瑞奇智造: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告书

栏目:职业教育  时间:2022-12-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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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时间:2022年12月21日 16:26:41 中财网

  原标题:瑞奇智造: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告书

  证券简称:瑞奇智造 证券代码:833781 成都瑞奇智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Chengdu Rich Technology Co., Ltd. (四川省成都市青白江区青华东路 288号) 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 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告书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 (陕西省西安市高新区锦业路 1号都市之门 B座 5层)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

  第一节 重要声明与提示

  本公司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公告书所披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承诺公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北京证券交易所、有关政府机关对本公司股票上市及有关事项的意见,均不表明对本公司的任何保证。

  本公司提醒广大投资者认真阅读北京证券交易所网站披露的本公司招股说明书“风险因素”章节的内容,注意风险,审慎决策,理性投资。

  本公司提醒广大投资者注意,凡本公告书未涉及的有关内容,请投资者查阅本公司招股说明书全文。

  本上市公告书如无特别说明,相关用语具有与《成都瑞奇智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招股说明书》中相同的含义。

  一、重要承诺

  本次发行相关的承诺事项如下:

  (一)关于股份限售期及减持意向的承诺

  “1、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承诺

  (1)本人持有的公司股票自公司本次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交所上市之日起 12个月内,不得转让或委托他人代为管理,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2)公司上市后 6个月内,如果公司股票连续 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公开发行价格,或者上市后 6个月期末(如该日不是交易日,则为该日后的第一个交易日)收盘价低于本次发行价,本人持有的公司股票将在上述锁定期限届满后自动延长 6个月的锁定期;在延长锁定期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公司本次上市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若公司股票在上述期间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的,发行价格相应调整。

  (3)自锁定期届满之日起 24个月内本人依法减持本人在本次发行及上市前已持有的公司股份的,则本人的减持价格应不低于公司本次上市的发行价格。期间如公司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则上述价格指经除权除息相应调整后的价格。本人保证减持时及时予以公告,公告中明确减持的数量或区间、减持的执行期限等信息。

  (4)在本人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所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 25%。本人离职后 6个月内,不转让本人所持有的公司股份。本人不因职务变更或离职等主观原因而放弃履行上述承诺。

  (5)本人自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审议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交所上市事项的股东大会股权登记日次日起至公司完成公开发行股票并进入北交所之日期间不减持公司股票。但公司股票公开发行并在北交所上市事项终止的,本人可申请解除限售。

  (6)在锁定期满后本人拟减持公司股票的,将认真遵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北交所关于股东减持的相关规定,结合公司稳定股价、发展经营、资本运作的需要,审慎制定股票减持计划。

  (7)本人减持公司股票将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具体方式包括但不限于连续竞价交易及中国证监会、北交所允许的其他方式。

  (8)本人拟减持公司股票前,将按照中国证监会、北交所的规则及时、准确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进行公告。未履行相关法律法规要求的公告程序前不减持所持公司股份。

  如果中国证监会、北交所对持股及减持另有特别规定,按照其规定执行。

  (9)自本承诺函出具日起,本人承诺赔偿公司因本人违反本承诺函所作任何承诺而遭受的一切实际损失、损害和开支。

  2、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承诺、董事长和总经理补充承诺

  (1)本人持有的公司股票自公司本次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交所上市之日起 36个月内,不得转让或委托他人代为管理,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2)在锁定期满后本人拟减持公司股票的,将认真遵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北交所关于股东减持的相关规定,结合公司稳定股价、发展经营、资本运作的需要,审慎制定股票减持计划。

  (3)本人减持公司股票将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具体方式包括但不限于连续竞价交易及中国证监会、北交所允许的其他方式。

  (4)本人拟减持公司股票前,将按照中国证监会、北交所的规则及时、准确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进行公告。未履行相关法律法规要求的公告程序前不减持所持公司股份。

  如果中国证监会、北交所对持股及减持另有特别规定,按照其规定执行。

  (5)自本承诺函出具日起,本人承诺赔偿公司因本人违反本承诺函所作任何承诺而遭受的一切实际损失、损害和开支。

  (6)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一致行动人、董事长和总经理自愿限售承诺本人作为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一致行动人、董事长、总经理,就直接或间接所持公司股份锁定相关事宜特郑重承诺如下:

  ①若公司上市后发生资金占用、违规担保、虚假陈述等严重违法违规行为,自该等行为发生之日起至违规行为发现后 6个月内,本人自愿限售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全部股份,并按照北交所相关要求办理自愿限售手续;

  ②若公司上市后,本人发生内幕交易、操纵市场、虚假陈述等严重违法违规行为,自前述行为发生之日起至违规行为发现后 12个月内,本人自愿限售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全部股份,并按照北交所相关要求办理自愿限售手续。

  3、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

  (1)本人所持有的公司股票自公司本次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交所上市之日起 12个月内,不得转让或委托他人代为管理,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2)公司上市后 6个月内,如果公司股票连续 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公开发行价格,或者上市后 6个月期末(如该日不是交易日,则为该日后的第一个交易日)收盘价低于本次发行价,本人持有的公司股票将在上述锁定期限届满后自动延长 6个月的锁定期;在延长锁定期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公司本次上市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若公司股票在上述期间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的,发行价格相应调整。

  (3)自锁定期届满之日起 24个月内本人依法减持本人在本次发行及上市前已持有的公司股份的,则本人的减持价格应不低于公司本次上市的发行价格。期间如公司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则上述价格指经除权除息相应调整后的价格。

  (4)在本人担任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所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 25%。本人离职后 6个月内,不转让本人所持有的公司股份。本人不因职务变更或离职等主观原因而放弃履行上述承诺。

  (5)本人自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审议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交所上市事项的股东大会股权登记日次日起至公司完成公开发行股票并进入北交所之日期间不减持公司股票。但公司股票公开发行并在北交所上市事项终止的,本人可申请解除限售。

  (6)在锁定期满后本人拟减持公司股票的,将认真遵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北交所关于股东减持的相关规定,结合公司稳定股价、发展经营、资本运作的需要,审慎制定股票减持计划。

  (7)本人减持公司股票将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具体方式包括但不限于连续竞价交易及中国证监会、北交所允许的其他方式。

  (8)本人拟减持公司股票前,将按照中国证监会、北交所的规则及时、准确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进行公告。未履行相关法律法规要求的公告程序前不减持所持公司股份。

  如果中国证监会、北交所对持股及减持另有特别规定,按照其规定执行。

  (9)自本承诺函出具日起,本人承诺赔偿公司因本人违反本承诺函所作任何承诺而遭受的一切实际损失、损害和开支。

  4、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的亲属承诺

  (1)本人持有的公司股票自公司本次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精选层挂牌/北交所上市之日起 12个月内,不得转让或委托他人代为管理,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2)公司上市后 6个月内,如果公司股票连续 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公开发行价格,或者上市后 6个月期末(如该日不是交易日,则为该日后的第一个交易日)收盘价低于本次发行价,本人持有的公司股票将在上述锁定期限届满后自动延长 6个月的锁定期;在延长锁定期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公司本次上市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若公司股票在上述期间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的,发行价格相应调整。

  (3)本人自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审议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交所上市事项的股东大会股权登记日次日起至公司完成公开发行股票并进入北交所之日期间不减持公司股票。但公司股票公开发行并在北交所上市事项终止的,本人可申请解除限售。

  (4)自锁定期届满之日起 24个月内本人依法减持本人在本次发行及上市前已持有的公司股份的,则本人的减持价格应不低于公司本次上市的发行价格。期间如公司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则上述价格指经除权除息相应调整后的价格。

  (5)在锁定期满后本人拟减持公司股票的,将认真遵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北交所关于股东减持的相关规定,结合公司稳定股价、发展经营、资本运作的需要,审慎制定股票减持计划。

  (6)本人减持公司股票将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具体方式包括但不限于连续竞价交易及中国证监会、北交所允许的其他方式。

  (7)本人拟减持公司股票前,将按照中国证监会、北交所的规则及时、准确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进行公告。未履行相关法律法规要求的公告程序前不减持所持公司股份。

