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告绝对化用语执法指南》发布!

栏目:职业教育  时间:2023-03-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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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家级”“最佳”

  “第一品牌”“顶级”

  得知在商业广告中使用这些

  绝对化用语

  有可能触犯法律规定

  作为全宇宙

  最优秀

  最年轻

  最帅气

  最……的你

  是不是感到莫名的恐慌!!!

   日前,为进一步规范广告绝对化用语执法,保护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维护广告秩序,市场监管总局发布《广告绝对化用语执法指南》(以下简称《指南》),为市场监管部门开展广告绝对化用语监管执法提供指引。

   《指南》结合广告监管执法实践,围绕广告绝对化用语执法有关难点、热点问题作出回应。

  1.进一步厘清法律适用边界。该《指南》结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以下简称《广告法》)立法本意和监管执法实践,细化广告绝对化用语不适用《广告法》第九条第三项的情形,避免机械化“一刀切”式执法。

  2.进一步明确执法监管一般原则。《指南》要求各级市场监管部门在广告绝对化用语执法中要结合广告内容、具体语境,进行整体把握和判断,实现政治效果、社会效果、法律效果相统一。

  3.进一步规范自由裁量权。《指南》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等有关规定,细化依法不予处罚以及依法减轻、从轻、从重处罚的情形,使广告监管执法既有力度,又有温度。

  跟着小编一起来学习下《指南》解读吧!

  1.什么是广告“绝对化用语”?

  广告绝对化用语通常是指《广告法》第九条第三项规定的情形,包括“国家级”“最高级”“最佳”以及与其含义相同或者近似的其他用语。

  2.广告“绝对化用语”执法原则是什么?

  市场监管部门对含有绝对化用语的商业广告开展监管执法,应当坚持过罚相当、公平公正、处罚和教育相结合、综合裁量的原则,实现政治效果、社会效果、法律效果相统一。

  3.什么情况下“绝对化用语”不违法?

  商品经营者(包括服务提供者,下同)在其经营场所、自设网站或者拥有合法使用权的其他媒介发布有关自身名称(姓名)、简称、标识、成立时间、经营范围等信息,且未直接或者间接推销商品(包括服务,下同)的,一般不视为广告。因此不违反《广告法》第九条第三项规定。

  注意

  NOTICE

  上述信息中使用绝对化用语,商品经营者无法证明其真实性,可能影响消费者知情权或者损害其他经营者合法权益的,依据其他法律、法规进行查处。

  4.哪些情形不适用“绝对化用语”的规定?

  (一)仅表明商品经营者的服务态度或者经营理念、企业文化、主观愿望的;

  例如:“顾客第一”明示了商家的经营理念;又如“居家必备”“首选”“您的最佳选择”等,表达了商家招揽、吆喝的主观意愿。

  (二)仅表达商品经营者目标追求的;

  例如:“力求完美品质”等用语,明示了商家的追求目标。

  (三)绝对化用语指向的内容,与广告中推销的商品性能、质量无直接关联,且不会对消费者产生误导的其他情形;

  (四)仅用于对同一品牌或同一企业商品进行自我比较的;

  例如:某商品广告称为消费者提供舒适、高端、顶级三款高品质的商品,其中的“顶级”不认定为禁止使用的绝对化用语。此类情形还包括:最大户型、最小尺码、最新产品、顶配车型等。

  (五)仅用于宣传商品的使用方法、使用时间、保存期限等消费提示的;

  例如:宣传某款茶叶最佳品饮期的消费提示。

  (六)依据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等认定的商品分级用语中含有绝对化用语并能够说明依据的;

  例如:在某行业领域由相关标准认定的分级,或者已被公众广泛接受的分级;欧洲、美洲和澳洲的许多国家对葡萄酒都有相关的分级,既然是分级,则其中必定有最高级的一种,翻译为“最高级”或“顶级”,通常不认定为禁止使用的绝对化用语。

  (七)商品名称、规格型号、注册商标或者专利中含有绝对化用语,广告中使用商品名称、规格型号、注册商标或者专利来指代商品,以区分其他商品的;

  (八)依据国家有关规定评定的奖项、称号中含有绝对化用语的;

  (九)在限定具体时间、地域等条件的情况下,表述时空顺序客观情况或者宣传产品销量、销售额、市场占有率等事实信息的。

  例如:“首款、首秀、首发、最早、独家、唯一”等表示时空顺序的用语。

  注意

  NOTICE

  上述情形,广告主无法证明其真实性的,依照《广告法》有关规定予以查处。

  5.违反《广告法》关于绝对化用语的规定如何处理?

  (一)初次在广告中使用绝对化用语,违反《广告法》第九条第三项规定,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

  (二)商品经营者在其经营场所、自设网站或者拥有合法使用权的其他媒介发布的广告中使用绝对化用语,持续时间短或者浏览人数少,没有造成危害后果并及时改正的,应当依法不予行政处罚;

  (三)危害后果轻微的,可以依法从轻、减轻行政处罚;

  (四)其他依法从轻、减轻或者不予行政处罚的,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法律、法规以及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的规定。

  6.哪些情形不得认定为违法行为轻微或社会危害性小?

  (一)医疗、医疗美容、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广告中出现与疗效、治愈率、有效率等相关的绝对化用语的;

  (二)招商等有投资回报预期的商品广告中出现与投资收益率、投资安全性等相关的绝对化用语的;

  (三)教育、培训广告中出现与教育、培训机构或者教育、培训效果相关的绝对化用语的。

  撰稿:奉贤市场监管

  原标题:《《广告绝对化用语执法指南》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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