接生员接生。
两周患病率 即调查前两周内患病人数(或例数)/调查人数X1000。
慢性病患病率 两种定义:按人数计算的慢性病患病率,是指调查前半年内慢性病患病人数与调查人数之比;按例数计算的慢性病患病率,是指调查前半年内慢性病患病例数(含一人多次得病)与调查人数之比。“慢性病患病”是指:①调查前半年内经过医生诊断明确有慢性病(包括慢性感染性疾病如结核等和慢性非感染性疾病如冠心病和高血压等);②半年以前经医生诊断有慢性病,在调查前半年内时有发作,并采取了治疗措施如服药、理疗等。二者有其一者,即认为患“慢性病”。
法定报告传染病发病率 是指某年某地区每10万人口中甲、乙类法定报告传染病发病数。即法定报告传染病发病率=甲、乙类法定报告传染病发病数/人口数X100000。
法定报告传染病死亡率 是指某年某地区每10万人口中甲、乙类法定报告传染病死亡数。即法定报告传染病死亡率=甲、乙类法定报告传染病死亡数/人口数X100000。
法定报告传染病病死率 是指某年某地区甲、乙类法定报告传染病死亡数与发病数之比。即法定报告传染病病死率=甲、乙类法定报告传染病死亡数/发病数X100%。
标化死亡率 即年龄标准化死亡率,是指按照某一标准人口年龄结构计算的死亡率。
食品卫生合格率 是指食品卫生抽检合格率,即食品卫生抽样监测合格件数/监测件数X100%。
社会秩序与安全
人民检察院直接立案侦查案件 是指按照管辖的规定,由人民检察院直接立案侦查的贪污贿赂犯罪、渎职侵权犯罪、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侵犯公民人身权利和民主权利的犯罪以及经省级人民检察院决定立案侦查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其他重大犯罪案件。
受案 指本年新受理的案件。
立案 指人民检察院对受理的案件进行初步调查后,认为存在职务犯罪事实,应追究刑事责任,并决定作为刑事案件进行侦查的诉讼活动,是追究犯罪的开始。该指标主要反映人民检察院依法将职务犯罪线索作为刑事案件进行侦查的诉讼活动。
结案 指侦查程序的结束。
大案 指贪污贿赂案件数额在五万元以上,挪用公款数额在十万元以上,以及按照《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立案侦查的渎职侵权重特大案件标准(试行)》认定的案件。该指标主要反映人民检察院立案查办的职务犯罪案件中经济损失大、社会危害严重的案件。
要案 指县、处级以上的干部犯罪案件。该指标主要反映职务犯罪案件中县、处级以上干部被人民检察院依法立案侦查的情况。
批准逮捕 指人民检察院对公安、国家安全机关、监狱管理机关提请逮捕的犯罪嫌疑人进行审查,根据事实,依法作出逮捕的决定。该指标主要反映人民检察院对提请逮捕的犯罪嫌疑人进行审查后依法作出批准逮捕决定的情况。
决定逮捕 指人民检察院对直接立案侦查的案件,认为需要逮捕犯罪嫌疑人时,依据法律作出的逮捕决定。该指标主要反映人民检察院对直接受理的案件行使决定逮捕权的情况。
提起公诉 指人民检察院对公安、国家安全机关、监狱管理机关和检察机关侦查部门移送起诉的案件进行审查,根据事实,作出提起公诉的案件。该指标主要反映人民检察院对各类刑事案件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情况。
刑事案件 指按照管辖的规定由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监狱管理机关侦查的案件。
适用简易程序 指人民法院对依法可能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单处罚金的公诉案件,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人民检察院建议或者同意适用简易程序的;告诉才处理的案件;被害人起诉的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
一审 指公诉案件的第一审程序。
再审 指人民法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重新审判的案件。