  如果中国证监会、北交所对持股及减持另有特别规定,按照其规定执行。

  何承诺而遭受的一切实际损失、损害和开支。”

  (二)关于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

  “本人作为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一致行动人,为避免与发行人发生同业竞争,现本人承诺:

  1、截至本承诺函出具之日,本人没有在中国境内或境外单独或与其他自然人、法人、合伙企业或组织以任何形式直接或间接从事或参与任何和发行人构成竞争的业务及活动或拥有与发行人存在竞争关系的任何经济实体、机构、经济组织的权益。

  2、本人承诺,本人在作为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一致行动人期间,将采取合法及有效的措施,促使本人、本人拥有控制权的其他公司、企业与其他经济组织及本人的关联企业,不以任何形式直接或间接从事与发行人相同或相似的、对发行人业务构成或可能构成竞争的任何业务,并且保证不进行其他任何损害发行人及其他股东合法权益的活动。

  3、本人承诺,本人在作为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一致行动人期间,凡本人及本人所控制的其他企业或经济组织有任何商业机会可从事、参与或入股任何可能会与发行人生产经营构成竞争的业务,本人将按照发行人的书面要求,将该等商业机会让与发行人,以避免与发行人存在同业竞争。

  4、本人承诺,如果本人违反上述声明与承诺并造成发行人经济损失的,本人将赔偿发行人因此受到的全部损失。

  5、本承诺函所述事项已经本人确认,为本人真实意思表示,对本人具有法律约束力。本人自愿接受监管机关、社会公众及投资者的监督,并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三)减少和规范关联交易的承诺

  “1、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承诺

  (1)本人已向发行人关于本次发行聘请的保荐机构、律师及会计师提供了报告期内本人及本人关联方与公司之间已经发生的全部关联交易情况,且其相应资料是真实、完整的,不存在虚假陈述、误导性陈述、重大遗漏或重大隐瞒。

  (2)本人将尽量避免本人以及本人实际控制或施加重大影响的公司与公司之间产生关联交易事项(自公司领取薪酬或津贴的情况除外),对于不可避免发生的关联业务往来或交易,将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按照公平、公允和等价有偿的原则进行,交易价格将按照市场公认的合理价格确定。

  (3)本人将严格遵守公司章程中关于关联交易事项的回避规定,所涉及的关联交易均将按照公司关联交易决策程序进行,并将履行合法程序,及时对关联交易事项进行信息披露。

  (4)本人保证不会利用关联交易转移公司利润或进行利益输送,不会通过影响公司的经营决策来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

  (5)本人如因不履行或不适当履行上述承诺因此给公司及其相关股东造成损失的,应予以赔偿。

  2、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

  (1)本人已向发行人关于本次发行聘请的保荐机构、律师及会计师提供了报告期内本人及本人关联方与公司之间已经发生的全部关联交易情况,且其相应资料是真实、完整的,不存在虚假陈述、误导性陈述、重大遗漏或重大隐瞒。

  (2)本人将尽量避免本人以及本人实际控制或施加重大影响的公司与公司之间产生关联交易事项(自公司领取薪酬或津贴的情况除外),对于不可避免发生的关联业务往来或交易,将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按照公平、公允和等价有偿的原则进行,交易价格将按照市场公认的合理价格确定。

  (3)本人将严格遵守公司章程中关于关联交易事项的回避规定,所涉及的关联交易均将按照公司关联交易决策程序进行,并将履行合法程序,及时对关联交易事项进行信息披露。

  (4)本人保证不会利用关联交易转移公司利润或进行利益输送,不会通过影响公司的经营决策来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

  (5)本人如因不履行或不适当履行上述承诺因此给公司及其相关股东造成损失的,应予以赔偿。”

  (四)关于最近三年不存在资金被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一致行动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占用情况的承诺

  “1、发行人承诺

  自 2019年 1月 1日起至今,本公司不存在资金被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一致行动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占用的情况。

  本公司郑重承诺,上述声明是真实、准确和完整的,保证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遗漏,并愿意承担由此带来的相应的法律责任。

  2、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承诺

  自 2019年 1月 1日起至今,本人及本人控制的其他企业不存在占用成都瑞奇智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资金的情况。

  本人郑重承诺,上述声明是真实、准确和完整的,保证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遗漏,并愿意承担由此带来的相应的法律责任。”

  (五)关于合规经营不涉及重大诉讼、重大违法违规等相关事项的承诺 “1、发行人承诺

  (1)除在本公司本次发行的申请文件中已披露的内容外,截至本承诺函出具日,本公司不存在尚未了结的或可预见的重大诉讼、仲裁或纠纷,亦不存在影响发行人经营、声誉、财务状况或未来前景的诉讼或仲裁;

  (2)最近 3年内,本公司不存在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的刑事犯罪;不存在欺诈发行、重大信息披露违法或者其他涉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生态安全、生产安全、公众健康安全等领域的重大违法行为;亦不存在因重大违法行为而被主管机关行政处罚的情形。

  (3)最近 12个月内,本公司不存在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采取行政处罚;或因证券市场违法违规行为受到全国股转公司、证券交易所等自律监管机构公开谴责的情形;

  (4)截至本承诺函出具日,本公司不存在因涉嫌犯罪正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涉嫌违法违规正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立案调查,尚未有明确结论意见的情形,亦不存在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且尚未消除的情形。

  2、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承诺

  (1)截至本承诺函出具日,本人不存在尚未了结的或可预见的重大诉讼、仲裁或纠纷,亦不存在影响发行人经营、声誉、财务状况或未来前景的诉讼或仲裁;

  (2)最近 3年内,本人不存在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的刑事犯罪;不存在欺诈发行、重大信息披露违法或者其他涉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生态安全、生产安全、公众健康安全等领域的重大违法行为;亦不存在因重大违法行为而被主管机关行政处罚的情形。

  (3)最近 12个月内,本人不存在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采取行政处罚;或因证券市场违法违规行为受到全国股转公司、证券交易所等自律监管机构公开谴责的情形;

  (4)截至本承诺函出具日,本人不存在因涉嫌犯罪正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涉嫌违法违规正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立案调查,尚未有明确结论意见的情形,亦不存在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且尚未消除的情形。”

  (六)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之综合性承诺

  “鉴于成都瑞奇智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公司”)拟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以下简称“本次发行”)。本人作为发行人之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现出具承诺如下:

  1、本人作为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特此声明不存在如下情况: (1)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2)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 5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 5年;

  (3)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总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 3年; (4)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 3年; (5)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

  (6)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尚在禁入期;

  (7)最近 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采取行政处罚;或因证券市场违法违规行为受到全国股转公司等自律监管机构公开谴责;

  (8)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尚未有明确结论意见;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且情形尚未消除; (9)作为一方当事人的尚未了结的或可预见的重大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事项;

  (10)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不适宜担任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

  2、截至本承诺函出具之日,本人及本人近亲属除已在调查表中披露的企业外,未持有其他企业股权,亦不在其他企业担任职务。

  3、2021年 1月 1日至今,本人不存在受到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因证券市场违法违规行为受到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全国股转公司)、证券交易所等自律监管机构公开谴责;不存在因涉嫌犯罪正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涉嫌违法违规正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立案调查,尚未有明确结论意见的情形;

  4、截至本承诺函出具之日,除本次发行申请文件已披露的情形外,本人与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相互之间不存在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以及配偶亲属关系或其他关联关系,也不存在其他有关一致行动人的协议或安排。

  5、截至本承诺函出具之日,本人未直接、间接从事或者为他人从事与发行人及其子公司的经营业务相同或相似的经营活动,也未向与发行人及其子公司经营业务相同或相似的企业投资。在本人担任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间亦不会直接/间接从事或者为他人从事与发行人及其子公司的经营业务相同或相似的经营活动,也不会向与发行人及其子公司经营业务相同或相似的企业投资。

  6、本人与本次发行聘请的中介机构及其负责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经办人员不存在投资、任职关系、亲属关系或其他关联关系或者利益安排协议。

