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年1月1日起施行,《甘肃省义务教育条例》公布

栏目:职业教育  时间:2022-11-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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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奔流新闻记者11月26日从甘肃省教育厅了解到,《甘肃省义务教育条例》已由甘肃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四次会议于2022年11月25日修订通过,现予公布,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

  ●学生:不得采取考试、测试等形式选拔学生

  凡年满六周岁的儿童,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应当送其入学接受并完成义务教育;农村山区或者边远地区等条件不具备的地区的儿童,可以推迟到七周岁。

  适龄儿童、少年免试入学。学校不得采取或者变相采取考试、考核、测试等形式选拔学生,不得将各种竞赛成绩、各类考级证书、奖励、捐助等作为入学的条件和编班的依据。

  学生因户籍变更或者其他原因需要转学的,转出和转入的学校应当及时办理有关手续,不得拒转、拒收或者附设条件。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招用或者变相招用应当接受义务教育的适龄儿童、少年。

  ●学校:均衡编班,均衡配备师资

  新建、扩建居民区应当按照学校设置规划和实施义务教育的需要设置相应规模的学校,并与住宅建设首期项目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验收、同步投入交付使用。

  新建、扩建居民区每一万人口区域内预留一所二十四个班规模的小学建设用地;每两万人口区域内预留一所三十六个班规模的中学用地。

  学校建设应当符合国家和本省有关建设工程抗震设防、消防、防洪等安全和环境保护建设标准。对存在安全隐患的校舍,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采取修缮加固或者迁建避险等措施,及时消除安全隐患,确保学生和教职工的安全。新建学校达不到标准的,不得投入使用;现有学校未达到标准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使其达到规定的标准。

  县(市、区)人民政府根据需要设置寄宿制学校,按照标准配套建设师生宿舍、食堂、卫生保健和校园安保等设施。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适龄残疾儿童、少年数量、类别和分布状况,按照国家和本省的规定设置特殊教育学校(班),配备特殊教育教师,保障适龄残疾儿童、少年接受并完成义务教育。

  严格控制涉及中小学校和教师的督查、检查、评比、考核等事项;未经教育行政部门同意,任何单位不得到学校开展有关活动。不得将学校分为或者变相分为重点学校和非重点学校。学校应当规范实施学生随机均衡编班,合理均衡配备师资,禁止以任何名义设立重点班、快慢班、实验班等。

  学校不得违反国家和本省规定向学生收取费用。学校和教师不得以向学生推销或者变相推销商品、服务等方式谋取利益,不得组织学生参加商业性活动。学校和教师不得占用国家法定节假日、休息日及寒暑假,组织学生集体补课、参加各类学科类培训等活动。

  ●教师:每年定期组织教师体检

  教师应当尊重学生的人格,不得歧视学生,不得对学生实施体罚、变相体罚或者其他侮辱人格尊严的行为,不得侵犯学生合法权益。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按照核定的编制足额配备各学科教师。教师编制不得挤占、挪用、截留,不得长期空编和有编不补。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保障教师的工资福利和社会保险待遇,实行统一的绩效工资项目、标准、资金来源和发放办法,改善教师工作和生活条件,每年定期组织教师体检,并因地制宜安排教师进行休养。教师的平均工资收入水平应当不低于当地公务员的平均工资收入水平。

  ●教育教学:学生的考试成绩不得公开

  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应当严格执行国家义务教育课程方案和课程标准,不得随意增减课时、改变难度、调整进度。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教育行政部门不得向学校下达升学指标,不得以学生考试成绩、升学率考核评价学校和教师。学生的考试成绩、名次等学业信息,学校应当便利学生本人和家长知晓,但不得公开,不得宣传升学情况。

  学校应当加强常见病、传染病和近视防控工作,每年组织一次在校学生健康体检。学校应当把劳动教育纳入人才培养全过程,与德育、智育、体育、美育相融合。

  ●经费保障:一般公共预算教育支出逐年只增不减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确保用于实施义务教育的财政一般公共预算教育支出逐年只增不减,确保按在校学生人数平均的一般公共预算教育支出逐年只增不减。

  县(市、区)人民政府编制预算,除向农村地区学校和薄弱学校倾斜外,应当均衡安排义务教育经费。特殊教育学校(班)、随班就读残疾学生人均公用经费标准应当高于普通学校学生人均公用经费标准,并落实国家有关要求。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拨付的义务教育经费和专项资金,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占、截留、挪用。

  文丨奔流新闻记者武永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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