提出抗诉 指人民检察院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认为确有错误,向人民法院提出对案件重新进行审理的诉讼活动。包括按照第二审程序提出的抗诉和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再审程序)提出的抗诉。
撤回抗诉 指上级人民检察院对下级人民检察院按照第二审程序提出的抗诉,经审查,认为抗诉不当时向同级人民法院撤回抗诉,同时通知提出抗诉的下级人民检察院。
立案 指决定立案审查的案件。
提请抗诉 指本级人民检察院将本院有提请抗诉权的案件交下级人民检察院办理,下级人民检察院审查认为应当提请抗诉,建议上级人民检察院提请抗诉的案件。
抗诉 指本级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的案件。
撤回抗诉 指作出抗诉决定的人民检察院发现抗诉不当的,或接到上级人民检察院撤销抗诉决定后,向人民法院撤回抗诉的案件。
立案监督 指人民检察院对侦查机关刑事立案活动的监督。包括对应当立案而不立案的监督和不应立案而立案的监督。
监督立案 包括侦查机关接到要求说明不立案理由后主动立案和执行通知立案两个内容。
监督撤案 指人民检察院对侦查机关不应当立案而立案的监督。
监管活动 指对监狱等监管改造场所的管理活动进行的监督。
“减假保” 指人民检察院针对罪犯减刑、假释和保外就医中出现的违法情况进行的监督。
受理 指人民检察院接受申诉的情况。包括来信和来访。
立案复查 指人民检察院接受申诉后,经审查决定立案进行复查。
结案 指立案复查有结果的案件。
首次举报 指单位或个人以来信、来访形式检举国家工作人员涉嫌贪污、贿赂犯罪,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涉嫌渎职、侵权犯罪。不包括重复举报数。
首次控告 指单位或个人以来信、来访形式检举国家工作人员违法或涉嫌刑事犯罪。不包括重复控告数。
首次申诉 不服人民检察院处理决定的或不服人民法院判决或裁定的以来信、来访形式的申诉。不包括重复申诉。
分送检察机关 指人民检察院对受理的举报、控告、申诉案件,经审查,分不同情况,或由控告申诉部门直接办理、或转本院有关业务部门、或转其他人民检察院。
社会保障
民办非企业 指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社会力量以及公民个人利用非国有资产举办的,从事非营利性社会服务活动的社会组织。
定期抚恤人数 指报告期末革命烈士家属、因公牺牲、病故军人家属中符合抚恤条件,国家给予定期发放抚恤金的人数。
定期补助人数 指报告期末由国家定期发放给带病回乡不能参加生产劳动、生活特别困难的复员、退伍军人,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生活困难的复员军人,红军失散人员,以及用抚恤费开支的其他享受定期发放的人员总和。
在乡红军老战士(红军失散人员、西路军)等 指1937年7月6日以前入伍参加中国工农红军(包括西路军、抗日联军和中国共产党领导的脱产游击队);有退伍手续或确切的证明;没有投敌叛变行为,回到地方以后,继续保持革命传统的人员及因伤、因病、因战斗失利或组织动员分散隐蔽离队失散的红军失散人员,并在离队后表现较好,经当地群众公认,乡、镇人民政府审查,县、市人民政府批准的人员。
在乡复员军人 指在1954年11月1日以前自愿参军并复员的军士、兵,或虽系义务兵入伍,但后改志愿兵或干部按复员处理的人员。
零散烈士纪念建筑物数 指报告期末不设有烈士纪念建筑物管理单位的烈士纪念建筑物的总数。包括褒扬革命烈士的纪念碑、塔、馆、亭、祠和烈士陵园数。
收养性单位(提供食宿的社会福利单位) 指提供食宿的、不以盈利为目的的革命伤残军人休养院、复退军人慢性病疗养院、复退军人精神病院、光荣院、社会福利院、儿童福利院、精神病人福利院、老年收养性机构(敬老院、养老院、老年公寓)等收养性的社会福利事业单位的总称。
社会福利企业 指以集中安置有一定劳动能力的残疾人就业为目的(残疾职工占生产人员10%以上)、带有社会福利性质的企业总称。社会福利企业分类为:社会福利工厂、假肢厂、其他福利企业。