  7、本人作为发行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已经了解与本次发行有关的法律法规,知悉公司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法定义务和责任。

  8、本人确认本承诺函所载的每一项承诺均为可独立执行之承诺,任何一项承诺若被视为无效或终止将不影响其他各项承诺的有效性。

  9、本人保证上述承诺真实有效,否则将承担由此引发的一切法律责任。” (七)关于财务会计文件无虚假记载的承诺

  “1、发行人承诺

  本公司依法独立进行财务核算,所有财务会计文件均为本公司真实经营情况的反映,本公司所提供的最近三年的财务会计资料真实、准确和完整。本公司的财务会计文件无任何虚假记载,不存在故意遗漏或虚构交易、事项或者其他重要信息,不存在滥用会计政策或者会计估计,操纵、伪造或篡改编制财务报表所依据的会计记录或者相关凭证等情形。

  2、会计机构负责人、主管会计工作负责人、公司负责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

  本人为成都瑞奇智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或“公司”)的会计机构负责人、主管会计工作负责人、公司负责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特此郑重承诺:

  公司依法独立进行财务核算,所有财务会计文件均为公司真实经营情况的反映,公司所提供的最近三年的财务会计资料真实、准确和完整。公司的财务会计文件无任何虚假记载,不存在故意遗漏或虚构交易、事项或者其他重要信息,不存在滥用会计政策或者会计估计,操纵、伪造或篡改编制财务报表所依据的会计记录或者相关凭证等情形。

  公司审计截止日后的财务报告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本人愿意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及完整性承担连带责任。”

  (八)关于“五独立”事项的承诺

  全体财务人员承诺:

  “为了确保成都瑞奇智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的独立性,确保发行人的资产完整,确保发行人的资产、人员、财务、机构和业务的独立,作为发行人的财务人员,本人承诺如下:

  本人不在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一致行动人控制的其他企业中兼职或/及领薪。”

  (九)关于与本次发行有关的中介机构及其负责人、经办人员不存在股权、权益关系或其他关联关系情况的承诺

  “1、发行人承诺

  公司与本次发行有关的中介机构及其负责人、经办人员不存在股权或权益关系情况或其他关联关系。

  公司保证上述承诺真实、准确、完整,否则愿意承担与之相关的法律责任。

  2、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承诺

  本人与本次发行有关的中介机构及其负责人、经办人员不存在股权或权益关系情况或其他关联关系。

  本人保证上述承诺真实、准确、完整,否则愿意承担与之相关的法律责任。” (十)关于资产、人员、财务、机构和业务事项的承诺

  瑞奇智造承诺:

  “关于本公司的独立性的相关事项,本公司确认本公司在资产、人员、财务、机构和业务等方面的独立性,也不存在其他独立性方面的严重缺陷,并承诺: 1、本公司的资产独立完整

  本公司合法拥有与经营有关的土地、房屋、设备,以及其他无形资产的所有权或使用权,资产独立完整、权属清晰,独立于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一致行动人,不存在资金、资产被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一致行动人及其控制的企业或关联方违规占用的情形。

  2、本公司的业务独立

  具有完整的业务体系,发行人的业务皆为自主实施并独立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一致行动人及其他关联方;发行人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一致行动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间不存在同业竞争情形,不存在影响发行人独立性或者显失公平的关联交易;发行人不存在需要依靠与股东或其他关联方的关联交易才能经营获利的情况。

  3、本公司的人员独立

  公司按照有关规定建立了劳动、人事管理规章制度。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选聘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本公司《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等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在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一致行动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担任其他职务的情形,未在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一致行动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领薪。公司的财务人员均为专职,不存在在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一致行动人控制的其他企业兼职的情形。

  4、本公司的机构独立

  本公司公司拥有完善的法人治理结构,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经营管理层职责明确,各机构依照《公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本公司《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规范运作。公司根据经营需要设置了完善的组织架构,并制定了一系列规章制度,各部门依照规章制度行使各自职能。

  5、本公司的财务独立

  本公司设有独立的财务会计部门,配备了专职财务人员,建立了独立的财务核算体系和财务管理制度,能够独立作出财务决策。发行人在银行开设了基本存款账户,不存在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一致行动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共用账户的情形。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一致行动人不存在干预公司资金使用之情形。”

  (十一)关于申请文件真实、准确、完整的承诺

  “1、发行人承诺

  本公司拟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以下简称“本次发行上市”),本次发行上市的申请文件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若本公司本次发行上市的申请文件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对判断本公司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的,本公司将按照以下方法依法回购本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

  (1)若上述情形发生于公司本次发行已完成但在北交所上市前,本公司董事会将在证券监管部门依法对上述事实作出最终认定当日进行公告,并于 10个交易日内制订股份回购方案并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将投资者所缴纳股票申购款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全额返还已缴纳股票申购款的投资者;

  (2)若上述情形发生于公司本次发行已完成并在北交所上市后,公司将依法回购本次发行的全部新股,回购价格为发行价格加计同期银行存款利息(若公司股票有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的,回购的股份包括首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及其派生股份,发行价格将相应进行除权除息调整),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实施。上述回购实施时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3)若公司本次发行上市的申请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公司将持续遵守上述承诺,如公司未能履行该承诺,则

  ①公司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监管部门、司法机关的要求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②自公司完全消除其未履行相关承诺事项所有不利影响之日起十二个月内,公司不得发行证券,包括但不限于股票、公司债券、可转换的公司债券及证券监督管理部门认可的其他品种等;

  ③若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公司自愿按照相应的赔偿金额冻结自有资金,为赔偿相关投资者损失提供保障。

  2、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承诺

  公司本次发行上市的申请文件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若公司本次发行上市的申请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对判断发行人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的,本人承诺如下:

  (1)本人将督促发行人依法回购本次发行的全部新股。

  (2)若上述情形发生于公司本次发行已完成并上市之后,本人将回购已转让的原限售股份(如有),回购价格为发行价格加计同期银行存款利息(若公司股票有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的,回购的股份包括首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及其派生股份,发行价格将相应进行除权、除息调整),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实施。上述回购实施时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3)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的申请文件如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本人将依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赔偿投资者损失。

  3、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

  公司本次发行上市的申请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若公司本次发行上市的申请文件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该承诺不因承诺人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放弃履行。”

  (十二)关于稳定公司股价的预案措施和承诺

  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董事(非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 “1、稳定股价措施的启动和停止条件

  (1)启动条件

  自公司股票正式在北交所上市之日起 1个月内,若公司股票出现连续 1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如果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须按照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北交所的有关规定作相应调整,下同)均低于本次发行价格,公司将启动股价稳定预案;自公司股票正式在北交所上市之日起第二个月至三年内,若公司股票连续 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公司上一个会计年度终了时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每股净资产=合并财务报表中的归属于母公司普通股股东权益合计数÷年末公司股份总数,下同)时,公司将启动股价稳定措施。

  (2)停止条件

  公司达到下列条件之一的,则停止实施股价稳定措施:

  ①自公司股票在北交所上市之日起一个月内,公司启动稳定股价具体方案的实施期间内,公司股票收盘价连续 3个交易日高于本次发行价格;

  ②自公司股票在北交所上市之日起第二个月至三年内,在稳定股价具体方案的实施期间内,公司股票收盘价连续 5个交易日高于公司上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

  ③继续实施股价稳定措施将导致公司股权分布不符合北交所上市条件; ④继续增持股票将导致需要履行要约收购义务且其未计划实施要约收购。

  2、稳定股价的具体措施及实施程序

  在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条件满足时,公司应在两个交易日内,根据当时有效的法律法规和本股价稳定预案,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董事(独立董事除外)、高级管理人员协商一致,提出稳定公司股价的具体方案,履行相应的审批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股价稳定措施实施后,公司的股权分布应当符合北交所上市条件。

  当公司需要采取股价稳定措施时,按以下顺序实施:

