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社会科学网]第十三届中国破产法论坛举行

栏目:职业教育  时间:2023-01-24
手机版

  12月3-4日,第十三届中国破产法论坛在四川省宜宾市举行。本届论坛由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中国人民大学破产法研究中心、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法律事务部、北京市破产法学会、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中共宜宾市委政法委员会共同主办,宜宾市法学会和宜宾市中级人民法院协办。

  本届论坛以“困境拯救·高质量发展·共同富裕”为主题,来自全国各地的400余位专家学者围绕企业破产法修改、个人破产立法、小微企业破产、房地产企业破产、金融机构破产、合并破产、跨境破产、重整与融资、资产处置与数智化、债务救济与共同富裕等议题开展了深入研讨。

  完善破产法治

  中共宜宾市委书记方存好在开幕致辞中指出,本届论坛的召开,是以习近平法治思想为指导,完善破产法治,优化营商环境,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的一次盛会。营商环境是经济发展的前提。本届论坛以“困境拯救·高质量发展·共同富裕”为主题,紧扣时代脉搏、顺应发展大势,期待把各位专家的前瞻性学术理论、高端化研究成果转化为建设法治宜宾的生动实践。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党组书记、院长王树江指出,办理破产是营商环境的重要内容,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于构建现代化经济体系、优化资源要素配置、激发市场经济活力有着重大意义和深远影响。伴随着中国经济发展进入新常态,新旧动能转换的衔接、产业结构调整的阵痛,给四川从经济大省向经济强省迈进带来更多挑战。如何平衡秩序与活力、实现僵尸企业出清与营商环境建设同步,如何兼顾效率与公平、促进产业结构调整与新旧动能转换同频,如何统筹理论与实践、推动制度创新与企业发展同向,是人民法院需要回答的时代之问、实践之问、民生之问。王树江对破产审判改革提出四点认识:一是在实践逻辑上,要牢牢坚持党的绝对领导,树牢协同联动理念,推动建立府院联动机制,妥善解决破产涉税财务处理、职工救济安置、企业信用修复等一系列重点难点问题;二是在价值逻辑上,要牢牢坚持市场化、法治化的观念,树牢市场本位理念,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三是在现实逻辑上,要牢牢坚持标准化、规范化,树牢公平一致理念,统一裁判尺度和监督标准,努力衡平各方利益;四是在管理逻辑上,要牢牢坚持正规化、职业化,树牢专业规范理念,以省级统筹、市级管理为原则,深化管理人制度改革,健全管理人履职规范。本届论坛必将进一步丰富破产理论研究、推动破产实务发展,为实现中国式现代化贡献破产法治的力量。

  中国法学会党组成员、专职副会长王其江指出,本届论坛以“困境拯救·高质量发展·共同富裕”为主题,致力于推动我国《企业破产法》的完善和个人破产立法,这是我国破产法领域专家学者深入学习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学习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的重要举措。中国破产法论坛创办至今已经举办了十三届,在国内有着卓越影响力,并在助推破产立法、司法、执法和破产法宣传方面发挥了积极的作用。这些成就的取得,得益于本论坛的主要创办人、我国破产法领域德高望重的法学家、中国人民大学破产法研究中心主任王欣新教授。破产法是市场经济国家最为重要的法律之一,作为市场退出和困境拯救的重要法律制度,对市场经济秩序起到关键性的保障作用,不仅关系到市场经济体制和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更与营商环境优化息息相关。破产法研究应当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不断深入学习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在思想和行动上与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希望破产法专家学者今后继续夯实破产法的基础理论问题研究,不断丰富破产法的知识体系;理论研究要关注破产法的重大前沿问题,服务国家破产立法和重大改革决策;要特别重视破产法的涉外法治工作,为国际破产规则贡献中国智慧、中国方案、中国力量。

  推动破产法进入发展“快车道”

  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副部级专职委员刘贵祥强调,要充分认识破产法治建设取得的巨大进步,坚定信心。党的十八大以来,各级人民法院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按照党中央深化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和推动高质量发展的重大决策部署,推进我国破产实践从缓慢爬坡步入高水平发展的“快车道”,破产法治建设取得积极成效。目前,最高法院已经出台20多个破产方面的司法解释和规范性文件,以企业破产法为基础,相关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司法解释、司法政策为补充的中国特色破产法律制度体系不断健全。各级政府和法院协调联动的破产工作机制不断完善,企业破产法实施中的堵点难点问题不断得到破解,充分彰显了我国以党的领导为根本特征的制度体制优势。目前,全国法院已设立17家专门的破产法庭,近100家法院设立了清算与破产审判庭。人民法院通过设立破产法庭、完善破产审判机制、加强专业化建设、健全管理人制度等举措,不断提升破产司法保障能力。2017年以来,全国法院共受理破产案件66037件,其中上市公司重整案件有53件。破产法治在服务经济高质量发展,助力营商环境持续优化中的作用持续显现。伴随着破产法的实施和破产审判实践的发展,全社会关于破产制度的观念、看法和认识都在发生积极变化,为破产制度未来发展奠定了重要的社会基础。