城镇定期定量救济费 按规定由民政部门发给尚未实行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城镇中无依无靠、无生活来源的孤、老、残、幼和无固定职业、无固定收入、生活困难居民的定期定量救济费。
农村定期定量救济 由民政部门发给农村收入水平很低、生活确有困难的五保户、贫困户的生活救济。
精简退职老职工 指1957年底以前参加工作,在1961年到1965年6月9日期间被精简的老职工。
40%救济 指由民政部门对精简退职老职工中的老弱病残者给予本人原标准工资40%的救济。
精简退职职工定救 指对不符合40%救济条件而生活确有困难的精简退职职工由民政部门给予半年以上的生活救济。
农村临时救济 指报告期内由国家或集体给予生活发生临时困难者发放半年以下的生活救济。
福利彩票公益金 指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发行中国福利彩票筹集的专项用于发展社会福利事业的预算外资金。社会福利基金收入包括:销售中国福利彩票总额扣除兑奖和管理费用后的净收入;彩票销售中的不设奖池的弃奖收入;社会福利基金的银行存款利息。
五保户 指无法定抚养义务人,或者虽有法定抚养义务人,但是抚养人无抚养能力的;无劳动能力的;无生活来源的老年人、残疾人和未成年人。
“三无”对象 是指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无劳动能力和无生活来源的居民。
慈善超市数 指以经常性社会捐助站(点)为依托,以解决城市特困居民生活困难为主的,以有针对性的募集和发放为主要形式,借鉴商业超市管理模式,救助对象按需领取捐助物资的社会捐助机构数。
城市老年收养性福利机构 指提供食宿的、不以盈利为目的、城市中主要收养社会“三无”对象和家庭无力照顾的老年人的社会福利事业单位的总称。
农村老年收养性福利机构(农村五保供养福利机构) 指提供食宿的、不以盈利为目的、农村(乡、镇)中主要收养“五保户”和家庭无力照顾的老年人的社会福利单位的总称。
社区服务中心 指不以盈利为目的为老年人、残疾人、烈军属等社区居民提供多功能综合性服务(服务内容两项以上)的福利事业单位。称为社区服务中心的基本条件:(1)有一定的场所(建筑面积在100平方米以上);(2)有固定的管理人员;(3)所提供的社会福利服务项目必须在两项以上;(4)是独立核算单位。
社会福利医院 指提供食宿的、不以盈利为目的、主要收治无家可归、无依无靠、无生活来源的困难人群和低保对象、优抚对象等民政对象为主的社会福利医院(含精神病福利医院)。
其他款项 用于民政支出指财政从预算内经费中安排的用于民政事业的经费支出。如军队供应站经费、医疗救助、民政部门举办的中等专业学校经费等。
社会活动参与
白内障复明手术 指实施白内障复明手术的例数。
人工晶体植入 指在白内障复明手术中植入人工晶体的例数。
脱盲 指在实施白内障复明手术后脱盲的例数。
配用助视器 指本年度内低视力配用助视器的任务完成数。
医院眼科 指本年度内市级(含县级市)新开设低视力门诊的医院眼科数。
新收训聋儿合计 指本年度内康复机构训练与家庭新收训聋儿数之和。
培训聋儿家长 指本年度内举办家长培训班培训的聋儿家长数(不含省中心、语训部在训聋儿的家长)。
在岗教师 指在各级康复机构中直接从事康复训练的教师。
在岗医技 指在各级康复机构中从事耳聋诊断、听力测试、助听器选配、耳模制作、康复评估、心理测查等专业技术人员。
麻风畸残康复矫治手术 指本年度内麻风畸残者接受麻风畸残矫治手术例数。
组派医疗队 指本年度内组派省级、市级麻风康复医疗队的批数。
为麻风畸残者发放辅助用具(不含假肢) 指本年度内为麻风畸残者发放辅助用具总件数。辅助用具包括除安装假肢以外的防护鞋、鞋垫、护目镜、拐杖、轮椅、自助具、矫形器装配等。
麻风畸残康复训练 指本年度内麻风畸残康复训练任务完成数。康复训练包括自我护理训练和功能锻炼。
普及型小腿假肢装配总例数 指本年度内由残联系统组织装配的普及型小腿假肢数。
普及型大腿假肢装配总例数 指本年度内由残联系统组织装配的普及型大腿假肢数。
覆盖总人口数 指开展精防康复工作市、县覆盖人口的总和。其中地级市人口数是指该市人口数,不含所辖市、县人口数;县级市及县人口数是指该市、县所辖的人口数。