  ①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通过二级市场以竞价交易方式增持公司股份(以下简称“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增持公司股份”) 公司启动股价稳定措施后,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应在5个交易日内,提出增持公司股份的方案(包括拟增持公司股份的数量、价格区间、时间等),并在三个交易日内通知公司,公司应按照相关规定披露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增持公司股份的计划。在公司披露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增持公司股份计划的三个交易日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开始实施增持公司股份的计划。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增持公司股份的价格不高于本次发行价格(适用于公司股票在北交所上市之日起的第一个月内)或公司上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值(适用于公司股票在北交所上市之日起的第二个月至三年内),用于增持股份的资金金额不高于最近一个会计年度从股份公司分得的现金股利。

  如果公司股价已经不满足启动稳定公司股价措施的条件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可不再实施增持公司股份。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增持公司股份后,公司的股权分布应当符合北交所上市条件。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增持公司股份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②当根据股价稳定措施完成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增持公司股份后,公司股票仍触及稳定股价预案启动的条件,公司以法律法规允许的交易方式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回购股份(以下简称“公司回购股份”)满足启动股价稳定措施条件后,公司应在 5个交易日内召开董事会,讨论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回购公司股份的方案,并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在股东大会审议通过股份回购方案后,公司依法通知债权人,向证券监督管理部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北交所等主管部门报送相关材料,办理审批或备案手续。

  在完成必需的审批、备案、信息披露等程序后,公司方可实施相应的股份回购方案。

  公司回购股份的资金为自有资金,回购股份的价格不高于本次发行价格(适用于公司股票在北交所上市之日起的第一个月内)或公司上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值(适用于公司股票在北交所上市之日起的第二个月至三年内),回购股份的方式为以法律法规允许的交易方式向社会公众股东回购股份。公司用于回购股份的资金金额不超过上一个会计年度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净利润的50%。

  如果公司股价已经不满足启动稳定公司股价措施的条件的,公司可不再实施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回购股份。回购股份后,公司的股权分布应当符合北交所上市条件。

  公司以法律法规允许的交易方式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回购公司股份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股票交易规则》《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试行)》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③董事(独立董事除外)、高级管理人员买入公司股份

  公司启动股价稳定措施后,当根据股价稳定措施②完成公司回购股份后,公司股票仍触及稳定股价预案启动的条件,公司时任董事(独立董事除外)、高级管理人员(包括本预案承诺签署时尚未就任或未来新选聘的公司董事(独立董事除外)、高级管理人员)应通过法律法规允许的交易方式买入公司股票以稳定公司股价。公司董事(独立董事除外)、高级管理人员买入公司股份后,公司的股权分布应当符合北交所上市条件。

  公司董事(独立董事除外)、高级管理人员通过法律法规允许的交易方式买入公司股份,买入价格不高于本次发行价格(适用于公司股票在北交所上市之日起的第一个月内)或公司上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值(适用于公司股票在北交所上市之日起的第二个月至三年内),各董事(独立董事除外)、高级管理人员用于购买股份的金额为不高于公司董事(独立董事除外)、高级管理人员上一会计年度从公司领取税后现金分红和税后薪酬额之和的 50%。

  如果公司股价已经不满足启动稳定公司股价措施的条件的,董事(独立董事除外)、高级管理人员可不再买入公司股份。

  公司董事(独立董事除外)、高级管理人员买入公司股份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需要履行证券监督管理部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北交所等主管部门审批的,应履行相应的审批等手续。因未获得批准而未买入公司股份的,视同已履行本预案及承诺。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公司、董事(独立董事除外)及高级管理人员在履行其增持或回购义务时,应按照中国证监会、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北交所及其他适用的监管规定履行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

  在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条件满足时,如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公司、董事(独立董事除外)、高级管理人员未采取上述稳定股价的具体措施,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公司、董事(独立董事除外)、高级管理人员承诺接受以下约束措施:

  ①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公司、董事(独立董事除外)、高级管理人员将在公司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北交所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采取上述稳定股价措施的具体原因并向公司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②如果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未采取上述稳定股价的具体措施的,则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持有的公司股份不得转让,直至其按本预案的规定采取相应的稳定股价措施并实施完毕。如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已公告增持具体计划但由于主观原因不能实际履行,则公司应将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履行增持义务相应金额(用于增持股份的资金金额不低于最近一个会计年度从公司分得的现金股利)的应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现金分红予以截留,直至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履行其增持义务;如已经连续两次触发增持义务而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均未能提出具体增持计划,则公司可将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履行其增持义务相应金额的应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现金分红予以截留用于股份回购计划,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丧失对相应金额现金分红的追索权;如对公司董事会提出的股份回购计划投弃权票或反对票,则公司可将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履行其增持义务相应金额的应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现金分红予以截留用于下次股份回购计划,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丧失对相应金额现金分红的追索权。

  ③如果董事(独立董事除外)、高级管理人员未采取上述稳定股价的具体措施的,将在前述事项发生之日起 10个交易日内,公司停止发放未履行承诺董事(独立董事除外)、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同时该等董事(独立董事除外)、高级管理人员持有的公司股份不得转让,直至该等董事(独立董事除外)、高级管理人员按本预案的规定采取相应的股价稳定措施并实施完毕。”

  (十三)关于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的措施及承诺

  “1、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的具体措施

  (1)加快主营业务发展,提升盈利能力。本次发行完成后,公司产能将进一步扩大,有利于公司业务规模的增长;同时,公司资产负债率水平及财务风险将进一步降低,公司资本实力和抗风险能力将进一步加强,从而保障公司的稳定运营和长远发展,符合股东利益。随着公司营销网络的进一步完善和研发能力的持续提升,公司的稳健发展将得到有力保障。本次发行完成后,公司将围绕着主营业务,加大主营业务的拓展力度,进一步提升公司的市场占有率,提升公司盈利能力,为股东带来持续回报。

  (2)加大产品和技术开发力度,增强持续创新能力公司作为专注于研发、生产和销售的高新技术企业,通过自主研发、合作等多种途径,不断推进了科研成果的应用和产业化。经过多年的发展,公司已积累了丰富的产品研发、工艺创新及生产经验。为增强公司持续回报能力,公司将继续通过自主研发、合作等途径,加大产品和技术开发力度,增强持续创新能力,全面提升公司的核心竞争力。

  (3)加快募投项目建设,争取早日实现项目预期效益。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围绕公司主营业务,符合公司未来发展战略。本次发行募集资金到位后,公司将加快推进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建设,提升公司优势产品的产能规模,扩大生产及业务规模,提升公司产品技术水平,争取早日完成并实现预期效益,增加以后年度的股东回报,弥补本次发行导致的即期回报摊薄的影响。

  (4)强化募集资金管理,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

  本次募集资金到位后,公司将有序推进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投资和建设,争取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早日达产并实现预期效益,增加股东回报。公司已制定《募集资金管理制度》,本次发行募集资金到位后将存放于董事会指定的专项账户中,确保募集资金的使用合法合规。公司将通过有效运用本次募集资金,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和效益,提升盈利水平,增加未来收益,增强可持续发展能力。

  (5)完善公司治理,提高运营效率

  公司将严格遵循《公司法》《证券法》《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试行)》使权利,确保董事会能够按照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行使职权。在确保公司治理完善和内部控制有效的情况下,公司将进一步完善内部管理,通过优化人力资源配置、完善业务流程、配置先进设备、加大研发投入、改善绩效考核机制等手段,充分挖掘内部潜能,提高运营效率。

  (6)严格执行利润分配制度,强化投资回报机制为进一步完善和健全利润分配政策,推动建立更为科学、持续、稳定的股东回报机制,增强利润分配政策决策透明度和可操作性,公司根据中国证监会和《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试行)》的相关规定,制定了上市后生效的《公司章程(草案)》,确定了公司发行上市后的利润分配政策,明确了公司的分红原则、分红条件、程序及方式,充分保障公司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

  2、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的承诺

  为保障公司填补回报措施能够得到切实履行,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作出如下承诺:

