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郵研究生墜樓事件”暴露了什麼

栏目:职业教育  时间:2023-01-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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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學生要尊敬師長,似乎是不言自明、天經地義的真理,然而,學生是不是應該無條件地服從師長?師長是不是也應該依據平等原則尊重學生的正當權益?我想,這是南郵研究生墜樓事件對我國慣常的學生管理思路提出的問題。

  2016年1月25日,南京郵電大學研究生蔣華文墜樓身亡。事件發生后,人們將蔣華文自殺歸因於導師張代遠多年來的高壓式管理。 作為研究生,蔣華文應該尊敬導師,在學習科研各方面接受導師的指導,然而,當導師催逼學生發表論文、要求學生上交實習工資、當眾侮辱學生人格時,學生有沒有正當維權的機會呢?在此事件中,張代遠歷年來所指導的研究生似乎並沒有找到正當維權的機會,或者出於種種理由不敢出面維護自己和同學的權益,而是一再隱忍,以致最后忍出一條人命事件。

  作為學生管理研究者,我認為,南郵研究生墜樓事件暴露了我國傳統學生管理模式過分張揚教師權威、缺少學生權利意識的問題。這一問題是由來已久的。中國古代有尊師重道的傳統,歷來將“天地君親師”並列,可見教師在學生面前的地位是很高的。然而,如果將民間流傳的兩句話“一日為師,終生為父”和“父要子亡,子不得不亡”聯系起來看,我們就會發現其中大有問題,甚至讓人不寒而栗。盡管我們不曾聽說哪位老師命令學生去死,但從古至今不乏學生“愚孝式”的服從教師、忍受教師的種種無理要求、盤剝、侮辱的例子。

  為了避免悲劇重演,為了讓學生管理回到正軌,我認為,我國自小學到大學的學生管理有必要大力倡導樹立學生權利意識,基於公正、法治的理念審視各種學生管理做法的正當性和合法性。

  首先要闡明在校生擁有哪些權利。我國《義務教育法》和《普通高等學校學生管理規定》均有一些條款來列舉學生權利,不過,具體表述語焉不詳。謹以《普通高等學校學生管理規定》為例進行分析。《規定》僅列舉了學生參加教育教學活動、申請獎助金、獲得公正評價的權利,而對於其他方面的權利(如人格權、名譽權等)則籠統地概括為“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權利”。考慮到我國公民和學生對相關法律的了解不多,如果教育法能夠更加具體地列舉出學生的各項權利,其指導意義無疑會更大。

  其二要在學生懲戒等關鍵領域確立必要程序,遵循程序正義原則。學生在出現何種違紀行為時應該受到何種處分,學生在何種情況下可以向哪個部門提出申訴、提起訴訟,這些具體問題還沒有闡述清楚。盡管《規定》賦予學生申訴和訴訟的權利,然而,高校對此較少宣傳和落實,對於多數學生而言,申訴和訴訟的程序並不清晰,維權渠道並不通暢。

  其三要平衡學生權利與責任,協調學生權利與學校和老師所享有的教育權、管理權和懲戒權。倡導樹立學生權利意識,並不是要“學生權利一邊倒”,從一個極端走向另一個極端,而是要在新的歷史時期確立師生平等地位,平衡學生權益與教師權益。在人本思潮涌動的時代,學生管理不能一味地板起面孔要求學生遵守和服從,而要清晰表明對於學生權益的重視,從而更好地贏得學生和社會各界對學生管理的尊重。

  在倡導樹立學生權利意識方面,英美學生管理的經驗值得我國借鑒。英美學生管理規定注重維護學校教育教學秩序的底線,詳細列舉學生在校所應履行的義務,同時,也注意列舉學生在校期間享有的各種權利以及權利的救濟手段,申明學生管理的根本目的是保障全體學生的安全,確保安全有序的學習和成長環境。英美國家賦予教師和校長相應的懲戒權,處分的輕重要依據學生違紀的嚴重程度而定,並且,對學生的處分要遵循嚴格而細致的程序,以切實保護學生和家長的權益。

  綜合而言,在推進教育治理現代化的時代背景中,學生管理必須倡導樹立學生權利意識,將加強學生管理與規范學校辦學行為、提升教師職業道德素養等緊密相聯。各級各類學校應該處理好加強學生管理和優化學校治理的關系,將加強學生管理與規范學校辦學行為相結合﹔處理好學生管理和師德建設的關系,將加強學生管理與提升師德素質相結合﹔處理好學生義務與學生權益的關系,努力構建引導手段和懲戒手段相互支持的學生管理體系。

  (作者系華中科技大學教育科學研究院副教授,教育學博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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