精神病人数 指经过摸底调查,已登记在册的精神病人总数,而不是根据发病率推算或估计得来的数字。
监护病人数 指通过监护小组、家庭病床、工疗站、社会就业以及精神卫生机构,接受社会化、开放式、综合性治疗与康复的精神病人总数。
显好病人数 指经过采取有效的治疗康复措施,病情稳定,症状缓解的精神病人数。
参与社会总人数 指生活能自理、参加家务劳动、社会生产和社会活动的精神病人数。
肇事率 指年度内精神病人肇事程度达到违反社会治安管理条例以上的人次数与登记在册的精神病总人数的百分比。
肢体残疾人、脑瘫儿童康复训练数 分别指本年度内肢体残疾人、脑瘫儿童康复训练的任务完成数。
肢体残疾人、脑瘫儿童康复有效数 指经过系统康复训练后,其训练效果为显效与有效数之和。
智力残疾儿童康复训练数 指本年度内智力残疾儿童在机构和家庭进行康复训练的任务完成数之和。
智力残疾儿童机构和家庭康复有效数 分别指经过机构、家庭康复训练后,其训练效果为进步大和有进步数之和。
本年开展康复服务工作的市辖区、县(市)数 分别指本年度内开展残疾人康复服务工作达到《康复训练与服务“十五”实施方案》实施办法工作要求的的市辖区、县(市)任务数。
开展康复服务工作的市辖区、县(市)累计数 分别指自2001年起,开展残疾人康复服务工作达到《康复训练与服务“十五”实施方案》实施办法工作要求的市辖区、县(市)的历年任务数之和。
康复训练服务机构合计 指截止到本年度12月31日,省级、市(地)级、县 (市、区)级和县 (市、区)级以下肢体残疾(含脑瘫儿童)、智力残疾儿童康复训练服务机构数之和。
省、地(市)、县(市、区)级残联系统康复训练服务机构 分别指截止到本年度12月31日,省级、市(地)级、县 (市、区)级残联系统建立的肢体残疾(含脑瘫儿童)、智力残疾儿童康复训练服务机构数。
省、地(市)、县(市、区)级残联系统外建立的康复训练服务机构 分别指截止到本年度12月31日,省级、市(地)级、县 (市、区)级残联系统外的部门和社会力量建立的肢体残疾(含脑瘫儿童)、智力残疾儿童康复训练服务机构数。
本年度培训合计 指本年度内按《康复训练与服务“十五”实施方案》省、市、区(县)开展的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培训人次数之和。
发放补碘宣传材料 指本年度内中国残联印发的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县残联印发的宣传材料(宣传画、宣传册、科普读物等)之和。
举办补碘宣传活动 指本年度内各级残联及残联与卫生、民政、计生委、盐业、宣传等有关部门共同举办的各种消除碘缺乏病、预防因缺碘导致的力智残疾的宣传活动,如:防治碘缺乏病日、展览、咨询、知识讲座等。
接受补碘宣传教育的特需人群数 指一个地区特需人群(新婚育龄妇女、孕妇)总数中接受补碘宣传教育的人数。宣传教育的特需人群总数可以1996年测算的特需人群补碘人数为依据。
盲、聋普通高中 分别指专为盲人、聋人开办的普通高中的实际达到数。
达到普通高等院校录取分数线人数 指本年度应届高中残疾毕业生参加本年高考达到录取分数线的实际数。
达到普通高等院校录取分数线录取人数 指残疾考生不但达到高考的录取分数线而且被普通高等院、校录取的实际人数(不含高等特殊教育院校录取人数)。
高等特殊教育院校录取人数 指本年度被高等特殊教育院(校)、专业(班)录取的盲生、聋生人数。
教育与培训机构合计 指社会和残联系统专门为残疾人举办的学历教育与非学历培训的机构数。
职业培训合计 指社会和残联系统除学历教育以外的职业培训,颁发结业证书,本年度(含正在培训数)的实际培训人数。
残疾人中等职业教育机构合计 指截止到本年度12月31日,包括在特教学校、社会及残联专为残疾人开办的有学历的中等职业教育机构的实际达到数。
视力、听力、智力、肢体、精神残疾未入学学龄残疾儿童少年 指一人只患一类残疾的人员。残疾类别的划定标准使用1987年4月全国残疾人抽样调查统计的残疾类别标准。
多重残疾 指一人患两种及两种以上类别的残疾人。残疾类别的划定标准使用1987年4月全国残疾人抽样调查统计的残疾类别标准。
应救助未入学学龄贫困残疾儿童少年 指生活在当地贫困线以下且未入学的残疾儿童少年。