  (1)不越权干预公司经营管理活动,不侵占公司利益。

  (2)本人承诺在自身权限范围内,全力促使公司董事会制定的薪酬制度与公司填补回报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并对公司股东大会审议的相关议案投票赞成。

  (3)如果公司拟实施股权激励,本人承诺在自身权限范围内,全力促使公司拟公布的股权激励行权条件与公司填补回报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并对公司股东大会审议的相关议案投票赞成。

  (4)承诺函出具日后,若中国证监会/北交所作出关于摊薄即期回报的填补措施及其承诺的其他监管规定,且上述承诺不能满足中国证监会/北交所该等规定时,本人承诺届时将按照中国证监会/北交所的最新规定出具补充承诺。

  (5)本人承诺切实履行公司制定的有关填补回报措施以及本人对此作出的任何有关填补回报措施的承诺,若本人违反该等承诺并给公司或者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人愿意依法承担对公司或者投资者的补偿责任。

  为保障公司填补回报措施能够得到切实履行,公司的董事(非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作出如下承诺:

  (1)承诺不得无偿或以不公平条件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输送利益,也不得采用其他方式损害公司利益;

  (2)承诺对本人的职务消费行为进行约束;

  (3)承诺不得动用公司资产从事与本人履行职责无关的投资、消费活动; (4)在自身职责和权限范围内,全力促使公司董事会或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制定的薪酬制度与公司填补回报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并对公司董事会和股东大会审议的相关议案投票赞成(如有表决权);

  (5)承诺若公司未来实施股权激励计划,其股权激励的行权条件与公司填补回报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

  (6)本人承诺出具日后至公司本次公开发行股票完毕前,若中国证监会和北京证券交易所就填补回报措施及其承诺发布相关新规,且上述承诺不能满足该等新规时,本人承诺届时将按中国证监会、北京证券交易所发布的新规出具补充承诺;

  (7)本人承诺切实履行公司制定的有关填补回报措施以及本人对此作出的任何有关填补回报措施的承诺,若本人违反该等承诺并给公司或者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人愿意依法承担对公司或者投资者的补偿责任。

  为保障公司填补回报措施能够得到切实履行,公司作出以下承诺:

  公司承诺将积极采取上述措施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保护中小投资者的合法利益,同时公司承诺若上述措施未能得到有效履行,公司将在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北京证券交易所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履行的具体原因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十四)关于虚假陈述导致回购股份和向投资者赔偿及相关约束措施的承诺

  “1、发行人承诺

  公司保证提交的有关本次发行涉及到的申请文件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或重大遗漏,且对判断公司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的,公司将依法回购本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

  具体回购方案如下:

  (1)若上述情形发生于公司本次发行已完成但在北交所上市前,本公司董事会将在证券监管部门依法对上述事实作出最终认定当日进行公告,并于 10个交易日内制订股份回购方案并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将投资者所缴纳股票申购款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全额返还已缴纳股票申购款的投资者;

  (2)若上述情形发生于公司本次发行已完成并在北交所上市后,公司将依法回购本次发行的全部新股,回购价格为发行价格加计同期银行存款利息(若公司股票有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的,回购的股份包括首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及其派生股份,发行价格将相应进行除权除息调整),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实施。上述回购实施时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3)若公司本次发行的申请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本公司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公司将持续遵守上述承诺,如公司未能履行该承诺,则:

  ①公司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监管部门、司法机关的要求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②自公司完全消除其未履行相关承诺事项所有不利影响之日起十二个月内,公司不得发行证券,包括但不限于股票、公司债券、可转换的公司债券及证券监督管理部门认可的其他品种等;

  ③若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公司自愿按照相应的赔偿金额冻结自有资金,为赔偿相关投资者损失提供保障。

  2、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承诺

  公司本次发行的申请文件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若公司本次发行的申请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对判断发行人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的,本人承诺如下:

  (1)本人将督促发行人依法回购本次发行的全部新股。

  (2)若上述情形发生于公司本次发行已完成并上市之后,本人将回购已转让的原限售股份(如有),回购价格为发行价格加计同期银行存款利息(若公司股票有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的,回购的股份包括首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及其派生股份,发行价格将相应进行除权、除息调整),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实施。上述回购实施时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3)发行人本次发行的申请文件如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本人将依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赔偿投资者损失。

  3、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

  公司本次发行的申请文件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若公司本次发行的申请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该承诺不因承诺人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放弃履行。”

  (十五)关于公开承诺事项未履行时的约束措施的承诺

  “1、发行人承诺

  (1)本公司将严格履行在本次发行过程中所作出的全部公开承诺事项(以下简称“承诺事项”)中的各项义务和责任。

  (2)若本公司未能完全且有效地履行承诺事项中的各项义务或责任,则本公司将采取以下措施予以约束:

  ①如本公司非因不可抗力原因导致未能履行公开承诺事项的,需提出新的承诺(相关承诺需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相关审批程序)并接受如下约束措施,直至新的承诺履行完毕或相应补救措施实施完毕: A.在中国证监会、北交所指定的披露媒体上公开说明未履行的具体原因并向B.对本公司该等未履行承诺的行为负有个人责任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调减或停发薪酬或津贴;

  C.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公司将向投资者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②如本公司因不可抗力原因导致未能履行公开承诺事项的,需提出新的承诺(相关承诺需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相关审批程序)并接受如下约束措施,直至新的承诺履行完毕或相应补救措施实施完毕: A.在中国证监会、北交所指定的披露媒体上公开说明未履行的具体原因; B.尽快研究将投资者利益损失降低到最小的处理方案,并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尽可能地保护投资者利益。

  2、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承诺

  鉴于成都瑞奇智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公司”)拟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北交所”)上市(以下简称“本次发行”),就本人本发行过程中作出的公开承诺事项,如未能履行、承诺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本人将采取以下措施:

  (1)通过发行人及时、充分披露本人承诺未能履行、承诺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具体原因;

  (2)在有关监管机关要求的期限内予以纠正;

  (3)如该违反的承诺属可以继续履行的,本人将及时、有效地采取措施消除相关违反承诺事项;如该违反的承诺确已无法履行的,本人将向投资者及时作出合法、合理、有效的补充承诺或替代性承诺,并将上述补充承诺或替代性承诺提交发行人股东大会审议;

  (4)本人承诺未能履行、承诺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导致投资者损失的,由本人依法赔偿投资者的损失;本人因违反承诺所得收益,将上缴发行人所有; (5)本人违反公开承诺及发行申请文件中的其他承诺事项,给发行人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依法赔偿对发行人或投资者的损失。如果本人未承担前述赔偿责任,发行人有权扣减本人所获分配的现金分红、薪酬、津贴等用于承担前述赔偿责任。同时本人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如有)将不得转让,直至本人按相关承诺采取相应的措施并实施完毕时为止。

  (6)如因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变化、自然灾害等本人自身无法控制的客观原因,导致本人承诺未能履行、承诺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本人将采取以下措施:

  ①通过发行人及时、充分披露本人承诺未能履行、承诺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具体原因;

  ②向发行人及投资者及时作出合法、合理、有效的补充承诺或替代性承诺,以尽可能保护发行人及投资者的权益。

  (7)其他根据届时规定可以采取的约束措施。

  3、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

  本人作为发行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将严格履行本人在本次发行过程中所作出的全部公开承诺事项(以下简称“承诺事项”)中的各项义务和责任,如本人未能完全且有效地履行前述承诺事项中的各项义务或责任,则本人将采取以下各项措施予以约束:

  (1)通过发行人及时、充分披露本人承诺未能履行、承诺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具体原因;

  (2)在有关监管机关要求的期限内予以纠正;

  (3)如该违反的承诺属可以继续履行的,本人将及时、有效地采取措施消除相关违反承诺事项;如该违反的承诺确已无法履行的,本人将向投资者及时作出合法、合理、有效的补充承诺或替代性承诺,并将上述补充承诺或替代性承诺提交发行人股东大会审议;