  刘贵祥指出,我们要全面学习、全面把握、全面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坚持党对人民法院工作的绝对领导,坚持以人民为中心,以司法公平正义守护社会公平正义,服务党和国家经济社会发展大局。一是坚持问题导向。正视并着力解决破产法在推动优胜劣汰和挽救企业的功能作用未充分发挥、当事人申请破产动力不足、破产审判力量不够、破产管理人职业化水平不能适应现实需要等问题。二是把握规律和特点。加强对上市公司、企业集团、中小微企业破产重整案件的研究,总结提炼审判工作规律,推进府院联动机制制度化。充分利用重整制度工具拯救有发展前景的企业,切实发挥司法在“稳增长、稳就业、稳物价”以及有效防范化解重大风险等方面的职能作用。三是强化系统观念。要善于用体系解释法适用破产法律制度,把握好破产法及有关司法解释各条款之间的联系和整体功能,避免法律适用中抓住一点不及其余;要善于把握破产法与民法典、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的关系;要善于在对法律全面理解的基础上,从服务大局的角度去考量,追求法律效果、政治效果、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

  中国人民大学破产法研究中心主任、北京市破产法学会名誉会长王欣新表示,我国破产法关于可撤销行为的规定存在不足。一是破产法没有区分欺诈性行为和偏颇性行为,且在立法上存在相互混淆的情形。二是可撤销行为的定义和特征表述不清楚,不能完整描述可撤销行为的具体类型,典型如无偿转让财产行为的含义范围就过小,没有包含到一些财产性权利或利益。三是对可撤销期间的规定,没有按照行为的危害性程度作出更为准确的区别性规定,可能会导致出现一些提前布局以逃避破产撤销的债务人企业。四是没有对与债务人有特殊利益的关系人的撤销作出区别规定,难以公平解决企业内部相关主体的欺诈和偏颇清偿的撤销问题,应结合《民法典》第539条进行体系解释。

  北京市发改委营商环境评价处处长、北京市企业破产和市场主体退出办公室专职副主任陈黛发表题为“助力中小微企业赋能升级 持续服务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的演讲(在线)。近几年北京围绕体制建设和机制改革等,在多方面实际落实了破产制度改革。一是加强府院联动,建立并完善政府协调机制。这主要在北京市委市政府的领导下,统筹推进各有关部门协调落实企业破产和市场主体退出相关工作。二是提高破产企业的财产处置效率,出台简化办理企业不动产资产处置的相关意见,提高信息化处理效率。三是完善重整企业的信用共识和修复制度。如率先在北京企业信用信息系统建立破产企业信息的共享机制和修复机制等,保障管理人的全过程履职。四是着力推动重点领域企业破产改革,如畅通部分金融机构公司破产申请机制、加强管理人履职能力建设、妥善处理破产企业税收与债务问题等。

  中华全国律师协会破产清算与并购重组法律专业委员会主任、上海市律师协会会长季诺发表题为“关于破产法新发展、新形势、新思维的观察与思考——再议破产法的热闹与美丽”的演讲。2021年以来,破产法对疫情影响和市场环境作出了迅速反应,除常规立法外,上海浦东、海南等地方都在第一时间对破产法作出补充和变通规定。此外,各地法院出台的审判规则和创新举措非常多,如内地与香港破产程序的相互认可协助、深圳个人破产条例、金融稳定法草案等等。相关数据分析表明,2021年破产数量大幅增加,尤其是在地产、航运等领域出现大量的破产案件,全国法院新增破产受理案件49426起,同比增长25.5%,其中深圳增长28.9%、重庆增长45.5%、江苏增长94.17%、浙江增长7.7%,贵州破产案审结案增长737.04%。2021年破产案件中上市公司的数量有所增加,有19家上市公司的破产申请被受理。此外,新的营商环境(BEE)评价指标更加细化,注重市场主体的感受。破产制度的未来优化,应强化招商引资思维,为投资人提供更为综合性的解决方案,努力保障债务人企业复工复产、保障职工就业、优化招商引资等重要事项。新的破产法需要尽快出台,以应对复杂多变的现代社会。

  原文链接:[中国社会科学网]第十三届中国破产法论坛举行

  (责任编辑:董涵琪)

上一篇:“双碳”引领经济高质量发展 数字化助力企业降本增效
下一篇:中国戏曲学院811戏曲剧目分析考研考试科目解读、参考书目及辅导

最近更新职业教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