城镇残疾人就业状况累计 指城镇(非农业户口)残疾人集中就业、分散按比例就业(包括实施按比例就业前已在社会各单位就业的残疾人)和个体就业等三种形式,截止到本年度12月31日已安排就业的累计人数。
本年度残疾人职业技能培训 指本年度内有就业能力而未就业、需转换职业和已就业需要提高技术水平的残疾人所进行的职业技能培训的人数。(包括就业前培训、岗前培训、转岗培训和在职培训等)
城镇残疾人未就业累计 指截止到本年度12月31日城镇残疾人有就业要求、有就业能力但未安排就业的实际累计人数(就业年龄段男性16-49岁;女性16-44岁)
农村已就业累计 指截止到本年度12月31日农村残疾人(农业户口)从事各种生产劳动,包括种植业、养殖业、家庭手工业及在各种类型企事业、服务业、商业及个体从业累计残疾人数的总和。
农村稳定就业累计 指在“农村已就业累计”中,有着相对固定收入生活较稳定的累计残疾人数。
本年度实用技术培训 指本年度内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组织和借助社会力量办学,对农村残疾人进行“种、养、加”等各种农用技术培训的人数。
农村残疾人未就业累计 指截止到本年度12月31日持有当地正式农业户口,有参加劳动需求而未从事“农村已就业累计”所述的职业的累计农村残疾人数(就业年龄均为16岁及16岁以上。不包括由于缺乏劳动条件不能扶持参加生产劳动,只能通过社会救济解决温饱的残疾人)。
贫困残疾人 指截止到本年度12月31日,生活在当地贫困线以下的农村贫困残疾人数。
可扶持贫困残疾人 指“贫困残疾人”中适合参加生产劳动的贫困残疾人数。
城镇已纳入最低生活保障范围 指具有城市户口的残疾人,家庭成员人均收入低于当地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已经纳入最低生活保障的残疾人数。
集中供养 指城镇符合五保供养条件、集中在社会福利院等社会福利机构进行供养的残疾人数。
临时救济 指具有城镇户口、因突发事故临时发生困难,影响基本生活,不定期享受政府或社会捐助的资金和实物救助的残疾人数。
农村已纳入最低生活保障范围 指具有农业户口的残疾人,家庭成员人均收入低于当地农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已经纳入最低生活保障的残疾人数。
五保供养 指农村无法定扶养义务人,或有法定扶养义务人但扶养义务人无抚养能力的,无劳动能力的,无生活来源的残疾人纳入五保供养,在吃、穿、住、医、葬方面得到生活照顾和物质帮助的残疾人数。
临时救济 指具有农业户口、因突发事故临时发生困难,影响基本生活,不定期享受政府或社会捐助的资金和实物救助的残疾人数。
定期补助 指连续6个月以上享受临时救济,由政府给予定期定量的资金补助的残疾人数。
专项补助 指在落实各项保障措施之外,残联采取设立专项补助等措施补助的残疾人数。
省、市(地)级有声读物图书馆(室) 分别指本年度内省、市(地)级公共图书馆(室)、残疾人活动设施内已经开办或开辟的盲人有声读物图书馆、室的实际数。
省、市(地)级体育活动场所分 别指本年度内省、市(地)级在公共体育场所经签订协议或挂牌确定的残疾人体育活动场所数。
开发残疾人康复健身项目 指本年度内省级残联开发的适合残疾人康复健身项目数。
省、市(地)级残疾人体育比赛 分别指本年度内省级(含计划单列市)和市(地)级体委、残联、体协组织的省级和市(地)级残疾人运动会(选拔赛)次数。
人大执法检查 指本年度内省(自治区、直辖市)、地(市)、县(市、区)级人大对残疾人保障法及其实施办法和扶助残疾人规定的执行情况进行检查的次数。
政协视察或专题调研 指本年度内省(自治区、直辖市)、地(市)、县(市、区)级政协对残疾人保障法及其实施办法和扶助残疾人规定的执行情况进行视察或专题调研的次数。
政府及有关行政职能单位专项检查 指本年度内省(自治区、直辖市)、地(市)、县(市、区)级政府和有关行政职能部门对残疾人保障法及其实施办法和扶助残疾人规定的执行情况进行专项检查的次数。
残疾人法律援助(服务)中心 指截止到本年度12月31日,经省(自治区、直辖市)、地(市)、县(市、区)级司法行政部门与同级残联合办或残联自办经同级司法行政部门批准的为残疾人提供法律咨询等服务及法律援助的残疾人法律援助中心或法律援助中心残疾人分部(站)等的累计数。