  (4)本人承诺未能履行、承诺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导致投资者损失的,由本人依法赔偿投资者的损失;本人因违反承诺所得收益,将上缴发行人所有; (5)本人违反公开承诺及招股说明书其他承诺事项,给发行人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依法赔偿对发行人或投资者的损失。如果本人未承担前述赔偿责任,发行人有权扣减本人所获分配的现金分红、薪酬、津贴等用于承担前述赔偿责任。

  同时本人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如有)将不得转让,直至本人按相关承诺采取相应的措施并实施完毕时为止。

  (6)如因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变化、自然灾害等本人自身无法控制的客观原因,导致本人承诺未能履行、承诺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本人将采取以下措施:

  ①通过发行人及时、充分披露本人承诺未能履行、承诺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具体原因;

  ②向发行人及投资者及时作出合法、合理、有效的补充承诺或替代性承诺,以尽可能保护发行人及投资者的权益。

  (7)其他根据届时规定可以采取的约束措施。

  上述承诺及相关措施不因本人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放弃履行。” (十六)关于利润分配政策的承诺

  “1、发行人承诺

  鉴于本公司拟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北交所”)上市(以下简称“本次发行”),为了建立对投资者持续、稳定、科学的回报机制,保持利润分配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本公司就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后利润分配政策做出如下承诺:

  (1)本公司将严格执行为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而审议通过的《关于制定公司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后适用的的议案》中规定的关于利润分配的政策。本公司将极力敦促其他相关方严格按照《公司章程(草案)》(北交所上市后适用)之规定全面且有效地履行利润分配政策,切实保障投资者收益权。

  (2)公司本次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交所上市后,如果公司未履行或者未完全履行上述承诺,本公司将及时、充分披露未能履行承诺的具体原因,并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2、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承诺

  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北交所”)上市(以下简称“本次发行”),为了建立对投资者持续、稳定、科学的回报机制,保持利润分配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本人作为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一致行动人,就公司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后利润分配政策做出如下承诺: (1)本人将极力敦促公司严格按照《公司章程(草案)》(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后适用)之规定全面且有效地履行利润分配政策;

  (2)在审议发行人利润分配预案的股东大会上,本人将对符合利润分配政策和分红回报规划要求的利润分配预案投赞成票;

  (3)督促发行人根据相关决议实施利润分配。

  本人将严格履行上述承诺,自愿接受监管机构、社会公众等的监督,若违反本承诺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十七)关于股东信息披露的相关承诺

  “鉴于本公司拟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北交所”)上市(以下简称“本次发行”),根据《监管规则适用指引-关于申请首发上市企业股东信息披露》相关要求,做出如下承诺:

  1、本公司及本公司股东已及时向本次发行的中介机构提供了真实、准确、完整的资料,积极和全面配合了本次发行的中介机构开展尽职调查,依法在本次发行的申报文件中真实、准确、完整地披露了股东信息;

  2、本公司股东均具备持有本公司股份的主体资格,不存在法律法规规定禁止持股的主体直接或间接持有本公司股份的情形;

  3、本次发行的中介机构或其负责人、高级管理人员、经办人员不存在直接或间接持有本公司股份情形;

  4、本公司及本公司股东不存在以本公司股权进行不当利益输送情形。” (十八)关于申请电子文件与预留原件一致的承诺

  发行人成都瑞奇智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承诺:“鉴于成都瑞奇智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本公司报送的《成都瑞奇智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申请文件》的电子文件与预留原件一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二、保荐机构及证券服务机构关于发行人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责任的声明

  (一)对《招股说明书》做出声明

  1、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开源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声明

  “本公司已对招股说明书进行了核查,确认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连带责任。”

  2、本次发行的律师事务所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声明

  “本所及经办律师已阅读招股说明书,确认招股说明书与本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无矛盾之处。本所及经办律师对发行人在招股说明书中引用的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的内容无异议,确认招股说明书不致因上述内容而出现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连带责任。”

  3、本次发行的审计机构上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声明

  “本所及签字注册会计师已阅读成都瑞奇智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招股说明书,确认招股说明书与本所出具的 2022年 1-9月审阅报告(上会师报字(2022)第10516号)、2022年半年度审计报告(上会师报字(2022)第 9468号)、2021年度审计报告(上会师报字(2022)第 4638号)、会计差错更正专项说明的审核报告(上会师报字(2022)第 6537号)内部控制鉴证报告(上会师报字(2022)第 9469号)、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的报告(上会师报字(2022)第6577号)及非经常性损益鉴证报告(上会师报字(2022)第 9471号)等无矛盾之处。本所及签字注册会计师对发行人2019年至 2020年财务报表进行了审计,确认招股说明书与申报材料中提交的发行人 2019年度审计报告(大信审字[2020]第 14-00005号)、2020年度审计报告(大信审字[2021]第 14-10029号)以及前期会计差错更正专项说明的审核报告(上会师书中引用的上述审计报告、审阅报告、前期会计差错更正专项说明的审核报告、内部控制鉴证报告、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的报告及非经常性损益鉴证报告内容无异议,确认招股说明书不致因上述内容而出现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连带责任。”

  (二)关于申请电子文件与预留原件一致的承诺

  保荐机构开源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承诺:“鉴于成都瑞奇智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拟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开源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作为保荐机构和承销机构,特此承诺如下: 本公司报送的《成都瑞奇智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申请文件》的电子文件与预留原件一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三)关于申请文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的承诺

  1、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开源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承诺

  开源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作为发行人本次发行的保荐机构和承销机构,承诺如下:

  “本保荐机构为发行人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制作、出具的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的情形,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若因本保荐机构为发行人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经济损失的,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2、本次发行的审计机构上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承诺

  上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作为发行人本次发行的审计机构,承诺如下:

  “本所为发行人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制作、出具的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的情形,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若因本所为发行人向不特定合格投资人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经济损失的,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3、本次发行的律师事务所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承诺

  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作为发行人本次发行的律师事务所,承诺如下: “本所为发行人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制作、出具的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的情形,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若因本所为发行人向不特定合格投资人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经济损失的,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三、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初期风险及特别风险提示

  (一)上市初期的投资风险

  本次发行价格 7.93元/股,未超过本次申请公开发行并上市前六个月内最近20个有成交的交易日的平均收盘价 1倍,未超过本次申请公开发行前一年内历次股票发行价格的 1倍,但仍存在未来发行人股价下跌给投资者带来损失的风险。

  发行人和保荐机构(主承销商)提请投资者关注公司股票上市初期的投资风险,审慎做出投资决定。

  (二)交易风险

  根据《北京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试行)》的规定,公司在北交所上市交易首日不设涨跌幅限制,其后涨跌幅限制为 30%,股价波动幅度较大,存在较高的交易风险。

  (三)股票异常波动风险

  公司股票上市后,除经营和财务状况之外,公司的股票价格还将受到国内外宏观经济形势、行业状况、资本市场走势、市场心理和各类重大突发事件等多方面因素的影响。投资者在考虑投资公司股票时,应预计到前述各类因素可能带来的投资风险,并做出审慎判断。提请投资者关注相关风险。

  (四)特别风险提示

  特别提请投资者注意,在作出投资决策之前,务必仔细阅读公司招股说明书的“第三节 风险因素”的全部内容,并特别注意以下风险因素:

  “1、经营风险

  (1)产品设计研发能力无法持续匹配客户需求的风险

  公司主要产品具有定制化和非标准化的特征,将客户需求快速转化为设计方案和产品的研发能力是公司从行业竞争中胜出的关键。因此公司的设计研发工作一直坚持以市场需求为导向、以客户需求为中心的原则,根据不同行业、不同客户的需求,按照定制化模式持续进行产品研发和试制工作。目前,公司的下游行业主要包括核能、新能源、石油化工、环保等技术密集型行业,对产品的技术要求较高,部分行业产品更新换代较快、技术革新相对频繁。这就要求公司能够不断推出新产品以满足下游行业客户的需要,持续研发新的技术成果并在此基础上对产品的应用场景、性能指标等进行优化升级。如果公司未来的设计研发能力和技术实力无法与下游行业客户的产品要求及技术创新速度相匹配,则公司将面临客户流失风险,对营业收入和盈利水平均可能产生较大不利影响。

  (2)下游行业波动风险

  2019年、2020年、2021年和 2022年 1-6月,公司的营业收入分别为 15,285.20万元、15,763.50万元、29,029.55万元和 14,170.35万元,公司经营业绩的快速增长一定程度上受益于下游行业的持续发展。公司下游客户主要来自于核能、新能源、石油化工、环保等行业,其发展受宏观经济波动、国家产业政策变化等因素的影响较大,下游产业链的行业波动会直接或间接影响其对公司产品的需求情况。

  如果下游行业发展不及预期,行业规模增速放缓或出现下滑,导致对公司产品的需求下降,将对公司的经营业绩产生不利影响。

  (3)市场竞争加剧风险

  公司凭借优秀的设计研发能力和丰富的制造经验,通过为客户提供优质的产品和服务,积累了优质的客户资源。但高端装备制造行业是典型的技术、资金密集型行业,同行业中已上市企业借助资本市场融资为其发展提供了雄厚的资金支持,公司如果不能持续提升资金、技术实力,将可能在日趋激烈的市场竞争中处于不利地位。

  (4)主要客户相对集中的风险

  2019年、2020年、2021年和 2022年 1-6月,公司前五大客户销售收入占比分别为 46.99%、65.41%、74.06%和 78.41%,占比较高。公司主要客户信誉状况良好、经营时间均较长且具有一定的资金实力,其中部分客户为细分行业龙头企业或上市公司。尽管公司与主要客户合作关系稳定,但如果主要客户的经营情况或主要客户与公司之间的合作关系出现不利变化,将会对公司的持续经营能力和盈利能力产生一定的负面影响。

  (5)原材料价格波动的风险

  报告期各期,原材料占公司主营业务成本的比重均在 50%以上,其中主要原材料为钢材、配件、辅材及焊材等。公司采用以销定采、以销定产的采购和生产模式,并密切关注原材料市场价格波动情况进行适当备货,但上述措施仍无法完全消除原材料价格大幅上涨所带来的影响。未来若主要原材料的价格大幅波动,将给公司的生产经营带来不利影响。

  假设在报告期各期,其他因素均不发生变化,若主要原材料采购价格上涨5%,公司年度利润总额分别减少 283.49万元、285.86万元、545.78万元及 253.47万元,变动幅度分别为-19.12%、-12.26%、-11.72%以及-13.25%;若主要原材料采购价格上涨 10%,公司年度利润总额分别减少 566.98万元、571.72万元、1,091.56万元及 506.94万元,变动幅度分别为-38.23%、-24.52%、-23.44%以及-26.49%。

  (6)安全生产相关的风险

  公司的产品品类繁多、结构及工艺复杂、作业环节较长、技术专业性较强,对生产规范和操作标准要求较高,在生产过程中存在对操作人员技术要求较高的工艺环节。公司虽然制定了《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并不断强化安全生产观念,重视各项安全措施的执行,在报告期内亦未发生过重大安全事故;但未来仍然存在因安全生产管理疏漏、员工操作失误或者设备突然故障而导致的潜在安全风险,可能对公司业务和经营业绩产生不利影响。

  (7)部分配件外协加工风险

  报告期内,公司部分配件采用外协加工模式,部分技术含量要求较低的辅助性工作通过劳务外包完成。专业化协作是目前国际上技术型企业通用的生产模式,对于降低成本、提高效率具有重要意义。公司在产品制造过程中,将部分生产工艺简单、技术附加值较低的工序交由外协单位完成。

  报告期内,公司装备制造业务中外协及外包劳务费分别为 1,448.28万元、1,386.48万元、2,664.42万元和 1,649.42万元。如果公司不能对外协厂商在生产能力、质量控制、诚信履约等方面进行有效的控制管理,可能出现配件质量不符合要求、延迟交货等情形,从而导致公司产品出现质量问题,或者发生公司未能及时供货等情形,将会对公司的生产经营造成一定的风险。

  (8)新冠肺炎疫情对公司业务开展造成影响的风险

  自 2020年初开始,新冠肺炎疫情在全国乃至全球迅速扩散,为切断传染源、防止疫情进一步扩散,我国各地政府采取了较为严格的控制措施,人员流动、物资流通受到很多限制,公司及产业链上下游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均受到不同程度的影响。目前,新冠肺炎疫情时有反复,阶段性、地区性防疫政策实施可能对公司的业务开展产生一定的不利影响。

  (9)产品被其它供应商替代的风险

  公司与主要客户形成了较为稳定的合作关系,但除发行人外,客户一般同时与其他厂商合作。未来不排除部分客户因产品需求调整等原因,引入新的供应商、调整对不同供应商的采购量、甚至更换供应商,从而导致公司对部分客户的销量减少,甚至存在未来被其他供应商替代的风险。

  (10)机器设备成新率较低的风险

  公司具有二十余年压力容器制造历史,虽然一直重视机器设备的维护保养与更新,但是由于建厂时间长、前期产能利用率不足、机器设备更新资金压力较大等原因,目前主要设备的持续使用时间已较长。截至 2022年 6月 30日,公司机器设备的综合成新率为 17.91%。机器设备成新率较低,制约了公司的生产能力和产品质量的进一步提高,可能导致公司在市场竞争中错失进一步发展的机会。

  (11)下游产业政策变动风险

  公司下游客户主要来自于核能、新能源、石油化工、环保等领域,上述行业的发展受相关产业政策、环保政策变化的影响较大。核能、新能源行业的发展在短期内仍需依赖政府的政策支持;石油化工行业的产业政策正大力向绿色低碳、节能减排、清洁生产的方向调整;《电力行业危险化学品安全风险集中治理实施方案》的出台可能会在短期内对公司环保领域相关产品的销售带来一定的促进作用,但随着 2024年全国公用燃煤电厂的液氨重大危险源尿素替代改造工程改造完毕,原有客户改造升级需求会有所减少,从而给公司环保产品的销售带来一定负面影响。因此,若未来公司下游行业产业政策收紧或发生不利变化,将对公司的持续盈利能力和经营业绩造成风险。

  (12)劳务分包行为的涉诉风险

  发行人部分安装工程项目合同约定了“本项目工作乙方不得转包”、“未经甲方书面许可,乙方不得将合同约定责任全部或部分转让给第三方”、“乙方应当自己完成所承揽的加工定做物,不得将承揽的加工定做物转委第三方加工;若因特殊原因确需转委第三方,须经甲方书面同意”等禁止分包条款,但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存在事先未经客户同意将技术含量不高、体力劳动需求量较大的辅助性劳务施工交由第三方分包商实施的情形。前述情况违反发行人与客户签订的项目合同之约定,存在可能被追究违约责任而导致的诉讼风险。

  虽然发行人已经与相关客户进行沟通并通过签订补充协议、客户出具确认函和对客户进行访谈等多种形式获得客户对公司劳务分包行为的补充认可或不存在争议或者纠纷的说明。但分包商的技术水平和质量控制等方面的不足仍可能直接影响工程质量、导致工期延误或产生额外成本,进而可能引发安全、质量事故和经济纠纷,可能使本公司承担诉讼及损害赔偿风险。

  2、财务风险

  (1)应收账款增长和坏账增加风险

  报告期各期末,公司应收账款账面价值分别为 6,275.14万元、6,059.53万元、8,974.66万元和 11,355.55万元,占当期总资产的比例分别为 26.04%、17.86%、19.11%和 21.45%,公司的主要客户均为规模较大、信誉良好的大型国企、上市公司、科研单位,但随着公司经营规模的扩大,应收账款规模可能会增加,应收账款管理的难度将会加大,如果公司采取的收款措施不力或客户信用状况发生变化,应收账款发生坏账的风险将加大,将对公司生产经营产生不利影响。