残疾人接受法律援助和服务 分别指本年度省(自治区、直辖市)、市(地)、县(市、区)级残联指定或委托的律师事务所、设立的残疾人法律援助(服务)中心(分中心)或法律援助中心残疾人工作部(站)等为残疾人提供法律援助和服务的人次数。
侵害残疾人合法权益大案要案查处 指由省、市残联及残联成立或委托的残疾人法律服务援助机构直接介入(包括与有关部门配合)的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本年度内审结或处理完毕的案件:
一、根据当地经济发展水平,案件标的数额较大的;
二、当地主要媒体报道案件情况的;
三、省级以上、地市级以上主要领导作出批示,要求处理的;
四、群体性残疾人权益受到侵害的。
省级维权热线电话 指截止到本年度12月31日,省(自治区、直辖市)残联在机关维权部(处)、信访部门、残疾人法律援助(服务)中心设立的残疾人维权热线电话(号码)的累计数。
无障碍设施建设法规、政府令 指截止到本年度12月31日,省(自治区、直辖市)、地(市)级人大或政府颁布实施的旨在促进本地区无障碍设施建设和管理的地方性法规或规章。
开展无障碍设施建设市、县、区 指截止到本年度12月31日,省级残联与同级建设等部门联合确定的依据中国残疾人事业“十五”、“十一五”计划纲要及其配套实施方案要求开展无障碍设施建设的市、县、区的累积数。
机动车集体访 指5人以上群体关于机动车代步和机动车营运等方面的问题的来访。
残联应建数 以当地行政区划为准。
已投入使用项目 指所建综合服务设施已竣工验收并开展为残疾人服务的设施。其中,“本年度新投入使用项目”指在本年度1月1日到本年度12月31日之间新投入使用的设施。
累计已投入使用项目 指截止到本年度12月31日,已经投入使用的全部设施。
建设用地面积 指所建综合服务设施规划总占用土地的面积。
建设规模 指所建综合服务设施的建筑面积。
总投资 对“已投入使用项目”指竣工结算时的实际投入资金额;对“在建项目”和“筹建项目”,指建设残疾人综合服务设施的总概算金额。
绿色证书 指“绿色证书”是指农民具备从事某项岗位规范要求的基本知识和技能后,经当地政府认可的从业资格凭证,即农村劳动者的岗位合格证书。
三八绿色工程 指“三八绿色工程”是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全社会办林业、全民搞绿化的指示,为发动城乡亿万妇女参与林业发展,改善生态环境,全国妇联、林业部共同倡导开展了“三八绿色工程”活动,动员组织广大妇女积极参与义务植树、建设绿色通道、美化生态环境。
巾帼文明岗 指 “巾帼文明岗” 创建活动是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需要,服务国家改革发展稳定大局,由全国妇联等24家部委发起并推出,旨在激励广大妇女争先创优、岗位建功、岗位成才的一项群众性精神文明创建活动。
由妇联系统创办的法律服务机构数 指在妇联系统建立的,由专职或兼职法律服务人员担任的,专门为妇女儿童提供法律服务的机构数,包括投诉中心、法律援助中心、法律顾问、维权服务部、法律服务处、妇女庇护所等。
五好文明家庭 指“爱国守法、热心公益好”、“学习进取、爱岗敬业好”、“男女平等、尊老爱幼好”、“移风易俗、少生优生好”、“勤俭持家、保护环境好”,评选条件是优中选优。
各类家长学校数 为了进一步推动家庭教育的健康发展、传播家庭教育的先进理念、帮助家长掌握科学的家庭教育知识和教子方法,根据不同年龄儿童的家长和有特殊需要儿童家长的要求,举办的各种类型的家长学校个数,以及在广播、电视中开办的广播父母学校个数。这些学校对提高家长素质,提高家庭教育水平发挥了很好的作用。要求学校有机构、有固定场地和师资、有教材、有考核、有年度工作计划、档案齐全。
春蕾小学 指中国儿童少年基金会捐款修建或改建的学校,也包括通过各级妇联捐建的学校。
母亲水窖 由中国妇女发展基金会承办的为帮助西部干旱地区母亲和儿童解决饮水困难问题,募集社会各界资金修建的水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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