  (2)存货余额增长较快的风险

  2019年末、2020年末、2021年末和 2022年 6月末,公司存货账面价值分别为 4,820.78万元、12,016.25万元、17,592.87万元和 19,627.06万元,占当期总资产的比例分别为 20.00%、35.42%、37.47%和 37.07%,占比较高。报告期内,公司紧密关注存货的市场变动情况,并已按照谨慎性原则,对部分存货计提了存货跌价准备。若未来市场环境发生重大变化或竞争加剧导致产品滞销、存货积压,将导致存货发生跌价,将对公司的盈利产生不利影响。

  (3)经营业绩的季节性波动风险

  公司的客户主要为大型国企、上市公司、科研单位,上述客户通常按照年度预算及工作计划执行订单,公司会根据上述特征进行合理的人员和工作进度安排,较多项目集中在下半年完成验收。因此,公司的业务收入有一定的季节性特征,导致公司面临着经营业绩随季节波动的风险。2019年度、2020年度和 2021年度公司第四季度的主营业务收入占比分别为 36.98%、58.84%、52.97%,公司经营业绩存在一定的季节性波动风险。

  (4)税收优惠政策变化的风险

  根据《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深入实施西部大开发战略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58号)的规定,自 2011年 1月 1日至 2020年12月 31日,对设在西部地区以《西部地区鼓励类产业目录》中规定的产业项目为主营业务,且其主营业务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 70%以上的企业,可减按 15%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根据《关于延续西部大开发企业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公告 2020年第 23号),自 2021年 1月 1日至 2030年 12月 31日,对设在西部地区的鼓励类产业企业减按 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根据上述政策,公司报告期内享受西部大开发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按照 15%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目前西部大开发税收优惠政策未发生明显变化,但如果公司因不能持续满足前述政策规定的标准而无法享受税收优惠,将对公司经营业绩造成一定不利影响。

  (5)业绩下滑的风险

  2019年至 2021年,公司营业收入年均复合增长率达到 37.81%,净利润年均复合增长率达到 76.70%,经营业绩增长迅速。截至 2022年 6月 30日,公司已中标/确认合同金额达到 54,889.32万元。但是,前述中标/合同金额能否及时转化为收入仍受到多种因素的影响。如果核能、新能源、环保、石油化工等行业需求转入低迷,或者客户自身生产计划不达预期,或者新冠疫情导致公司无法及时生产交付,则可能导致订单无法落地,公司将面临业绩下滑的风险。

  (6)业绩增长持续性的风险

  报告期内,随着与主要客户的不断深化合作,业务规模持续扩大,公司经营业绩呈现高速增长的趋势,实现营业收入分别为 15,285.20万元、15,763.50万元、29,029.55万元和 14,170.35万元;实现净利润分别为 1,326.36万元、2,034.82万元、4,141.44万元和 1,725.33万元。同时,受益于下游核能、新能源等行业的快速发展,公司产品的市场需求较为旺盛,公司持续获取并保持了较高金额的在手订单,截至 2022年 6月 30日,公司已中标/确认合同金额达到 54,889.32万元。

  报告期内,公司收入增长主要来源于前五大客户收入的增长,前五大客户销售收入占比分别为 46.99%、65.41%、74.06%和 78.41%,占比较高,若未来主要客户的经营情况或主要客户与公司之间的合作关系出现不利变化,将对公司的盈利能力产生不利影响。同时,若已中标/合同金额不能及时转化为收入或出现其他偶然性不利影响因素,公司将面临业绩增速无法保持乃至出现业绩下滑的风险。

  (7)募投项目产能消化风险

  公司本次募投项目新增产能计划是根据近年来产业政策、市场环境、行业发展趋势并结合客户下发的潜在需求计划及公司预计订单等因素判断确定,产能增加规模合理。但是若在募投项目实施过程中,宏观经济、行业政策、市场环境等发生重大不利变化导致主要客户的经营情况或主要客户与公司之间的合作关系出现不利变化,公司的销售规模可能出现下滑,将无法保障新增产能的有效消化。

  同时,若下游需求增速放缓,导致公司市场开拓效果不佳,销售订单执行出现延迟、滞后等情形或订单规模有所下降,都可能导致募投项目产能面临无法消化的市场风险。

  3、内控及管理风险

  (1)股权分散可能导致控制权不稳定的风险

  公司股权结构较为分散,无控股股东。第一大股东、实际控制人唐联生持有14.50%的公司股份,唐联生及其一致行动人合计持有 44.04%的公司股份。公司若成功在北交所发行上市,现有股权将被稀释,实际控制人唐联生的持股比例进一步下降。若上市后潜在投资者通过收购公司股权或其他原因导致公司控制权发生变更或更加趋于分散,公司将存在实际控制人变动的风险。如果公司未来的内部控制制度与治理制度未能有效运行,可能出现因股东意见不一致而无法决策的情形,也可能存在因决策效率下降导致错失市场机遇的风险。同时,未来若公司股权结构不稳定或发生重大变化,可能对生产经营和业务发展带来潜在的风险。

  (2)公司非独立董事均为一致行动人可能存在影响公司治理有效性的风险 公司的非独立董事为唐联生、江伟和陈立伟,三人为一致行动人且占据五个董事会席位中的三个。当董事会进行相关决策时,以上三人采取一致行动。如果出现三位非独立董事与独立董事的意见不同的情况时,董事会所做决议可能无法有效反映独立董事的真实意愿,存在公司治理有效性不足的风险,可能对公司经营发展产生不利影响、损害公司及其他中小股东的利益。

  (3)专业技术人才流失或不足的风险

  随着公司产品下游应用领域的不断扩展,技术创新、产品研发和服务升级等均需要大量经验丰富的复合型专业人才。通过多年的努力,公司培养了一批高素质的技术研发人才与精通工艺、制造技术的优秀技术人员,组成了强大的研发、技术和制造团队。未来随着公司经营规模的不断扩大和业务布局的不断拓展,公司对于各类高素质人才的需求将持续增加。在当前人才竞争愈来愈激烈的时代背景下,公司未来如果不能进一步完善人才引进、培养和激励机制,稳定持续的吸引发展所需的优秀人才,可能会出现专业技术人才流失或不足的情况,从而影响公司的经营发展。

  (4)实际控制人控制不当的风险

  截至本招股说明书签署日,唐联生为公司实际控制人,唐联生与其一致行动重大影响,进而对公司经营发展战略、投资计划、经营管理等事项施加重大影响。

  如果实际控制人利用其控制地位,通过行使表决权等方式对公司的经营决策、人事、财务等进行不当控制,可能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利益,以致公司面临实际控制人控制不当的风险。

  (5)租赁房产未备案的风险

  发行人部分租赁房产未办理备案手续,根据《商品房屋租赁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房屋租赁当事人未按照相关规定办理租赁房屋备案的,由房地产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因此,发行人未就租赁房产办理租赁备案登记存在被处以行政处罚的风险。

  4、募集资金投资项目风险

  (1)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管理风险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建设与实施后,公司资产规模、人员规模、业务规模将迅速扩大,对研发技术人员、管理运营等人才的需求将大幅上升。如果公司的管理水平不能及时提高,组织模式和管理制度未能随着公司规模的扩大而及时调整和完善,各类专业人员不能及时到岗并胜任工作,公司将面临因为运营管理不合理而导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无法按计划进行甚至停滞,无法达到预期目标的风险。

  (2)新增产能无法完全消化的风险

  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建成之后,公司将新增年产 8,000吨高端过程装备的生产能力。尽管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系围绕公司主营业务,并根据市场需求以及公司目前发展现状和模式确定的,预计项目实施完成后将有效提高公司产能,巩固主要品种的市场竞争力,进而对公司的经营规模及业绩水平产生有利的影响,但若因宏观经济形势或行业环境发生不利变化、公司下游市场增长减缓、市场拓展进度不及预期,公司将面临新增产能无法完全消化的风险。

  (3)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不能实现预期收益的风险

  公司本次发行募集资金拟运用于专用设备生产基地建设项目。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是根据自身战略规划,并经过充分市场调研和严格、详尽的可行性论证之后确定的。由于募集资金的到位时间难以把握、市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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